墮胎權

2011年7月4日,最高法公布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其中第九條明確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197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羅訴韋德”一案中判決說,婦女的墮胎權屬於隱私權,受到憲法第四十條修正案的保護。這條修正案規定,各州未經正當法律程式,不能剝奪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也不能利用其司法權,拒絕任何人得到法律公平保護的權利。

根據這一判決,前期懷孕,也就是懷孕頭三個月,孕婦和醫生在墮胎問題上有完全的自主權,之後三個月,各州可以實施限制,但是不能禁止墮胎。懷孕的最後三個月,為了保護胎兒的生命,各州可以制約、甚至禁止墮胎,除非醫生診斷說為了保全母親的生命而有必要墮胎。這項判決使墮胎在全美合法化。

再得到法庭確認

聯邦最高法院在之後的判決中,再次確認了婦女的墮胎權,而且對“羅訴韋德案”做了進一步補充,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強調各州在對孕婦墮胎實施限制時,一定要把婦女的健康因素考慮在內。

例如2000年,聯邦最高法院對內布拉斯加州的一起墮胎法做過一項相關的判決。內布拉斯加州的墮胎法規定,除非為保護孕婦的生命而必須實行墮胎手術,否則懷孕後期墮胎,又稱“半生產墮胎”(partial-birthabortion)就是違法。

這個法律通過後,內布拉斯加州一家墮胎診所的醫生卡哈特把代表內布拉斯加州政府的州法務部長告上了法庭,他指控該州的墮胎法甚至把懷孕十幾周最常見和最安全的墮胎手術都視為非法而加以取締,而且還威脅要對實施這種墮胎手術的醫生採取吊銷執照的處罰。

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說,內布拉斯加州的墮胎法違憲,因為它沒有把婦女因健康原因而必須墮胎的例外情況考慮在內。判決指出,內布拉斯加州墮胎法的條文過於籠統,連一些最常使用的安全的墮胎手術也被禁止,這給要求墮胎的婦女造成了過重的負擔。

禁止後期墮胎法引起軒然大波

為了回應聯邦最高法院的這一判決,美國國會在做了進一步的事實調查之後,又通過由共和黨人發起並起草的“2003年禁止後期墮胎法案”。2003年11月5號,布希總統在這項法案上籤字,使之成為法律。

這個法律和內布拉斯加州的墮胎法類似。它規定,除非在挽救母親生命或者胎兒出生後有可能會出現殘障的情況下,否則後期墮胎就屬違法。由於這個法案沒有明確說明懷孕的哪個階段實行的墮胎算作後期墮胎,這為支持婦女墮胎權和反對墮胎的人士之間後來的法律訴訟埋下了伏筆。

就在布希總統簽署“2003年禁止後期墮胎法案”前不久,“蓋洛普公司”、“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以及“今日美國報”等機構,聯合進行了一項民意調查。

調查顯示,在18歲到29歲的年輕人當中,這個法律的支持率是77%比19%,而在年紀大一些的人當中,支持率則是68%比25%。

“蓋洛普公司”所做的另外一項民意調查顯示,70%的受訪者支持聯邦禁止後期墮胎法。“蓋洛普公司”在調查中明確說明,這個法律禁止產前6個月的墮胎手術,只有母親面臨生命危險的情況除外。

但是,這個聯邦法律一通過,就在支持婦女墮胎權的人當中激起了強烈的反對。他們提出,“2003年禁止後期墮胎法”的相關法律條文過於籠統,因為它在提到後期墮胎時,沒有明確說明懷孕的哪個階段的墮胎算是後期墮胎,因此連懷孕十幾周最常見和最安全的墮胎手術都有可能被定為違法,而且也沒有把婦女因健康原因而必須墮胎的例外情況考慮在內。

支持婦女墮胎權的人士擔心,這會成為最終禁止所有墮胎的運動的第一步。

三州和法務部之爭

為了阻止“2003年禁止後期墮胎法”的實施,一些支持婦女墮胎權的組織,例如“生育權利中心”、美國民權聯盟以及“全美計畫生育聯合會”,分別在內布拉斯加州、紐約州以及加利福尼亞州,把代表聯邦政府的美國法務部告上聯邦地區法院。

這三個州的聯邦法官頒布臨時禁令,使聯邦禁止後期墮胎法無法得到實施,同時還判定這個法律違憲,理由是它沒有把婦女因健康原因而必須墮胎的例外情況包括在內。之後,三個州所在的聯邦巡迴抗訴法院也相繼做出判決,維持了下級法院的原判。

布希捍衛禁止後期墮胎法

面對這一系列的判決,美國法務部在2005年9月23號抗訴聯邦最高法院,要求重新審議下級法院的判決。對於那些試圖在法庭上推翻這項法律的人士,布希總統警告說,美國政府將堅決捍衛這項法律的合法性。

他說:“多年以來,對離出生近在咫尺的胎兒一直存在著一種殘酷的暴力,法律對此卻熟視無睹。今天,美國人民和我們的政府終於正視這種暴力行為,開始起來保護這些無辜的孩子了。”

決戰高院

由於來自內布拉斯加州的訴訟最先提交法庭,因此這個州的案子首先得到考慮。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已經同意受理此案,準備就這項禁止後期墮胎的聯邦法律的憲法性進行審議。

這個案子的起訴方是代表美國政府的美國法務部長岡薩雷斯,被起訴方是內布拉斯加州為婦女提供墮胎手術的卡哈特醫生。

從上面的節目中,我們可以看出,自從1973年以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導致墮胎在全美合法化,但是有關的法律爭議卻沒有因此結束。

後期墮胎的定義

根據“2003年禁止後期墮胎法”,後期墮胎手術被定義為,為孕婦墮胎的醫生有意把一個已經存活的胎兒的一部份從母親體內分娩出來,然後採取明顯的行為,把處於半分娩的胎兒致死。

設在密西根州的基督教權益組織“托馬斯摩爾法律中心”的愛德華•懷特律師(EdwardWhite)用“令人毛骨悚然”,來形容後期墮胎手術。

他說:“後期墮胎是通過擴張和抽取手術把胎兒從母親的子宮中取出。如果胎兒的腳先出來,醫生要把他拉出來,但是頭部仍然留在母親的陰道里,之後醫生要拿一把手術刀將胎兒的後顱骨打碎,把腦漿抽取出來,再把胎兒的身體從母親體內取出來。如果胎兒臀位分娩,那么在他的頭部出來之前,醫生要用同樣的方法擊打其頭部,致使其死亡,然後再把胎兒的身體從母親體內取出。”

聖路易大學哲學系教授約翰•卡瓦納(JohnKavanaugh)認為,後期墮胎涉及基本人權問題。他說:“一個人除非醜惡到無法形容的地步,而且沒有能力認識事實,否則他不會認為懷孕後三個月的胎兒不應該作為人來對待。這是一個人權問題。如果他們應被作為人對待,難道他們不應該享受和嬰兒同等的權利嗎?”

後期還是中期

“美國民權聯盟”生育自由計畫副主任塔爾科特•坎普(TalcottCamp)指出,“2003年禁止後期墮胎法”的矛頭並不是針對後期墮胎,她說,這個法律連懷孕頭12周到13周所採取的最安全的墮胎手術都要加以禁止。

坎普認為,婦女的墮胎權是憲法所賦予她們的。她說:“這個問題的爭論點是婦女的健康以及她們選擇對尚未存活的胎兒實行墮胎的憲法權利。我們這裡所說的不是後期懷孕,也不是已經存活的胎兒,而是處於中期懷孕的胎兒。婦女有決定墮胎的憲法權利。”

高院面臨的選擇

維吉尼亞州威廉瑪麗大學法學院教授尼爾•德溫斯(NealDevins)分析聯邦最高法院在這個案子中面對的法律問題。他說:“第一個問題是國會在進行更多的事實調查後通過的禁止後期墮胎法,是否和內布拉斯加州的墮胎法有什麼不同。第二個問題是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更替,是否會影響案子的判決結果。聯邦最高法院面臨幾個選擇。它可以說過去的判決錯了並且把它推翻,它也可以說國會進行更多的事實調查後,現在有更充份的證據禁止後期墮胎,它也可以像它當年判決內布拉斯加州法律違憲一樣,判決說國會通過的禁止後期墮胎法違反了憲法。”

支持墮胎權一方的說法

代表被起訴方卡哈特醫生的“生育權利中心”的律師普麗西亞•史密斯(PriscillaSmith)指出,禁止後期墮胎法的條款覆蓋面太廣,它不僅禁止後期墮胎,甚至連前期墮胎也都加以禁止。普麗西亞•史密斯律師說:“我們提出,這個法律沒有把婦女因健康原因而必須墮胎的例外情況考慮在內,因此違反了‘羅訴韋德案’以及聯邦最高法院2000年的判決精神。我們請了全美各地重要學府的一些專家作證。他們都表示,這個法律使最安全的墮胎手術也被禁止,這會給婦女造成傷害,使她們無法進行安全的墮胎手術。”

普麗西亞•史密斯律師認為,聯邦最高法院即將審理的來自內布拉斯加州的後期墮胎案,對“羅訴韋德案”的判決結果構成直接挑戰。她說:“這個案子的重要性是它對‘羅訴韋德案’的精髓,即墮胎法中婦女健康的保護,直接提出了挑戰。自1973年以來,法庭一直判決說,墮胎限制必須考慮婦女的健康,而不能因這些限制使婦女的健康受到損害。但是,反對墮胎的活動人士和極端分子卻試圖把這個要求剔除。”-

“全美墮胎聯合會”的主席維基•薩波塔(VickiSaporta)強調指出,墮胎是醫生和病人之間的事,政客無權介入其中。她說:“反對墮胎者的矛頭不是針對某個墮胎手術,也不是針對後期墮胎本身,他們連懷孕13周的墮胎都試圖加以禁止,其中包括被醫生認為符合病人最佳利益的安全的墮胎手術。我們認為,允許醫生繼續根據他們的醫學知識和診斷為病人提供治療,不讓政客們干涉醫生和病人之間的關係,這非常重要。”

反對墮胎人士的觀點

支持婦女墮胎權的人士反覆強調,聯邦禁止後期墮胎法沒有把婦女因健康原因而必須墮胎的例外情況考慮在內,針對這一點,反對墮胎的基督教權益組織“托馬斯摩爾法律中心”的懷特律師指出,如果任何法律都有健康例外,那么醫生就可以尋找各種理由實施墮胎,反墮胎法也就沒有任何意義。他說:“目睹後期墮胎手術,你不能不說這就是在殺害嬰兒。胎兒已經完全成型,有可能8個月或8個半月大。這就是為什麼要禁止後期墮胎的原因。我認為,就我個人以及托馬斯法律中心而言,生命包括從懷孕開始到孩子出生整個階段,這種作法就是在殺害嬰兒。”

“美國法律正義中心”的律師沃爾特•韋伯(WalterWeber)表達了更強烈的觀點。他說:“後期墮胎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是:州政府或聯邦政府是否能區分究竟什麼是墮胎,什麼是殺害胎兒?在美國,殺害嬰兒是遭到一致譴責的,99%的美國人會說,殺害出生後的嬰兒是絕對不允許的。墮胎是針對仍然在母親子宮內的胎兒。

“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在這個問題上要允許美國公眾持有各種不同的觀點。特別涉及到聯邦法律,後期墮胎是針對身體的一部份已經在母親體外的胎兒。這就提出了一個問題,如果州政府連部份殺害嬰兒的作法都不能加以禁止,它又如何能在合法墮胎與非法殺害嬰兒之間保持一個牢固的分界線呢?”

反對後期墮胎的加州律師詹姆斯•約瑟•林奇(JamesJosephLynch),作為法庭之友在向法庭提交的法律理由書中指出,聯邦最高法院1973年在“羅訴韋德案”的判決中,沒有對人的概念做出解釋,因此法院這次應該從頭開始,對此做出解釋,並推翻羅訴韋德案的判決。林奇律師說:“實際情況是,不只是母親的隱私權至高無上,墮胎牽涉到兩個人:母親以及未出生的胎兒。我們要權衡兩個人的權利。那種'這是我的身體,我的權利'的說法是不公平的。根據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母親沒有墮胎的絕對權。她只有在健康受到威脅的情況下墮胎的權利,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也應該做到無論在時間上,還是在方式上,儘可能地挽救兩個人的生命。”

墮胎合法化將生變

美國總統布希把“後期墮胎”稱為令人髮指的行徑。美國法務部敦促聯邦最高法院迅速受理政府方面提出的抗訴。在包括阿拉巴馬、阿肯色、科羅拉多、佛羅里達在內的全美十五個州的敦促下,聯邦最高法院已經在2006年2月21號宣布同意受理內布拉斯加州的墮胎案。

雖然這個案子只涉及後期墮胎問題,而沒有觸及“羅訴韋德案”的實質,也就是墮胎本身的合法性問題,但是聯邦最高法院在布希總統的第二屆任期內連續更換了兩名大法官,新上任的首席大法官羅伯茨和阿利多大法官都是天主教徒,而且立場一向保守。因此,一些分析人士估計,他們倆進入聯邦最高法院,有可能會逐步改變美國長期以來墮胎合法化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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