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案筆錄

報案筆錄

《報案筆錄》是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在接受公民或單位代表(口頭或電話)報案、控告、舉報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或扭送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時,當場製作的反映報案、控告、舉報、扭送、自首活動過程和記錄相關案情的法律文書。

基本概念

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除了少數是公安機關自行發現或者其他部門移送的以外,大多數案件主要源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和犯罪嫌疑人自首。而口頭報案是其中最主要的來源,《報案筆錄》是公安機關受理案件的最原始的材料之一。在實踐工作中,電話報案可以用電話記錄作為《報案筆錄》。書面報案包括信函、傳真、郵件等,應顯示具體的時間,接報人員應在報案材料首頁右上方寫明收到日期並簽名。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除了犯罪嫌疑人提供親筆供詞以外,同樣需要製作《報案筆錄》。

格式寫法

《報案筆錄》的格式,公安部沒有作統一的規定。一般採用問答方式,以將報案活動的過程反映出來,也有利於接受報案的工作人員向報案人主動了解重要案情和說明法律責任等。

(一)首部

首部包括標題和報案活動的組織情況。

(1)標題:就是“報案筆錄”或“接受報案筆錄”。

(2)報案活動的組織情況:主要包括報案時間、接報單位、接報人員(簽名)、記錄人員(簽名)、報案人員基本情況等。報案時間採用24小時制,精確到分鐘為止,註明接受報案的起止時間。報案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報案方式(報案、控告、舉報、扭送、自首等)、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工作單位、現住址等。

(二)主體

主體是所報案情的詳細內容,包括報案的內容、案件發現或發生的時間和地點、經過和結果、涉案人員(包括嫌疑對象)的情況以及損失(傷害)情況等。

在記寫《報案筆錄》的主體內容時,公安機關接報人員應積極主動地問明案件的基本情況,尤其是案件的基本要素、關鍵情節應該詳細、具體地記錄。同時,如果報案人(包含控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舉報人——被害人以外的知情人、扭送人)確指了具體的犯罪嫌疑人,那么接報人員在《報案筆錄》的主體末尾應該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5條。。

(三)尾部

尾部主要是問明相關的程式問題,履行有關法律手續。

主體記錄完畢以後,首先,還應問明相關的程式問題,如:“你還有什麼要說的?”“你還有什麼情況要提供的?”“以上所講是否屬實?”等。

其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5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155條。,接報人應將所記錄的內容給報案人(包含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等)閱讀或向他宣讀,確保準確無誤和程式合法合規。

第三,核對無誤後,由報案人寫上“以上筆錄我已經看過(或已經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或一樣)”,然後簽名(或蓋章)、捺印,註明報案日期。

注意事項

(1)根據公安工作的實際情況,不能隨意使用《詢問筆錄》代替《報案筆錄》。在公安工作中,不是所有的《報案筆錄》(尤其是沒有明確的犯罪嫌疑人的報案筆錄)都能夠作為證據,《報案筆錄》只有出現報案人或相關人員舉證犯罪嫌疑人時,才能告知誣告的責任。而《詢問筆錄》是7種證據之一,它必須明確告知被詢問人作偽證、隱匿罪證或誣告等行為所負的法律責任。

(2)尾部的法律手續應該明確,注意簽名捺印要規範。

(3)因為是最原始的案件材料,所以相關案件要素要詢問清楚,記錄要具體詳細。如果報案人對其中某項內容不清楚或不確定,也要如實記錄。

(4)《報案筆錄》作為製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的重要基礎和依據之一,立卷歸檔時歸入訴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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