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募集

基金募集

基金的募集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根據有關規定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募集申請檔案、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的行為。

基金募集步驟

一般分為申請、核准、發售、基金契約生效四個個步驟。原來是(備案、公告)五個步驟。

(一)基金募集申請

申請募集基金應提交的主要檔案包括:基金申請報告、基金契約草案、基金託管協定草案、招募說明書草案等。

(二)基金募集申請的核准

國家證券監管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決定。

(三)基金份額的發售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核准檔案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基金份額的發售。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日開始計算,募集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四)基金的契約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封閉式基金份額總額達到核准規模的80%以上;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達到200人以上;開放式基金滿足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200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備案申請和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證監會收到驗資報告和備案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確認;確認之日起,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契約生效。基金收到確認檔案次日,發布基金契約生效公告。

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應承擔責任:

(1)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30 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申請核准

基金募集申請核准的主要程式和內容包括:

首先,對基金募集申請材料進行齊備性審查。

其次,對基金募集申請材料進行合規證券從業資格性審查。

第三,根據擬募集基金的實際情況組織專家評審會進行評審。

第四,中國證監會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決定。

最後,辦理基金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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