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功能

城市功能

城市功能是城市存在的本質特徵,是城市系統對外部環境的作用和秩序。城市主要功能有:生產功能、服務功能、管理功能、協調功能、集散功能、創新功能。城市功能是主導的、本質的,是城市發展的動力因素。

基本信息

簡介

城市功能城市功能
1.城市功能也稱城市職能,是由城市的各種結構性因素決定的城市的機能或能力,是城市在一定區域範圍內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活動中所具有的能力和所起的作用,是多功能的綜合體。
2.城市功能具有的特徵:整體性;結構性;層次性;開放性;
3.城市功能的類型:
1)共同功能--普遍功能,是所有城市都具備的功能,表明的是城市的共性,區分的是城市與鄉村的界限。
2)特殊功能,並不是每個城市都具有的功能,是為某一個城市或某類城市所特有的功能,表明的是城市的個性,區分的是城市之間的界限,決定著某一個或某一類城市的性質和在一定時期的發展方向,如:外貿進出功能、交通樞紐功能、旅遊中心功能。
3)綜合功能,是指一個城市同時具有多種並且有機結合的主導功能,每一種的主導功能的作用範圍和影響都比較大,如:首都、省會、首府的大城市或特大城市都具有綜合功能。
4)主導功能,指在城市諸功能中處於突出地位和起主導作用的功能,影響或左右城市的其他功能的運行,甚至決定著城市的性質和發展方向。如:生產功能。
4.影響城市功能的主要因素:自然條件,是城市功能形成和發展的基礎;城市的經濟實力及其主導產業;行政區劃。

特徵

第一、整體性。
城市功能是各種功能相互聯繫、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有機結合的整體,而不是各種功能的簡單相加。各種城市功能作為城市整體功能的一部分,按照城市整體功能的目的發揮著各自的作用。而且,各種城市功能的性質和作用是由它們在城市功能整體中的地位和規定性所決定的,它們的活動受整體和部分之間關係的制約。因此,必須著眼於城市全部功能的整體性和系統性來對待城市整體功能中的每一功能要素第二、結構性。
城市的整體功能是由其內在結構決定的,這種城市的內在結構是指城市系統的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各要素之間、各要素與系統整體之間互相聯繫、互相作用的方式。城市內部包含著多種要素,而且城市的每一個要素都表現出一種功能,城市各個要素的有機結合才形成城市的整體結構,各個要素表現的功能的有機結合才形成城市的整體功能結構。第三、層次性。

城市功能具有明顯的層次性,城市功能是由不同層次的子系統構成的大系統,其中城市功能的子系統相對於它的下一層次的小系統而言又是母系統。城市功能系統和子系統隸屬關係不同而形成的等級,就是城市功能的層次。不同層次的城市功能既有共同的運動規律,又有自己特殊的運動規律。不同層次的城市功能既互相依存、互相作用、又互相區別、互相制約

第四、開放性。
城市的各種功能都是相對於一定的外圍區域而言的。伴隨著經濟發展,一定區域內的物流、人流、資金流、信息流通過各種方式匯集於城市,經過城市的最佳化組合產生了能量聚集效應和放大效應,從而形成了城市的各種功能。而城市功能的發揮過程,實質上是城市與外部發生物質、能量和信息交換的過程。因此,城市功能的形成和發揮作用的過程,是全方位開放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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