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系統運行規範

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系統運行規範,2009年7月16日發行。

地震科學數據 共享系統運行規範
發布時間: 2009-07-16 錄入人:
中國地震局發布
目次
前言
1 範圍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3 術語和定義
4 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系統運行體系結構
5 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系統基礎條件
6 地震科學數據資源管理
7 地震科學數據服務管理
8 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系統運行保障

前言

本標準是地震科學數據共享工程標準。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地震台網中心、中國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田豐 代光輝 趙仲和 周克昌 黃志斌 楊輝 吳敏 趙宇彤 紀壽文顧左文馮義
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系統運行規範

1.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系統,包括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和共享分中心的運行管理。

2.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規範性引用檔案通過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規定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規定。凡未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規定。
國家科學數據共享工程技術標準《國家科學數據中心建設技術規範》
國家保密局發布《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BMZZ1-2000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技術要求
GB50174-93 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範
下列數據共享標準體系內容也成為本規範的條款:
數據與服務註冊規範
數據訪問服務接口規範
元數據檢索和提取協定
WEB服務套用規範
數據可視化服務接口規範
數據分發服務指南與規範
信息服務集成規範
質量管理規範
數據發布管理規則
信息安全管理規範
共享效益評價規範
科學數據中心建設規範
科學數據網建設規範
地震科學數據 元數據編寫指南
地震科學數據 數據模式編寫指南
地震科學數據 資料庫建庫指南
地震科學數據 數據元目錄
地震科學數據 數據交換格式

3.術語和定義

3.1 震科學數據共享系統
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系統是國家科學數據共享平台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和共享分中心,主要負責各類地震科學數據的匯交、管理、交換與共享服務。
3.2 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
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是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系統的組成部分,是國家級的地震類科學數據共享的中心節點,直接受行業主管單位和科學數據共享工程辦公室的管理,並承擔對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分中心工作的指導和管理。
3.3 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分中心
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分中心是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系統的組成部分,直接受行業主管單位和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的管理,按照制定的管理辦法、標準和規範實施分中心的地震科學數據共享工作。

4.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系統運行體系結構

4.1 運行管理環節
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系統的運行管理過程從流程上可以劃分為地震科學數據生產、地震科學數據加工處理、地震科學數據存儲和地震科學數據服務四個環節。
4.1.1 地震科學數據生產是指通過規範性的數據採集、傳輸、交換、控制以及套用接口等產生數據。
4.1.2 地震科學數據加工處理是根據地震系統的業務處理規範和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相關標準對原始數據進行處理。
4.1.3 科學數據存儲是以資料庫為核心,以海量數據存儲設備為支撐,對原始生產數據和加工數據進行存儲和備份。
4.1.4 科學數據服務是按照地震科學數據共享服務的有關要求,主要以網站線上形式提供地震數據服務,同時提供離線數據複製服務和數據定製服務。
4.2 邏輯層次
4.2.1 運行環境層
要有專門的機房,並配置寬頻網路、高性能伺服器、海量存儲設備等設施,為地震科學數據的匯集、加工、存儲、交換和服務提供基礎支撐。
4.2.2 數據資源層
數據資源層是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的核心。主要包括各類原始的和加工的地震主體資料庫及其元資料庫。
4.2.3服務層
服務層採用智慧型化的數據檢索、可視化的數據展示以及網路化的產品分發實現數據的服務,還包括數據資源的深層挖掘和線上分析處理服務。
4.2.4 技術保障層
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系統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需要有確保整體協調一致的巨觀設計、相應的數據共享法規和標準、相關技術套用研究等諸多方面的研究作為技術保障。
4.3 運行模式
4.3.1 線上運行:全年7×24小時不間斷運行。
4.3.2 數據流程:數據收集、規範化整理、加工處理、建庫入庫、發布和分發;
4.3.3 服務流程:用戶管理、用戶認證、數據目錄服務、元數據查詢、數據訪問與提取、專題服務與數據套用等。

5.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系統基礎條件

5.1 機房
5.1.1 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應具備至少80平米以上的獨立工作場所,工作場所應符合GB50174-93國家標準所要求的A類機房的建設標準,應具備必要的防火、防水等備災設施和條件。工作場所要配備不間斷電源系統及應急供電系統,其中UPS系統在供電完全中斷時,能對核心設備實現2小時連續供電。
5.1.2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分中心應具備至少40平米以上的獨立工作場所。工作場所應符合GB50174-93國家標準所要求的A類機房的建設標準,應具備必要的防火、防水等備災設施和條件。
5.2 網路
5.2.1 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具備至少10M/bps以上的至公眾網的Internet出口頻寬,並且設定兩個以上Internet出口,從設備和路由協定上保證Internet出口備份。
5.2.2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分中心具備至少2M/bps以上的至公眾網的Internet出口頻寬。
5.3 硬體系統
5.3.1 網路設備
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區域網路核心數據交換機須滿足網路系統的高速性能、可靠性、可擴展性、開放性、安全性和先進性。須定期進行網路連通測試和性能監測等,確保網路的連通效率和使用效率。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要對關鍵網路設備進行雙備份。
5.3.2 伺服器
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和分中心配置資料庫伺服器、web伺服器和套用伺服器時要充分考慮用戶數、並發用戶數、套用系統的重要性及使用率等指標。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伺服器能力應至少滿足30個並發用戶查詢、瀏覽、下載數據的需要。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分中心伺服器能力應至少滿足10個並發用戶查詢、瀏覽、下載數據的需要。。須定期監測伺服器的運行情況、性能和效率。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要對關鍵伺服器進行雙備份。
5.3.3 存儲設備
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需要配置TB級的海量存儲設備,分中心也要配備一定的存儲設備。須定期監測存儲設備的使用情況,定期進行效能最佳化處理。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要對關鍵存儲設備進行雙備份。
5.4 軟體系統管理
5.4.1 作業系統
作業系統屬於底層支撐系統,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和分中心要由專門的管理人員來維護,定期對系統進行升級、修補系統漏洞,監測和最佳化作業系統與資料庫系統及其他套用軟體的工作效能。
5.4.2資料庫
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和分中心配備大型資料庫管理系統,資料庫的管理採用分散式結構管理,並嚴格遵循國際開放標準和規範。定期對資料庫進行必要的監測,保證數據的一致性,並避免數據的丟失或故障。不斷完善備份恢復策略,確保系統環境出現故障時,將數據的破壞減低到最小。定期對資料庫進行最佳化,以提高檢索速度。
5.4.3套用軟體
套用軟體是數據共享系統的核心支撐平台,涉及種類很多,包括Web Service、WebGIS、GIS、數據處理等,也涉及到多個廠商的技術支持。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對於這些軟體的維護和管理須分門別類來進行,建立相應的維護流程,保證套用軟體的可靠、高效運行。
5.4.4套用軟體開發
應根據業務的需求,遵照《共享系統軟體設計規範》規定的步驟和方法進行。套用軟體必須通過業務主管部門鑑定、驗收,並經過一定時期的試運行後,方可投入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和分中心正式運行。
5.5系統安全管理
5.5.1 系統用戶管理
為了確保系統及數據安全,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對系統所有用戶進行統一的管理。必須對用戶進行分級授權管理,並明確用戶密碼使用規則。提供嚴格的用戶認證和許可權管理手段,並考慮信息保密的時效性。
5.5.2 磁碟監控與整理
(1)設定系統控制參數和系統運行監視。
(2)對計算機磁碟空間進行監控,定期清除過期檔案。
(3)為確保業務系統正常、安全運行,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和分中心應定期對系統中套用軟體進行維護清理,消除隱患、清除垃圾。嚴禁非業務用軟體的運行和拷貝,碟片工具應專項專用。
5.5.3 網路安全管理
(1)為保證網路安全,採用適當的加密防護措施、數據備份措施、防病毒措施及防火牆技術,並定期升級更新相關軟體,確保所使用網路安全防護軟體為最新版本。
(2)定期對計算機設備進行病毒檢測,發現病毒感染應及時清除,防止擴散和蔓延。
5.5.4 異地備份管理
資料庫異地備份是保證數據安全的一種行之有效的重要方法。根據系統核心數據和關鍵共享業務的需求,建立遠程異地備份平台,其中包括資料庫、伺服器、網路和存儲。
主伺服器和備份伺服器需安裝同樣的UNIX作業系統、大型資料庫以及相關套用軟體等核心軟體,網路環境配置正確。保證備份伺服器與主伺服器連通,並建立主伺服器到備份伺服器的信任登錄。以確保主系統癱瘓後,備份系統能夠實時接管主系統的核心業務,保證共享系統的7×24小時不間斷運行。此外,須在相關廠商的技術支持下儘快恢復主系統。
5.5.5安全保護應急預案
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和分中心應制訂應急工作預案,對網路黑客攻擊、病毒攻擊、數據盜取、網站故障恢復等相關事宜做出應急處置規定。

6.地震科學數據資源管理

地震科學數據資源是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的內容體現,要圍繞科學數據用戶的實際需求對地震科學數據資源進行科學合理的分類、加工處理和服務。
6.1 數據分類
地震科學數據大類的劃分是根據獲取原始數據的基本方式,分為地震觀測數據、地震探測數據、地震調查(考察)數據、地震實驗與試驗數據、地震專題數據、防震減災綜合數據以及其它地震數據。中類的劃分以數據的學科屬性為基礎,但依大類的特點而有所不同,具體劃分參見《地震科學數據分類分級方案》。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在數據管理和服務中要嚴格遵循此方案。
6.2 數據分級
依據地震科學數據共享戰略特性,將共享發布數據劃分為四個等級:
一級數據:凡是允許在網上公開發布的數據,如地震公告、通報、科普等信息。
二級數據:凡是在國際範圍和國內範圍可以共享的數據,主要以數據產品為主。
三級數據:凡是可以向國內公務用戶和公益用戶政府機構為開展公務提供的數據,即在國內範圍共享的數據。
四級數據:主要面向地震系統內部和國內公務用戶使用,包括原始數據和戰略性保密數據。
針對每種類型數據的級別劃分參見《地震科學數據分類分級方案》。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在提供數據服務中要嚴格遵循此方案,在充分發揮地震數據的共享資源效益的同時,維護國家安全。
6.3 數據資源整合與改造
由於數據共享原有各類數據和信息基本是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的實際使用特點進行加工和建庫的,數據的顯示和查詢等套用一般只能由專業技術人員操作,不適合各個行業共享套用的要求,因此需要進行針對性的整合、改造和重組。
(1)根據制定的規範標準對多源數據的格式進行統一;
(2)按照一定的質量標準對數據進行改造;
(3)按照專題對數據進行聚合;
6.4 數據產品
(1)科學數據共享數據產品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2)建立統一、規範化的數據產品管理機制;
(3)數據產品格式為公開的交換數據格式;
(4)數據產品包括光碟介質、紙介質;
(5)數據產品的提供須和用戶的使用許可權建立對應關係,具有無償使用科學數據許可權的用戶應無償提供給用戶;其餘用戶雙方建立協定關係提供數據產品。
6.5 數據更新
建立有效的數據更新方式,實現數據的定期、有效更新。按照事件數據的發生周期進行數據的定期更新。具體要求見1。
表1 數據更新要求
數據項 更新周期 備註
變更周期較長數據 根據數據的更新周期確定若干年更新一次 變更周期為1年以上
年度數據 每年更新一次
年中數據 每半年更新一次 更新周期為半年的數據
季度數據 每個季度更新一次
月度數據 每月更新一次
每周數據 每周更新一次
每天數據 每天更新一次
即時性數據 事件發生後1小時之內更新或按照行業更新要求 對數據的實時性要求較高,短期內需公布的數據
6.6 數據存儲
(1)數據存儲應遵循數據共享的原則,採取分散式網路存儲為主,集中式數據存儲為輔的方式。
(2)後備存儲。根據不同的套用環境通過採取合理、安全、有效的方式將數據保存到某些介質上並能保證有效訪問的自成體系的組織。它是數據臨時或長期駐留的物理媒介,並保證數據完整安全存放。
(3)數據本身的管理採用元數據管理方式,應採用統一標準的元數據管理工具進行元資料庫的管理和維護。
6.7 數據備份
(1)具有高可靠的、規範性的備份管理體系。
(2)實現數據的全自動備份、跨平台集中管理。
(3)對介質的有效管理、數據的自動恢復、歷史數據歸檔
(4)建立合適的備份策略,以防止由於系統意外故障造成數據信息丟失。

7.地震科學數據服務管理

7.1 數據發布
建立基於網路和GIS技術的數據共享網站,實現基於瀏覽器的共享數據快速瀏覽、下載和套用。服務面向國內和國際用戶,要建立中文和英文網站。
(1)地理數據以WEBGIS方式發布,可為許可權用戶提供查詢、下載服務;
(2)元數據的發布應為所有用戶提供查詢、下載服務;
(3)文本數據的發布應為許可權用戶提供查詢、下載服務;
(4)下載數據的格式應為公開的數據交換格式;
(5)提供專業的數據套用工具下載服務;
(6)應提供用戶多種直接進入資料庫的途徑。至少應包括:通過搜尋引擎檢索結果進入方式、通過元數據進入方式、通過數據分類進入方式等;
(7)應提供符合地震科學數據中心(網)數據檢索、查詢特點的搜尋引擎。搜尋結果除列表顯示外,還應向用戶提供縮微圖查詢方式或表結構瀏覽方式等多種信息展示服務模式。
7.2 離線數據服務
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和各分中心應配備相應的設備、軟體和介質,為用戶提供數據光碟複製服務和數據定製服務。
7.3 數據交換格式
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和各分中心應遵照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數據共享工程標準規定的格式提供數據服務,具體參見《地震科學數據 數據交換格式》。
7.4 用戶分類
根據共享用戶對數據的使用性質對用戶分為四類,分別為公務用戶、公益性用戶、經營性用戶和公眾用戶,對四種用戶分別設立不同許可權。
(1)公務用戶:為政府部門開展公務活動而使用科學數據的用戶為公務用戶。公務用戶作為政府職能的實際行使者,具有最大限度無償使用科學數據的權利。
(2)公益性用戶:科學研究、教育等為社會公益性事業非營利性服務而使用科學數據的用戶為公益性用戶。享受最大限度無償使用科學數據的權利。
(3)經營性用戶:社會中為營利性活動使用科學數據的用戶,為經營性用戶。雙方建立一定的協定確認使用科學數據的權利。
(4)公眾用戶: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科學數據的一般社會公眾用戶,為公眾用戶。可公開發布的、能夠滿足公眾用戶一般需求的科學數據須面向公眾用戶無償發布。
7.5 用戶服務
7.5.1 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系統為用戶提供的服務可分為數據下載、數據瀏覽、數據查詢檢索、元數據查詢檢索等,並可按照一定程式提供離線數據服務,如提供數據光碟等;
7.5.2 通過網路形式提供給用戶的科學數據,原則上不收取任何數據費用,但可收取一定的服務費(可採用年費和計次方式)。通過光碟形式提供給用戶的科學數據,可收取一定的光碟製作費用和手續費;
7.5.3 對於個別需要收取數據費用的科學數據,由相關部門提出申請,經物價部門核定價格後,報科學數據共享辦公室備案,得到批准後,方可以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網路名義收取數據費用。所得收益,按照國家智慧財產權的相關規定在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網路、數據源單位、數據生產者個人之間協商分配;
7.5.4 數據用戶有權就數據質量問題和數據錯誤提出修改意見。接到用戶相關意見,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系統應在15日內就用戶所提問題給予答覆。對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和錯誤的數據,應及時修正。無法及時修正的,應暫時撤出共享資料庫名單,待修正後再行列入;
7.5.5 因數據原始質量問題或非人為故意的數據錯誤造成用戶相關損失的,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系統不承擔賠償責任。對人為故意造成數據錯誤進而導致用戶損失的,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系統應向用戶道歉,承擔道義責任,並按科學數據共享工程和本部門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做出處理。如存在人為故意錯誤的數據屬於收取數據費用(不包括服務費)的數據,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系統應退還所收取的數據費用,並向用戶做出與收取的數據費用相等的賠償,但不承擔由於數據錯誤導致用戶的其它損失的賠償。

8.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系統運行保障

8.1 安全技術保障
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和共享分中心均應採用安裝防病毒軟體、防病毒網關等措施,並保持軟體和系統的及時升級,抵禦網路上各類惡意代碼的攻擊。
(1)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和共享分中心應當配置病毒過濾網關,全面過濾防殺通過網際網路傳播的病毒;
(2)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和共享分中心應按照工程統一要求,安裝入侵檢測系統,對網路攻擊和非法掃描實時檢測、及時報警。
(3)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應安裝具備網路審計能力的掃描器,動態了解網路系統(包括網路設備、主機和套用)的安全弱點,以便通過修補這些安全弱點來儘量減少黑客攻擊的可能性。
(4)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和共享分中心應配備性能較高硬體防火牆。
8.2運行規章制度
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和共享分中心必須制定並遵循以下基本規章制度開展日常運行工作:
(1)機房管理制度;
(2)值班制度;
(3)系統維護制度;
(4)運行操作規程;
(5)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參考檔案:科技數據中心(網)運行管理(徵求意見稿)((SDT/T 2313-2004))
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管理辦法
地震科學數據匯交管理規定
地震科學數據分類分級方案
地震科學數據共享服務規定
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系統運行規定
中國地震信息服務系統技術規程(ISBN7-5028-27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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