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縣地震應急預案

向災區派出縣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決定派遣災害緊急救援隊。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在縣政府領導下,組織和協調地震應急工作。 ⑵縣政府啟動地震應急預案,督導災區所在鄉鎮政府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開展地震應急工作,預防和平息地震謠言、誤傳事件。

基本信息

固始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固始縣地震應急預案
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
現將《固始縣地震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固始縣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5日

詳細內容

固始縣地震應急預案
1.總則
l.1編制目的
規範地震應急工作,合理配置救災資源,確保地震應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開展,最大限度地減輕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l.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家地震應急預案》、《河南省防震減災條例》、《河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河南省地震應急預案》、《信陽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信陽市地震應急預案》。
l.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縣處置地震災害事件(含有感地震事件,下同)的應急活動。
1.4工作原則
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後,各級政府立即按照預案開展地震應急工作,處置本行政區域內地震災害事件。
1.4.1以人為本。最大限度地減少地震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4.2預防為主。作好應對地震災害事件的思想準備、組織準備、物資準備等各項準備工作。
1.4.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根據地震災害事件的範圍和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1.4.4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充分利用我縣現有應急物資,整合人力資源、技術資源、物資資源和信息資源。
1.4.5依靠社會力量。充分依靠人民民眾並建立廣泛的社會動員機制。發揮解放軍、武警部隊、公安消防部隊和各級災害緊急救援隊在處置地震災害事件中的骨幹作用和突擊隊作用。
2.組織指揮機構及其主要職責
縣防震抗震指揮部平時負責全縣防震減災工作。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事件時,縣防震抗震指揮部即轉為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指揮和協調全縣抗震救災工作;發生較大、一般地震災害事件,由縣防震抗震指揮部辦公室協調有關部門,指導、支援當地政府開展地震應急工作。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場所設在縣地震辦公室。
2.1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及其主要職責
2.1.1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指 揮 長:縣政府分管領導
政委:縣武裝部部長
副指揮長:縣政府分管副主任、縣科技局局長、縣地震辦公室主任。
成員:縣武裝部、縣政府辦公室、縣委宣傳部、發改委、科技局、住建局、公用事業服務中心、環保局、財政局、民政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衛生局、水利局、國土資源局、信息產業辦、商務局、地震辦公室、文廣新局、安監局、救災辦、教體局、氣象局、農業局、統計局、電業局、移動固始分公司、聯通固始分公司、電信固始分公司、長線局、固始火車站、人防辦、武警中隊、公安消防大隊、旅遊發展服務中心、僑務辦、工業辦、紅十字會等部門有關負責人。
2.1.2縣抗震救災指揮部主要職責
⑴接受縣委、縣政府關於抗震救災的各項指令。
⑵向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報告震情、災情,確保地震應急工作方案。建議臨震應急或震後應急期的起止時間。
⑶統一領導全縣抗震救災工作。向災區派出縣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決定派遣災害緊急救援隊。協調駐軍派遣搶險救災隊伍。
⑷指導災區抗震救災工作,協調解決抗震救災中急需解決的重大問題。
⑸根據重大地震災害應急需要,建議在災區實行和解除特別管制措施。
⑹及時掌握震情、災情及其發展趨勢,請求省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實施對口緊急支援。
⑺統一把握震情、災情宣傳報導口徑。
⑻協調跨縣、跨鄉鎮(辦事處)抗震救災工作和臨震應急事項。
⑼負責接待市政府慰問團,承辦縣委、縣政府慰問團的具體事務。
⑽組織協調國內外支援、諮詢等事宜。
2.2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組成及其主要職責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是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縣科技局。
2.2.1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組成
成員:縣武裝部、武警中隊、縣委宣傳部、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發改委、財政局、住建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運輸局、衛生局、安監局、信息產業辦、統計局、地震辦公室、人防辦、移動固始分公司、聯通固始分公司、電信固始分公司、固始長線局、僑務辦和重災鄉鎮(辦事處)有關工作人員。
2.2.2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⑴收集、匯總震情和災情,並及時向縣抗震救災指揮長報告,提出具體的抗震救災方案和措施建議。
⑵傳達、貫徹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
⑶協調有關鄉鎮(辦事處)、災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之間的應急工作,並督促落實。
⑷掌握震情監視和分析會商情況。
⑸研究制定新聞工作方案,指導抗震救災宣傳,組織新聞發布會。
⑹起草指揮部檔案、簡報,負責指揮部各類文書資料的準備和整理歸檔。
⑺承辦接待省、市地震管理部門地震現場工作隊具體事務。
⑻處理相關涉外事務。
2.3縣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及其主要職責
縣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由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派出,在縣地震救災指揮部的領導下組織指揮地震現場應急和救災工作。
2.3.1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指 揮 長:副縣長或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副指揮長:縣武裝部、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地震辦公室、民政局和重災區鄉鎮(辦事處)的領導。
成員:縣武裝部、武警中隊、縣委宣傳部、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發改委、財政局、住建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運輸局、衛生局、氣象局、統計局、信息產業辦、地震辦公室、移動固始分公司、聯通固始分公司、電信固始分公司、固始長線局、僑務辦有關負責人。
2.3.2縣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主要職責
⑴直接組織指揮災區搶險救災,控制災害擴大。
⑵組織救治、轉移傷員,安置、疏散災民,保障災區基本生活條件。
⑶實行交通管制,維護社會治安。
⑷開展地震現場監測預報、地震科學考察和災害損失評估工作。
⑸及時向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震情、災情;提出緊急援助意見和建議。
⑹接待安排外來救援人員,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救援行動。
⑺協助當地政府接收、調配救災物資。
⑻提出地震應急期調整和實行特別管制的建議。
⑼平息地震謠言,保持社會穩定。
2.4重要事項決策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初步掌握的震情、災情,向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匯報,建議啟動本預案,確定回響級別。必要時,建議立即召開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會議,主要決策和處理下列事項:
⑴通報震情和災情,決定啟動本預案。
⑵宣布地震災區進入應急期。
⑶決定派遣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
⑷協調駐軍、武警部隊參加搶險救災。
⑸派遣搶險救災專業隊伍和醫療救護隊伍。
⑹組織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非災區對災區緊急支援。
⑺組織緊急調運救災物資。
⑻決定實施重點目標保護和交通管制等應急措施。
⑼建議請求省、市政府派遣省、市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支援和協調有關縣(區)、部門進行對口支援。
⑽建議縣政府向災區發出慰問電,派出慰問團。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信息監測與報告
縣地震辦公室負責對地震信息進行監測、處理、傳遞和存貯,並將災情、震情信息及時上報縣委、縣政府、省、市地震管理部門,同時通報縣民政局。縣地震辦公室對全縣各類地震監測信息進行分析處理和震情跟蹤,並及時提出地震趨勢預測意見。地震災情速報網路人員進行災情速報。地震巨觀觀測網路人員進行巨觀異常調查、落實和上報。
3.2預警預防行動
縣政府根據國務院、省政府、省地震局發布的中期預報意見(年度地震重點危險區和值得注意地區),部署防震減災工作。
縣地震辦公室及時將省、市地震管理部門對地震重點危險區和值得注意地區震情跟蹤工作提出短期地震預測意見,及時報告縣委、縣政府。縣政府決策發布短期地震預報,並要求縣直各部門及預報區所在鄉鎮(辦事處)做好防震應急準備。
縣地震辦公室及時將省、市地震管理部門對短期地震預報的震情跟蹤工作提出的臨震預測意見,報告縣政府;縣政府決策發布臨震預報,宣布預報區進入臨震應急期,並要求縣直各部門及預報區所在的鄉鎮(辦事處)隨時做好應急準備,強化防禦措施。主要措施是:各級科技地震部門加強震情監視,隨時報告震情變化;根據震情發展趨勢和建築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提出應急要求和防禦措施,必要時,建議組織避震疏散;督導有關部門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採取緊急防護措施;督促檢查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發現地震謠傳或誤傳事件及時平息,保持社會安定。
3.3預警支持系統
縣地震辦公室負責集合前兆數據,為震情分析預報提供基礎數據;負責測震數據收集、數據管理和地震速報;負責公用資料庫管理系統及公用軟硬體平台管理。隨時保持與省地震前兆台網中心、數字地震台網中心等的信道暢通。
3.4預警級別及發布
3.4.1預警級別
按照可能發生地震事件的嚴重性和緊迫程度,地震預警發布級別分為三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表示。
地震臨震預警為Ⅰ級預警(紅色):對未來10日內可能發生M≥5.0級地震時間、地點、震級作出預報。
地震短期預警為Ⅱ級預警(橙色):對未來3個月內可能發生M≥5.0級地震時間、地點、震級作出預報。
地震中期預警為Ⅲ級預警(黃色):對未來一年或稍長時間內可能發生M≥5.0級地震區域作出預報。
3.4.2預警發布
縣地震辦公室根據省、市地震管理部門的預測意見和安排,報告縣政府發布臨震預報。
4.應急回響
4.1分級回響
4.1.1地震災害事件分級
按地震災害嚴重程度分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重大地震災害”、“較大地震災害”和“一般地震災害”四個級別。
⑴特別重大地震災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占本縣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發生M≥7.0級以上地震,可初步判定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⑵重大地震災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6.0≤M<7.0級地震,可初步判定為重大地震災害。
⑶較大地震災害: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5.0≤M<6.0級地震,可初步判定為較大地震災害。
⑷一般地震災害: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4.5≤M<5.0級地震,可初步判定為一般地震災害。
地震災害事件分級標準表

地震災害
等????級

分級標準

初判標準

人員死亡

經濟損失

發生在人口稠密
區地震的震級

特別重大
地震災害

300人以上

占年生產總值
比例1%以上

7.0級以上

重大地震
災害

50-299人

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6.0-6.9級

較大地震
災害

20-49人

造成較大經濟損失

5.0-5.9級

一般地震
災害

20人以下

造成一定經濟損失

4.5-4.9級

4.1.2地震應急回響分級和啟動條件
地震應急回響分為Ⅰ級回響、Ⅱ級回響、Ⅲ級回響和Ⅳ級回響。
Ⅰ級回響:啟動條件是發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
Ⅱ級回響:啟動條件是發生重大地震災害事件。
Ⅲ級回響:啟動條件是發生較大地震災害事件。
Ⅳ級回響:啟動條件是發生一般地震災害事件。
4.1.3確定地震應急回響級別的許可權
Ⅰ級、Ⅱ級回響由省政府決定;Ⅲ級回響應由災區所在市政府決定;Ⅳ級回響由災區所在縣(市、區)政府決定。
4.2信息報送和處理
4.2.1地震系統的震情速報
對於發生在縣內3級以上地震、縣外周邊地區4級以上地震,信陽地震台25分鐘內確定震源、震級、發震時間,震後40分鐘由縣地震辦公室形成《震情快報》按應急信息報送規範報縣政府和市地震辦公室。
4.2.2地震系統的災情速報
地震災情速報的內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壞的範圍、人員傷亡、社會影響等。當縣內發生M≥4.0級地震時,災區鄉(鎮)科技地震部門應採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手段蒐集災情信息,及時報縣地震辦公室,縣地震辦公室要將有關信息及時上報縣委、縣政府和市地震辦公室,後續按震後2、6、6、6、……,小時間隔上報。
4.2.3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災情報送和處理
震區各級政府迅速調查了解災情,向上一級政府報告並抄送上一級地震、民政部門,特別重大和重大地震災害情況可越級報告。
民政、公安、安監、交通、鐵道、水利、建設、教育、衛生、國土資源等部門迅速了解災情,及時報送縣政府,並抄送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匯總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建築物損壞和社會影響等情況,收到特別重大和重大地震災害信息後,應在3小時內報送縣委、縣政府、縣地震辦公室、民政局及紅十字會,並及時續報。同時向新聞宣傳主管部門通報情況。
發現地震傷亡、失蹤或被困人員中有港澳台同胞或外籍人員,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邀請單位要迅速核實並上報縣台辦、僑辦和外辦,並抄送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縣僑辦、台辦和外辦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地區、機構通報。
4.2.4震情災情公告
縣新聞宣傳主管部門會同縣地震辦公室及有關鄉(鎮),根據有關震情災情信息報送和新聞報導有關規定,及時公布震情和災情信息。在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發生1小時內,組織發布關於地震時間、地點和震級的公告。在地震災害發生24小時內,根據初步掌握的情況,組織發布災情和震情趨勢判斷公告。適時組織後續公告。
4.3指揮與協調
4.3.1Ⅰ級回響
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下,縣政府具體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啟動本預案。
⑴縣政府召開縣抗震救災緊急會議,根據震情、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宣布災區進入震後應急期。及時向省政府、市政府報告震情、災情,並抄送省、市地震局、民政廳和省市紅十字會。同時通報當地駐軍。
⑵組建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授權直接指揮協調地震現場應急工作。
⑶派遣救援隊、公安消防部隊、地震現場工作隊、醫療救護隊以及其他專業救援隊伍參加應急救援。
⑷督促災區政府組織人員搶救、工程搶險、災民疏散和安置,對黨政機關、銀行、監獄等重點目標加強保護。
⑸組織縣政府各有關部門對災區進行支援,組織非災區的鄉鎮對災區進行援助。
⑹向災區發慰問電,派慰問團。
⑺請求市政府派遣市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協調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加搶險救災,調遣鄰縣(區)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進行支援,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對災區緊急支援。
⑻建議市政府實施跨縣幹線交通管制等應急措施。
⑼建議市政府向國際社會呼籲援助。
4.3.2Ⅱ級回響
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下,縣政府具體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啟動本預案。
⑴縣政府召開縣抗震救災緊急會議,根據震情、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宣布災區進入震後應急期。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震情、災情,並抄送市地震辦公室、民政局和市紅十字會。同時通報當地駐軍。
⑵組建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授權直接指揮協調地震現場應急工作。
⑶派遣救援隊、公安消防部隊、地震現場工作隊、醫療救護隊以及其他專業救援隊伍參加應急救援。
⑷督促災區政府組織人員搶救、工程搶險、災民蔬散和安置,對黨政機關、銀行、監獄等重點目標加強保護。
⑸組織縣政府各有關部門對災區進行支援,組織非災區的鄉鎮對災區進行援助。
⑹當地震造成兩個以上的鄉鎮受災,或者地震發生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並造成嚴重損失,縣政府派出工作組。
⑺視情況,縣政府向災區發慰問電,派慰問團。
⑻視情況,請求市政府派遣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
⑼視情況,請求市地震辦公室派遣地震現場工作隊、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緊急支援。
4.3.3Ⅲ級回響
縣政府領導地震應急工作。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在縣政府領導下,組織和協調地震應急工作。
⑴縣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災情,召開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緊急會議,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向市政府報告震情、災情,並報送市地震辦公室、民政局和市紅十字會。
⑵災區鄉鎮政府了解震情和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成立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縣政府並抄送縣地震辦公室和民政局,同時通報當地駐軍領導機關;宣布災區進入震後應急期;啟動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
⑶指導災區鄉鎮政府和涉災鄉鎮政府迅速組織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
⑷縣地震辦公室派出地震現場工作隊指導和協助災區所在鄉鎮政府開展地震應急工作,適時向縣政府報告地震應急工作進展情況。
⑸視情況,協調縣政府有關部門對災區進行緊急援助。
⑹向災區發慰問電。
4.3.4Ⅳ級回響
在縣政府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下,由災區所在鄉鎮政府領導地震應急工作。縣地震辦公室組織和協調地震應急工作。
⑴縣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災情,並及時報告市政府,抄送市地震辦公室、市民政局。
⑵縣政府啟動地震應急預案,督導災區所在鄉鎮政府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開展地震應急工作,預防和平息地震謠言、誤傳事件。
⑶派出地震現場工作隊協助開展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烈度調查等工作;指導和協助災區政府做好地震應急工作,穩定生產、生活秩序。
⑷根據災情和受災鄉鎮政府的請求,縣政府確定對災區進行支援的部門和單位。
⑸縣地震辦派出地震現場工作隊指導和協助災區所在鄉鎮政府開展地震應急工作;適時向縣政府報告地震應急工作進展情況。
4.4地震現場緊急處置
地震災害現場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綜合協調、各部門參與的應急救援工作體制。
4.4.1緊急處置的主要內容
⑴匯總並及時上報信息,包括建築物破壞、人員傷亡和被壓埋人員的情況,災民自救互救和救援行動進展情況。
⑵分配救援任務,劃分責任區域,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
⑶採取緊急防範措施,及時疏散居民。查明次生災害危害或威脅,組織力量消除次生災害後果。
⑷組織協調搶修通信、交通、供水、供電等生命線設施。
⑸評估救災需求,組織援助物資的接收與分配。
⑹組織建築物安全鑑定工作。
⑺組織災害損失調查、評估工作。
4.4.2救援隊伍的指揮與協調
⑴救援隊伍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指揮與協調,到達災區後向地震現場指揮部報到,報告隊伍實力,了解災情與救援行動進展,受領任務。
⑵各救援隊要及時參加地震現場指揮部召開的會議,報告救援工作情況。
⑶在救援行動進程中及時報告新發現的情況和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
4.5應急行動
4.5.1人員搶救與工程搶險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協調組織縣救援隊和其他救援隊開展搜救行動,協調專業工程搶險隊進行工程搶險。
武裝部、武警中隊迅速調集部隊和民兵預備役應急分隊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協助有關部門進行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
縣公安局組織調動公安消防中隊趕赴災區,撲滅火災和搶救被壓埋人員。
4.5.2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
縣衛生局迅速組織急救隊伍趕赴災區搶救傷員;採取有效衛生防疫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確保災區飲食安全。其他有醫療單位的部門,也應立即派出醫療隊,救護本部門在災區的受傷人員。
縣衛生局迅速組織有關單位向災區提供所需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組織防疫部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提供所需的疫苗。
4.5.3交通運輸保障
縣交通運輸局、縣公安局、固始火車站等儘快恢復被毀壞的公路、鐵路、橋樑、港口等設施,採取交通管制措施,優先保證搶險救災人員、物資的運輸和災民的疏散。協助地震部門派出的先遣地震現場工作隊伍儘快抵達震中區開展地震現場監測預報、巨觀考察、災情調查評估等工作。必要時,可以調用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民用的運輸力量。
4.5.4通信保障
網通固始分公司、移動固始分公司、聯通固始分公司、電信固始分公司、固始長線局,儘快組織力量恢復被毀壞的通信設施,迅速啟動應急通信保障預案,優先保證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與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通信暢通。優先恢復黨政軍及有關重點用戶,儘快恢復災區民用通信。
縣信息產業辦負責啟動無線電應急通訊系統,保障應急頻率的指配與使用,搞好災區無線電監聽監測工作,視情況實行局部無線電波管制,保障無線電通信安全。
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儘快恢複本部門被破壞的專用通信設施,根據抗震救災指揮部要求,協助保障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4.5.5警報保障
在已發布臨震預報地區的人防辦公室,根據市、縣政府的命令,利用防空警報系統發布臨震警報信號。
4.5.6電力保障
縣電業局迅速調集搶修隊伍,協調災區電力部門儘快恢復被毀壞的送電、發電、配電設施和電力調度通訊系統等,保證災區用電。優先搶修、恢復城市供電。
對儲有可燃氣(液)體廠礦企業的恢復供電,必須堅持先檢修後供電的程式。
4.5.7氣象保障
縣氣象局儘快組織力量為抗震救災提供氣象保障服務,負責提供災區氣候背景資料,啟動移動氣象台進行現場氣象監測,調閱衛星、雷達等非常規資料,準確預報未來天氣,為抗震救災提供科學依據。
4.5.8物質保障
縣發改委、商務局、糧食局、交通運輸局、固始火車站、紅十字會調運糧食、食品(飲水)與救災物資,保證災區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4.5.9災民安置
縣民政局、紅十字會調配帳篷、衣被等救災物品,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轉移和安置災民,組織民眾自救互救;妥善處理遇難者的善後事宜,統計災區傷亡人數。
4.5.10城市基本設施搶險與應急恢復
縣住建局、規劃局、公用事業局、房管所組織力量對災區被破壞的供排水、燃氣熱力、道路和重要市政設施進行搶險、排險,儘快恢復城市基礎設施功能;鑑定可利用的房屋,供災民和抗震救災人員使用。
4.5.11維護社會治安
縣公安局、武警中隊組織警力加強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道路、鐵路交通秩序,保障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事先擬訂重災區特別管制措施,震後迅速報批、公布和執行。
縣武裝部組織民兵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4.5.12重要目標警戒
縣公安局、武警中隊增加警力,加強對首腦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救濟物質集散點、監獄等重要目標的警戒。
4.5.13消防與環保
縣公安消防中隊嚴密監視和排除火災的發生,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災擴大和次生災害發生。縣環保局要根據環境應急預案,防止各類污染事件的發生。重要化工、危險品生產企業、儲存庫遭受地震影響後,應該進行環境應急監測及時排除環境污染危害。
4.5.14次生災害防禦與排除
縣國土資源局、商務局、規劃局、公用事業局、房管所、水利局、信息產業辦、安監局、環保局、人防辦公室、電業局等有關部門對處於災區的次生災害險情,根據各自的職責採取相應的緊急處理措施並加強監控,防止災害擴展。
縣公安局協助災區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災發生。
4.5.15地震監測預報與災害損失評估
縣地震辦公室負責加強地震現場震情監測預報和震情、災情速報,布設震中區臨時地震台網,增強震區的監測能力;協調震區與鄰縣的監測工作,對震區地震類型、地震趨勢、短臨預報提出初步判定意見;負責組織開展地震烈度調查、巨觀考察、工程結構震害特徵、地震地質災害調查和地震社會影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在各級政府的配合下,共同開展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工作。
4.5.16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和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後,地震災區的各級政府組織動員各方面力量參加人員搶救和其他抗震搶險救災行動,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縣政府動員非災區的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
4.5.17呼籲與接受緊急援助
縣民政局、縣地震辦公室等部門在徵得省有關部門同意後,按國家有關規定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震情、災情,呼籲國際社會和國內民眾團體提供援助,提出緊急救災物質種類、數量及資金需求。
縣紅十字會向國內、外紅十字會組織發出救災援助的呼籲;接收並安排境內、外紅十字會和國際社會通過中國紅十字會提供的緊急援助。
民政局接受並安排國際社會和國內各地政府、民眾團體提供的緊急援助。
4.5.18宣傳報導
縣委宣傳部、廣播電視局、縣地震辦公室依據上級抗震救災指揮部提供的情況和部署,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公眾發布震情、災情等有關信息,並做好宣傳報導工作,鼓勵、動員民眾戰勝地震災害,及時平息地震謠言或誤傳,安定民心,重建家園。
4.5.19涉外事務
外國專家和外國救災人員到現場進行考察和救災,外國新聞記者到現場採訪事宜,由縣委宣傳部、縣僑務辦按有關規定辦理。上述人員在固始期間,由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接待,並依法進行管理。
處於災區的應有關部門邀請臨時來華的外賓、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請單位負責協調安置,外國來華旅遊者和港澳台旅遊者由旅遊發展服務中心負責協調安置,並將安置情況報縣僑務辦。
4.5.20經費保障
縣財政局負責及時安排、撥付搶險救災補助資金和災區救濟補助資金。
縣民政局及時為災區發放救災款。
4.5.21其他緊急事項
其他緊急事項由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指定有關部門負責。
4.6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應急救援人員在實施救援前,各有關部門要密切協同,對震損建築物能否進入、能否破拆進行危險評估;探測泄漏危險品的種類、數量、泄漏範圍、濃度,評估泄漏的危害性,採取處置措施;監視餘震、火災、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災害、損毀高大構築物繼續坍塌的威脅和因破拆建築物而誘發的坍塌危險,及時向救援人員發出警告,採取防範措施,搞好自我防護,防止意外傷害,確保救援人員安全。
4.7民眾的安全防護
民政部門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當地政府要制定具體的民眾疏散撤離方案,規定疏散撤離的範圍、路線、避難場所和緊急情況下保護民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
4.8應急結束
應急結束的條件是:地震災害事件的緊急處置工作完成;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的後果基本消除;經過震情趨勢判斷,近期無發生較大地震的可能;災區基本恢復正常社會秩序。達到上述條件,由宣布災區進入震後應急期的原機關宣布災區震後應急期結束。
應急期間的有關緊急措施,由決定機關宣布解除。
5.後期處置
5.1善後處置
因救災需要臨時徵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5.2地震災害損失評定
縣地震災害損失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地震現場災害評估結果進行評審,並報省市地震部門審定。
5.3社會救助
縣民政局負責接受並安排社會各界的捐贈。
5.4保險
保險監管機構應積極督促商業保險公司履行保險責任,快速勘查、快速理賠。
5.5調查和總結
縣地震辦公室負責組織對地震災害事件進行調查,總結地震應急回響工作並提出改進建議,上報縣委、縣政府和市地震辦。
6.其他保障措施
6.1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縣地震辦公室和相關部門儲備必要的地震搜救、醫療器械和地震現場工作裝備;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救援資源資料庫,儲存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所擁有的各類救援設備的性能、數量、存放位置等信息並定期更新。
6.2應急隊伍保障
應急隊伍資源及其組織方案如下表:


先期處置隊伍

第一支援梯隊

第二支援梯隊

人員搶救
隊伍

災區地震志願者隊伍
災區鄉鎮救援隊

縣救援隊駐軍部隊

省市地震救援隊
鄰鄉鎮地震救援隊

工程搶險
隊伍

災區搶險隊伍

行業專業搶險隊伍

鄰鄉鎮專業搶險隊伍

次生災害特
種救援隊伍

災區公安消防隊伍

行業特種救援隊伍

鄰縣區特種救援隊伍

醫療救護
隊伍

災區急救醫療隊伍

當地醫院的後備醫療隊

附近軍隊醫療隊

地震現場
應急隊伍

災區鄉鎮地震
現場應急隊伍

縣地震辦公室地震
現場應急隊伍

省地震局、市地震辦、鄰縣區地震部門

建築物安全
鑑定隊伍

災區鄉鎮建築物
安全鑑定隊伍

縣地震辦公室和縣建設
局建築物安全鑑定隊伍

市地震辦和市住建局
建築物安全鑑定隊伍

6.3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的城市要結合舊城改造和新區建設,利用城市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停車場、學校操場和其他空地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6.4技術儲備與保障
縣地震辦公室負責地震應急指揮中心技術系統的維護、運行與技術更新;儲備地震應急專家隊伍作為地震應急骨幹技術力量,服務於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監測和趨勢判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災害損失評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鑑定等。
各級抗震救災指揮部技術系統是地震應急指揮的技術平台,綜合利用自動監測、數位化通信等高新技術,實現震情災情快速回響、災害損失快速評估與動態跟蹤、地震趨勢快速判定,保障各級政府在抗震救災中進行合理調度、科學決策和準確指揮。
各級政府要為地震部門配備必要的地震應急交通工具和應急通訊設備,完善群測群防網路和災情速報網路,建設、完善、更新地震應急基地資料庫,做到緊急情況下,信息暢通,決策科學,反應迅速,處置有力。
縣地震辦公室組織有關單位開展地震監測、地震預測、防災規劃、應急處置技術、搜尋與營救等方面的研究;縣住建局組織建築設計研究單位負責建築物抗震技術研究。
6.5宣傳、培訓和演習
宣傳、地震、科技、教育、文化、紅十字會等相關部門通力協作,開展防震減災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公眾的地震應急意識,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各級地震部門定期組織各級應急管理人員、救援人員和志願者進行業務知識及技能的培訓,會同有關部門適時組織社區居民和在校學生開展避震疏散和自救互救、鄰里互助訓練。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行業、單位要按照各自的預案要求,協調整合各種應急救援力量,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不同形式和規模的地震應急演習。
6.6監督檢查
由縣地震辦公室會同縣發改委、民政局、安監局等有關部門對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急準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證地震應急預案實施有效。
7. 其他地震事件處置
7.1有感地震應急
有感地震是指震區民眾普遍感覺到的但沒有造成直接災害的地震。當發生在我縣城市和大型水庫、大型礦山等重要工程場地附近及鄉鎮地區的有感地震,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應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7.1.1 縣、鄉鎮政府應急反應
⑴地震主管部門要立即了解震感情況,派出地震現場工作隊,圈定有感範圍,向省市地震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⑵若判斷無更大地震,可以通過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發布震情信息。
⑶組織報紙、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刊登、播出有關地震知識的宣傳報告。
⑷密切注意社會對地震的反應,發現地震謠言或誤傳及時予以平息。
7.1.2縣地震辦公室應急反應
⑴一旦獲知有感地震發生,立即上報縣政府和市地震辦。
⑵迅速組織震情會商,對地震趨勢進行判定。
⑶根據震區政府的請求,視情況派出地震現場工作隊協助當地政府開展工作。
7.2礦震速報
當發生M≥3.0級以上礦震,縣地震辦公室在30分鐘內確定震級、震源、發震時間,報縣政府,並通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7.3平息地震謠言
當縣內出現地震謠言並對社會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造成影響時,縣地震辦公室視情上報縣政府,並派出工作組分析謠言起因,協助當地政府做好宣傳工作;謠言發生地政府應採取措施,及時平息地震謠言,並將應急情況及時報縣地震辦公室。
7.4特殊時期戒備
在重大政治社會活動期間或根據震情需要,縣地震辦公室應進行應急戒備,強化震情值班,加密地震監測和震情會商等工作。確定統一的宣傳口徑,並將應急戒備情況適時上報縣政府和市地震辦。
7.5鄰縣震災應對
地震發生在鄰縣,對我縣造成震災損失或嚴重社會影響時,根據初步判定的震災損失或影響程度,啟動相應的回響級別。
8. 附則
8.1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地震震級:地震震級是衡量地震大小的一種度量。文中M震級是指按國家標準(GB17740-1999)測定的地震面波震級。即震源深度小於70公里的淺源地震的震級。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質災害、地震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物品等破壞引起的經濟損失,建築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置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文物古蹟和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場地和文物古蹟破壞不折算為經濟損失,只描述破壞狀態。
次生災害:地震造成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火災、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以及水災、崩塌、滑坡和土石流等對居民生產和生活的破壞。
生命線設施:指電力、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油系統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設施。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是指未來十年左右,存在發生破壞性地震危險或者受破壞性地震影響,可能造成嚴重地震災害損失的地區。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縣政府批准發布。各鄉鎮政府、縣直有關部門、大型企業,根據本預案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修訂)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地震應急預案,並報縣防震抗震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為不斷完善地震災害事件應急對策,應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修訂期限一般為5年。
8.3 獎勵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河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信陽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對本預案實施中的行為進行獎懲。
8.4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地震辦公室會同縣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報縣政府批准後實施。
本預案制定的地震應急措施,適用於一般地區;重要軍事設施地區,需根據情況特殊處理。
本預案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8.5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本預案實施後,2006年印發的《固始縣地震應急預案》(固政文〔2006〕252號)廢止。
9.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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