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現場工作調查規範

4.3.1 7.3.1 9.3.1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地震現場調查內容、調查方法和技術要求,適用於地震現場調查工作。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 定義
本標準採用下列定義
3.1 地震烈度 seismic intensity
地震引起的地面震動及其影響的強弱程度。
3.2 等震線 isoseismal contour
在同一次地震影響下房屋建築破壞程度和地面受到的影響程度相同地區周界點的連線,它是地震影響場的一種表示方式。
3.3 極震區 meizoseismal area
一次地震破壞或影響最重的區域。
3.4 巨觀震中 macroscopic epicemre
極震區的幾何中心。
3.5 烈度異常區 intensity anomaly area
在同一烈度區內少量(一般小於30%)高於或低於本烈度的異常烈度區。
3.6 地震巨觀異常 seismic macroscopic anomaly
與地震發生有關的生物、氣象,自然界的反常現象,如地下流體異常、動植物習性異常、氣候異常、地象異常等。
3.7 地下流體異常 subsurface fluid anomaly
鑽孔、民井、泉水、油氣井等中的地下流體(液體或氣體)出現的各種物理、化學動態異常變化現象。
3.8 動植物習性異常 animal and plant behavior anomaly
動、植物一反常態的行為、習性現象。
3.9 氣候異常 climatic anomaly
人們直接觀察或感受到的氣候巨觀異常現象。
3.10 地象異常 natural phenomena anomaly
人們觀察到的聲、光、電、氣、火、磁等自然奇異現象。
3.11 發震構造 seismogenic structure
能夠產生一定震級地震的、具有明確幾何結構形態和物質組成的地質構造。按發震構造的運動學特徵或震源力學性質,可劃分為正斷層、逆斷層、走滑斷層和盲斷層——褶皺等。
3.12 地震地表破裂帶 earthquake surface rupture zone
地震時震源斷層錯動在地表留下的痕跡,由一系列性質不同的次級斷層、地震鼓包、構造裂縫、地震溝槽等組合而成。
3.13 砂土液化 sand liquefaction
在地震動作用下,飽和砂土孔隙水壓升高,其抗剪強度或對剪下變形的抵抗能力降低或者完全喪失的殉現象。
3.14 地震斷層 earthquake fault
地震時發生破裂或錯動形成的斷層,它們是先存斷層再次粘滑錯動在地表的反映,或者是在一定的區域應力場作用下伴隨著地震的發生而形成的新生斷層
4、現場地震觀測
4.1 觀測範圍
現場地震觀測在5級和5級以上地震的現場進行;近海和邊運地區應根據現場具體情況和工作條件確定觀測內容和規模。
4.2 觀測內容
4.2.1 測定餘震分布範圍、餘震震源參數,編制相應的地震目錄。
4.2.2 跟蹤震情發展趨勢,預測強餘震。
4.2.3 觀測震源的空間分布特徵,研究地震系列的發展過程。
4.2.4 測定強餘震的震源物理參數。
4.2.5 測定震源區的介質和應力狀態。
4.2.6 宜設專項觀測項目
4.2.6.1 布沒場地影響觀測台陣;觀測地形、地貌、不同場地類別和覆蓋厚度對地震動的影響。
4.2.6.2 布設典型建築地震反應觀測台陣,獲取結構反應信息。
4.2.6.3 布設烈度異常觀測台陣。
4.3 技術要求
4.3.1 用於現場觀測的地震儀,應是性能穩定、可靠、一致性好、可比性強的攜帶型地震儀。
4.3.2 宜使用三分向、寬頻帶、大動態的數字地震儀遙測台網
4.3.3 一般觀測台網的台間距應不大於10km,極震區要有台站,特別是6級以上大地震的極震區,要有三個以上的數字強震儀台站。
4.3.4 對小於6級的地震,台網的台站數宜不少於5個;對於6級地震,台站數應大於10個;對於7級以上的大地震,台站數應大於20個。
4.3.5 應測定台站經緯度和高程p一般情況宜用1250000的地形圖示定。有條件時,可利用GPS技術進行標定。
4.3.6 在台站地震儀正式開始記錄之前和停止記錄時,應分別對其時間服務系統和儀器特性進行標定,並記錄在案。
4.3.7 應觀察、蒐集、記錄每個台址的地質、地貌資料,必要時,可進行鑽探測試。
4.3.8 應在中心台站配置可視的實時記錄與數據處理系統。
4.3.9 應合理設定地震儀的參數。
4.3.10 專項觀測台陣和資料分析處理應由專項小組負責。
4.4 編寫觀測報告現場調查結束按附錄F編寫地震現場觀測報告。
5、地震烈度調查
5.1 調查範圍
地震烈度調查在V度及V度以上地區進行;低於V度地區可用通信調查方式圈定有感範圍;農村以自然村為調查單位,城鎮以劃分的小區為調查單位。
5.2 調查內容
地震烈度調查以房屋破壞程度和空間分布為重點,在低烈度區應包括人的感覺和器物反應,在高烈度區應注意地面破壞和變形、地下水變化等。
5.2.1 房屋震害調查
房屋震害調查應按房屋建築類別,將房屋的破壞按附錄A1劃分五個等級,統計它們的數量和所占總數的比例;並注意調查抗震性能好和差兩個極端的房屋震害及建築材料特殊的房屋的震害。
5.2.2 房屋震害指數調查
在調查房屋震害同時可進行震害指數調查。應先根據房屋破壞等級按附錄A1確定房屋的震害指數,再求一個自然村或小區的綜合震害指數;按附錄A2填寫調查表。
5.2.2.1 平均震害指數計算
一個自然村或小區內某一類房屋的平均震害指數按公式(1)計算。
di=∑dijnij/∑nij………………………………………………(1)
式中:dij——i類房屋破壞等級為j的震害指數;
nij——i類房屋破壞等級為j的房屋幢數。
5.2.2.2 綜合平均震害指數計算
一個自然村或小區有幾種不同結構類型的房屋應以磚混結構為準,把其它類型結構的震害指數折算為磚混結構的震害指數;按公式(2)求出一個自然村或小區的綜合平均震害指數,作為評定地震烈度的參考指標。
D=∑dbjNi/N………………………………………………(2)
式中:dbj——第i類類房屋平均震害指數折算為磚混房屋震害指數值(下標b指磚混房屋);
Ni——第i類房屋的幢數;
N——全部統計房屋的幢數。
5.2.3 構築物、大型工程的震害調查
應重點調查能說明地震烈度強弱程度的工業構築物、煙囪、大型水利工程和橋樑等工程。
5.2.4 人和器物反應調查
按附錄A3填寫人和器物反應表,一個自然村被調查的人數不應少於5人。
5.2.5 地面變形和破壞調查
地面變形和破壞調查包括地面變形與影響規模、發生的地質和地形地貌條件,並分析它們的地震烈度劃分標誌。
5.2.6 烈度異常區調查
調查在同一地震烈度區有少量高或低於本烈度的分散點,並考慮是否能圈出異常區。
5.3 技術要求
5.3.1 震區房屋分類和調查房屋的破壞等級應按附錄A1劃分;進入現場前對房屋分類和破壞等級的劃分標準應統一認識。
5.3.2 進入現場後應首先核定巨觀震中位置,確定震中地震烈度。
5.3.3 調查點在農村以自然村為基本單位;城鎮應分成小區調查,小區面積宜為1km2左右。在震中區及地震烈度Ⅷ度以上地區,調查點的密度宜調查到所有自然村;其餘地區可採用抽樣調查,但不能漏掉鄉、鎮以上的重要居民點;人口稀少地區宜調查到所有居民點。
5.3.4 評定地震烈度應以GB/T17742為依據,區別建築類型、場地條件影響,根據現場具體情況,可對不同地震烈度的破壞標準和標誌做出具體規定,作為地震烈度的評定依據。在低烈度區,人和器物的反應為評定地震烈度的重要依據之一。
5.3.5 每一個地震烈度調查點的調查結果填入附錄A4表內。
5.3.6 調查點的地震烈度經綜合評定後,將地震烈度值標明在大比例尺(l:100 000~1:5000 000)的底圖上;由極震區到外圍,按等烈度值的外包線依次畫出地震烈度等震線。
5.4編 寫調查報告現場調查結束按附錄F編寫地震烈度調查報告。
6、地震巨觀異常現象調查
6.1 調查範圍地震巨觀異常現象調查在地震烈度Ⅵ度及Ⅵ度以上地區進行,在Ⅵ度以下的地震烈度區僅做隨機抽樣調查。
6.2 調查內容地震烈度Ⅵ度和Ⅵ度以上地區出現的各類巨觀異常現象的異常程度、時間序列演化特徵和空間分布範圍。
6.2.1 地下流體異常現象調查鑽孔、民井、泉水等中的地下水位、流量、水溫、水色、水味、透明度等異常變化現象的量值,或翻花、冒泡、出油、打游等異常現象出現和恢復正常的時間;油氣井油汽量變化的幅度、規模和持續時間等。
6.2.2 動植物習性異常現象調查注意鑑別真偽,擇其一反常態、難於用其他原因解釋,且反應普遍的異常進行調查。
6.2.3 氣候異常現象調查震前、震時或震後反常的烈日、悶熱、氣壓、大風、大雨、大霧、雲彩、冰雹等異常值及其持續的時間。
6.2.4 地象異常現象調查地象異常現象(聲、光、電、氣、火、磁)出現的準確時間、地點和留下的痕跡等。重點調查通信中斷、廣播電視信號受干擾等電磁異常。
6.3 技術要求
6.3.1 地震巨觀異常現象調查的重點是震前異常,特別是短臨前兆異常,重視調查宏觀異常現象發生的準確時間。
6.3.2 以最快的速度對震區進行異常現象普查,推薦一批異常突出、干擾較小、信度較高的靈敏點,建立臨時性的觀測點或觀察哨,並定時監測。
6.3.3 對主震發生後新出現的巨觀異常現象需儘快地進行調查落實,及時將落實結果通報地震調查現場指揮部。
6.3.4 對可觀測到的地震巨觀異常現象及其動態演化過程、地象現象留下的痕跡等進行錄像和照相,附必要的文字說明。
6.3.5 對地下流體,特別是地下氣體異常應採集必要的樣品,進行化學成分分析,判定異常成分的來源(深部成因、淺部成因)。
6.3.6 從當地氣象、水文、農科等部門收集有關氣溫、氣壓、降水量、河流水位、地下水潛水面高低和物理化學的動態變化、動植物生長和發育習性等日變、月變或年變觀測數據,量化地下水、氣候和動植物習性等異常調查。
6.3.7 按附錄B填寫《地震巨觀異常現象調查表》。
6.3.8 編制地震巨觀異常現象分布圖(比例尺l:100 000~1:5000 000),分析巨觀異常現象的時、空分布與地震震級、發震時間、震中位置等三要素之間的相互關係。
6.4 編寫調查報告現場調查結束按附錄F編寫地震巨觀異常現象調查報告。
7、工程結構震害調查
7.1 調查範圍工程結構的震害調查在Ⅵ及Ⅵ度以上地區和低於Ⅵ度區的高異常區進行。
7.2 調查內容調查各類工程結構在不同烈度區的破壞狀態。
7.2.1 房屋震害統計調查根據地震大小和影響範圍確定採取普查或抽樣調查z調查時應對震區的房屋按附錄Al進行分類,抽樣點以自然村或城鎮劃分的小區為單位,按附錄A1劃分的破壞等級統計不同等級的數量和比例z按結構類型和地震烈度填入附錄。和附錄C2的匯總表內。
7.2.2 典型房屋震害調查在不同烈度區選出本地區具有代表性的房屋,進行詳細調查p調查內容按附錄C3或附錄C4或附錄C5內容填寫,並附調查房屋的破壞狀態照片。
7.2.3 典型破壞的房屋調查凡能說明房屋破壞機制的破壞或是本烈度區有代表性的破壞形式,對這種破壞的房屋要做詳細調查。調查結果按附錄C3或附錄C4或附錄C5內容填寫,並附調查房屋和破壞部位的照片。
7.2.4 構築物和其他重大工程設施的震害調查構築物和重大工程設施一般應逐個調查。
7.2.4.1 冶金企業的高爐、錢橋、化工企業的各種罐、塔、採礦井架、工業和民用煙囪等。
7.2.4.2 核電站、海洋採油平台、大型水壩,大型港口碼頭、機場、交通樞紐、大型橋樑、水利樞紐、電視塔等工程結構及重要的設等。
7.2.5 土工、水工結構及地下工程的調查
7.2.5.1 土工結構中的土壩、堤、擋土牆,水工結構中的閘、中小型水壩和揚水站等,並詳細記錄它們的裂縫走向、寬度、長度和深度$同時注意附近地面的破壞和有無液化及地基滑動發生。
7.2.5.2 地下工程中的礦井、地下商場和人防工程等的破壞,要詳細調查裂縫及走向,同時調查地面有無斷裂與地下工程有無貫通。
7.2.6 震害與場地土的關係調查不同場地土上的建築物震害分布p同一類型的建築在不同場地土上的震害情況。
7.2.7 場地震害調查7.2.7.1液化區的地下水深度、液化土層厚度和液化土類別。
7.2.7.2 震陷區的土層分布情況、震陷量、震陷範圍和對工程的影響程度。
7.3 技術要求
7.3.1 工程結構的震害調查可結合現場的地震烈度調查進行或烈度確定以後進行。
7.3.2 調查的抽樣點應分布合理,具有代表性p抽樣點的建築應逐個調查。
7.3.3 房屋調查重點觀察項目
7.3.3.1 磚混結構牆體裂縫的方向(豎向、橫向、斜向)主要發生樓層、預製樓板與現澆樓板在不同烈度區的差異;圈樑與構造柱的作用。
7.3.3.2 單層廠房屋面系統破壞與屋面構造和支撐系統的關係:大型預製板屋面與其他屋麵廠房破壞的對比;圍護牆破壞與柱的連線情況的關係p牛腿以上小柱和以下大柱破壞形式;磚柱與扶臂柱的破壞形式。
7.3.3.3 術構架結構的榫接處的變化、有無蟲蟻和腐朽現象。
7.3.3.4 土坯房屋的牆體破壞形式(平面外倒塌、牆體出現不同方向的裂縫)、牆內木柱或磚柱對牆的影響和大梁移動情況。
7.3.3.5 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的梁、柱、節點、填充牆、樓梯、電梯間、樓板、玻璃幕牆、高層與低層毗連部分、屋頂附屬結構的破壞情況z梁、柱、節點的配筋情況。
7.3.3.6 鋼筋混凝土剪力牆結構、框架剪力牆結構及框筒結構的框架與剪力牆間的連線、剪力牆體以及7.3.3.5中的有關部位的破壞情況。
7.3.3.7 房屋破壞是地震動引起的,還是因地基不均勻沉陷或液化引起的。
7.3.3.8 對比不同年代建造的房屋的破壞特點與共同點、設防的房屋與未設防的房屋反應與破壞特點;本次地震中房屋破壞的特點和過去地震中少見的破壞現象。
7.3.4 現場調查應拍攝的對象及拍攝的要求。
7.3.4.1 各類結構不同破壞等級的代表性破壞,應有全景和局部破壞照片;全景照片應能顯示結構的總體破壞狀態和局部破壞所在位置。
7.3.4.2 代表本次地震震害特點和特殊的破壞現象。
7.3.4.3 同一類結構在不同烈度區的代表破壞狀態。
7.3.4.4 地裂縫、震陷、砂土液化和滑破等場地破壞現象。
7.3.5 拍攝的每張照片應有下列說明:拍攝地點、拍攝對象、名稱及所屬、拍攝日期、拍攝內容簡要說明、拍攝地點地震烈度、拍攝者姓名。
7.4 編寫調查報告
現場調查結束按附錄F編寫工程結構震害調查報告。
8、生命線工程震害調查
8.1 調查範圍
生命線工程震害調查在Ⅶ度及Ⅶ度以上地區進行,在低於Ⅶ度區僅做隨機抽樣調查。
8.2 調查內容
調查生命線工程在不同烈度區的破壞狀態。
8.2.1 供水系統中的水池和水處理池、供水管道、水塔等。
8.2.2 供氣系統中的排氣管道、儲氣罐等。
8.2.3 排水系統中的排水管道、水處理池等。
8.2.4 交通系統中的道路、橋樑、機場、港口碼頭、涵洞等。
8.2.5 供電系統中的發電設備、各類廠房及附屬的建築工程設施、調度通信以及變電站內的各類電氣設備和輸電線路等。
8.2.6 通信系統中的與電信通信相關的房屋和構築物、設備和線路等。房屋和構築物包括長途通信樞紐樓、郵政樞紐樓、市內電話局、中繼站、衛星地面站、無線電發射和接收台站以及無線塔架等;設備包括交換機、載波機、中繼設備、微波收發信機、衛星通信設備、天線以及供電設備等;線路指架空明線、地下電纜、光纜和微波通信線路等;數據網路及終端。
8.2.7 信息管理系統的計算機房及有關設備。
8.3 技術要求
8.3.1 生命線工程的破壞狀態,應按附錄D1中的標準劃分破壞等級。
8.3.2 水池和水處理池,應重點查看部位:
a)頂蓋板是否有裂縫或塌陷現象;
b)池壁的破壞情況;
c)池壁與頂蓋板連線部位、池壁與底板連線部位的震害情況。
每個水池的破壞情況,按附錄D2的內容填入表內,統計結果按附錄D3的內容填寫。
8.3.3 地下敷設的供水管道,震後現場只能通過尋找漏水點確定破壞的部位,並按附錄D4和附錄D5內容填入表內。了解管道的具體破壞情況,需待震後修復時調查。
8.3.4 支架式水塔應重點檢查支架及水櫃本身的破壞情況;筒式水塔重點應放在支撐結構和水柜上,調查後填寫附錄D6。
8.3.5 通過尋找漏氣點尋找供氣管道的破壞部位,可調節相應部位的閥門按牌區或管段逐步判別是否有漏氣點;對焊接連續鋼質管道,應區分是管段本身的破壞還是焊縫的破壞;對於採用不同接口的管道,應區分是管道本身破壞還是接口部位的破壞;調查後按附錄D4和附錄D5填表。
8.3.6 儲氣罐的震害調查重點應放在支撐構件、導軌或與導軌相連的部位,按附錄D7和附錄D8填寫表。
8.3.7 排水系統震害調查可參見8.3.2和8.3.3。
8.3.8 梁式橋和拱撟應逐個調查,按附錄D9、D10內容逐項填寫。道路的震害按附錄D13的內容統計並填表。
8.3.9 道路、涵洞震害按附錄D12、D14內容調查並逐項填寫。道路的震害按附錄D13的內容統計並填表。
8.3.10 發電設備、調度通信及變電站內的各類電氣設備和輸電線路以及通信系統的交換機、載波機、中繼設備、微波收發信機、衛星通信設備、天線、供電設備、架空明線、地下電纜、光纜、微波通信線路等線路通信設施,按附錄的D15的內容逐項調查填寫,並分別統計它們的破壞數量,填入附錄D16。
8.4 編寫調查報告
現場調查結束按附錄F編寫生命線工程的震害調查報告。
9、社會影響調查
9.1 調查範圍
調查的地點應當以受影響最大的地區或城鎮為主。
9.2 調查內容
9.2.1 政府反應能力調查
政府決策能力、應付意外事件的能力,防震減災政策及規劃執行情況等。
9.2.2 政府行為調查
救災工作、災民生活這置工作、社會秩序恢復工作、醫療救護、物資供應分配等方面的經驗和教訓。
9.2.3 公眾防震減災意識調查
公眾對地震科學的認識和公眾防震減災知識的普及情況等。
9.2.4 公眾行為調查
震前行為和震時行為,利他行為和越軌行為等。
9.2.5 其他機構和團體的災時反應和行為調查
震前社會組織的防震狀態、震時和震後社會組織在維護社會穩定和救災中的作用等。
9.2.6 地震的社會救助調查
地震救災物資的發放、地震災民居住、生活需求和安置等。
9.2.7 震後災區人民的自救調查
自救形式、自救方法等。
9.2.8 地震信息傳播的調查
地震知識的傳播、公眾對地震信息的反應、震後地震信息的傳播及傳播渠道等。
9.2.9 地震的心理反應調查
震後的情緒反應、與關注地震的程度、震後心理創傷等。
9.2.10 地震預報效應調查
對地震預報的理解、地震預報發布的社會效益,地震預報的社會反應和地震預報的傳播等。
9.2.11 地震謠言調查
地震謠言的內容、演變、傳播和社會影響等。
9.2.12 對未來地震危險認識的調查
對地震預報的可信度、地震謠言的態度、權威機構的認識等。
9.3 技術要求
9.3.1 調查的問題應當有詳細記錄。
9.3.2 調查抽樣方式應當根據當地的人口、經濟發展水平、地區的組織與管理結構來確定,也可以採用分層抽樣方法。
9.3.3 調查樣本的數量應當根據當地人口數量和密度確定,總樣本量不小於1000,調查區域內小區的樣本量應當大於30。
9.3.4 調查現場應當至少在同一地點,對同一人群進行兩次調查。
9.3.5 調查的組織形式應當保證調查對象總體中的各個單位都有相等的中選機會。
9.3.6 應當對調查資料進行可能性研究,剔除錯誤的數據。
9.3.7 應當對調查資料進行邏輯性檢驗。
9.3.8 應當根據資料中變數的層次和研究的理論確定對調查資料的處理和分析方法。
9.4 編寫調查報告現場調查
結束按附錄F編寫地震社會影響調查報告。
10、發震構造調查
10.1 調查範圍
發震構造調查在震級6級及6級以上的極震區進行,對極震區以外的地區僅作孕震構造環境的補充性考察。對6級以下破壞性地震的發震構造調查只做發震構造環境分析工作。
10.2 調查內容
發震構造調查包括地震地表破裂帶和地震斷層的幾何學及運動學特徵調查和發震構造環境的調查。
10.2.1 地震地表破裂帶幾何學和運動學特徵調查項目:
a) 地震地表破裂帶幾何結構和空間展布;
b) 發震斷層的運動學性質;
c) 斷層位移及其空間分布特徵;
d) 發震斷層晚第四紀活動習性;
e) 小型地塹、褶皺隆起、擠壓性凹陷、地震鼓包、擠壓壟脊等各種伴生構造的調查。
10.2.2 發震構造環境調查項目:
a) 發震斷層運動學性質、產狀、規模、分段性、古地震復發模式、平均滑動速率等;
b) 結合震源深部構造和近場測震等資料,確定本次地震的發震構造。
10.3 技術要求
10.3.1 對地震地表破裂帶進行l:1 000~1:50 000比例尺的條帶狀地質填圖和水平或垂直位移的實測。
10.3.2 對地震地表破裂帶的總體形變特徵(空間展布、幾何結構等)以及反映地震斷層運動學性質的構造現象(次級斷層的幾何組合、標誌地質體、地貌面或構造線的位移、各種典型伴生構造等)進行詳細地拍照、攝像,並做必要的文字和聲像說明。
10.3.3 對地震期間發生位移的標誌地質體、地貌面或構造線,應採集必要的年代或標本樣品,用攜帶型GPS接收儀測定其經、緯度,標繪在地震地表破裂帶條帶狀地質圖上。
10.3.4 野外調查結束之前,應對原始資料做如下核實:
a)野外記錄本的檢查:包括觀察點、觀察現象的描述和圖表、樣品編號及採樣地點等是否清晰準確;
b)樣品整理:確定是否需要補採樣品;
c)重要平面圖和剖面圖的核查z地震地表破裂帶條帶狀地質圖、實測剖面圖等是否完整準確10.4 編寫調查報告
現場調查結束按附錄F編寫發震構造調查報告。
11、地震地質災害調查
11.1 調查範圍
地震地質災害的調查在地震烈度Ⅵ度及Ⅵ度以上地區配合地震烈度調查同時進行。
11.2 調查內容
112.1 調查震區出現的地裂、滑坡、堪塞、震陷、崩塌、砂土液化等地震地質災害。
11.2.2 調查各類地震地質災害的形態、大小及其空間展布等特徵。
11.3 技術要求11.3.1地震地質災害調查的重點是地震引起的原生災害
11.3.2 地震地質災害的實地調查從極震區開始,放射狀地向四周展開。調查過程中需區分本次地震造成的地震地質災害和歷史地震地質災害以及歷史地震造成的地面破壞的再破壞現象。
11.3.3 編制地震地質災害分布圖(圖件比例尺1:10 000~1:200 000)以及說明本次地震地震構造特徵的相關圖件。
11.3.4 對重要的地震地質災害現象按附錄E填寫地面變形調查表。
11.4 編寫調查報告
現場調查結束按附錄F編寫地震地質災害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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