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地下流體台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

1.每天上午將台站觀測數據和日誌報送到區域地震前兆台網中心。 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地下流體台網數據觀測質量的評比工作。 (1)流體觀測網質量監控日報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在地下流體台網運行管理中有效執行《地震前兆台網運行管理規定》,特制定《地震地下流體運行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地下流體台網運行管理執行《地震前兆台網運行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並執行《地震地下流體運行管理實施細則》的具體技術規定。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地震地下流體台站、區域中心地下流體台網的運行管理和地下流體台網中心的運行管理。

第二章 地震地下流體台站

第四條 台站觀測技術系統的運行與維護
1.每天通過電話、網路通訊、前兆數據管理系統軟體等多種方式對觀測技術系統(觀測儀器和公用設備等)的運行狀況和數據上報情況例行檢查2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有人值守台站每天需要到觀測點現場檢查觀測技術系統的運行狀況,無人值守台站至少每三個月到觀測點現場巡檢和維護1次,現場檢查內容包括觀測儀器、公用設備(包括電源、通訊等)、井(泉)及其觀測環境。
第五條 觀測儀器的檢查與標定
根據地下流體觀測技術規範要求,定期對觀測儀器、觀測系統進行檢查、標定。地下流體數位化觀測儀器的檢查與標定紀錄表格式詳見《地下流體數位化觀測規範的儀器檢查與標定若干補充規定》(附屬檔案2)。
1.模擬水位儀:校測時間和方案仍按原有的規範“地震地下水動態觀測規範”。
2.數字水位儀:有人值守台站,每月的15日前後3日的1日內進行校測;無人值守台站,在每季度末月15~30日的3日內完成。每個台站的校測時間要相對固定,如發現水位觀測數據變化較大時,應及時校測。校測方法見(見附屬檔案2)。
3.水溫儀:數位化水溫儀器的現場標定還不具備條件,暫不作現場標定。
4.數位化氣氡、氣汞、氦氣:每年標定一次,6月或12月,每台儀器應相對固定標定時間。氣氡每年的2月、5月、8月、11月10日前完成季檢。數位化氣氡、氣汞、氦標定檢查方法參見《地下流體數位化觀測規範》和附屬檔案2。
5.水氡: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20日到月底前完成季檢;每年的4月、9月20日到月底前完成K值檢查或K值標定。水氡標定與檢查方法參見《地震水文地球化學觀測技術規範》和1988年、1991年補充規定(見附屬檔案4)。
6.水汞: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10日前完成標定。水汞標定方法參見《汞量觀測技術規程》(國家地震局分析預報中心,1989年)。
第六條 觀測數據信息的採集
(一)每天上午對前一天的觀測數據和日誌採集等情況進行檢查。出現下述情況時,應及時採取措施:
1.若發現觀測數據和日誌自動採集失敗,應在上午採用手動採集功能,完成數據和日誌的採集工作,並查找失敗原因,排除故障。
2.若出現因網路故障無法收取數據的情況,應及時到現場收取,並採取人工方式導入資料庫。
(二)對模擬觀測和人工觀測儀器,根據規定要求,按時完成觀測數據的採集和入庫,併入“十五”系統的模擬觀測和人工觀測儀器,應及時將產出的觀測數據入“十五”前兆資料庫。
第七條 觀測數據的預處理與產品加工
1.依據學科要求和《地下流體數位化觀測數據預處理標準》(見附屬檔案1),每天上午採用流體處理專業軟體完成前一天原始觀測數據的預處理工作,填寫觀測日誌,併入庫。
2.發現數據異常時,應查明原因,進行跟蹤檢查,並記入觀測日誌。必要時應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和儀器維修人員協助處理。
3.利用預處理數據完成產品加工:
(1)水位、水溫、氣象三要素等分鐘採樣測項的整點值、時均值計算(降水量為小時累積值);
(2)水位、水溫、氣氡、氣汞、氦氣、流量、水電流等分鐘和小時採樣的流體測項及其輔助測項的日均值計算。
第八條 模擬觀測記錄
1.模擬原始觀測記錄
模擬測項須按照相應的觀測規範要求進行原始觀測記錄,模擬原始觀測記錄格式及要求採用2009年1月1日啟用的新修訂模擬原始觀測記錄格式(中震台函〔2008〕105號文,見附屬檔案3)。
2.模擬觀測儀器故障及維修記錄
應將當天的模擬觀測儀器故障情況及維修情況記錄在當天的原始觀測記錄本中,模擬水位和水汞故障情況及維修記錄格式參見《水氡觀測原始記錄簿》中的氡觀測儀器故障及維修記錄。
第九條 觀測日誌和工作日誌
每天及時編報當日工作日誌和觀測日誌,台站工作日誌主要對台站每天的工作環境、系統運行狀況、系統運行維護操作、數據採集、數據報送、數據處理、數據異常調查等工作做詳細記錄。台站觀測日誌記錄與觀測數據變化密切相關的所有事件,包括觀測環境改變、觀測系統改變或出現故障、儀器標定與檢查、影響數據異常變化的地震等事件。台站工作日誌必須當日記錄,觀測日誌在數據預處理時填寫。
(一)台站工作日誌
1.“九五”系統的工作日誌
有人值守台站每天必須填寫工作日誌,格式要求參照《地震及前兆數字觀測技術規範》附錄1.9觀測值班日誌;無人值守台站巡檢時(至少每半個月1次)需填寫詳細工作日誌,格式要求亦參照《地震及前兆數字觀測技術規範》附錄1.9觀測值班日誌,除此之外每天只需填寫數據採集、數據報送和數據處理情況。
2.“十五”系統的工作日誌
通過“中國地震台網前兆管理系統”來填寫工作日誌。有人值守台站每天必須填寫工作日誌;無人值守台站巡檢時須按照有人值守台站工作日誌要求填寫工作日誌,非巡檢時的工作日誌可寫入管轄該台的台網中心工作日誌。工作日誌的填寫內容如下:
(1)對於有人值守的台站或無人值守台站巡檢時填寫的條目包括:
單位、值班員、覆核員、日期 ;
天氣、氣溫、氣壓、降水量、相對濕度 ;
系統硬軟體運行情況、儀器運行狀況、缺記情況;
交流電壓、直流電壓;
觀測井水位類型、自流井泄流量、採樣氣流量;
時鐘校對時間、數據收集情況、數據入庫情況、數據預處理情況 、數據報送情況;
自然干擾、人為干擾、重大情況記載、備註
(2)無人值守台站巡檢日之外的工作日誌填寫的條目包括:
單位、值班員、覆核員、日期
數據收集情況、數據入庫情況、缺記情況、數據預處理情況 、數據報送情況、備註
(二)台站觀測日誌
台站觀測日誌必須當日按事件逐條記錄,每條記錄包括該事件產生的日期、事件起止時間、事件類型、事件名稱、事件屬性、填寫人員、事件產生原因說明、處理結果說明等。
台站觀測日誌必須記錄的事件包括:儀器故障、更換儀器、重啟、標定、校測、調零、時鐘錯誤、工作參數錯誤、成片壞數、停電、雷擊、井斷流、探頭擾動、排水管堵塞、氣路故障、井口改造、人為干擾、觀測環境變化、自然現象(風、雨、雪、洪水等)、地震以及其它引起觀測數據出現大幅突跳、階變等異常變化事件。
第十條 數據報送與存儲
1.每天上午將台站觀測數據和日誌報送到區域地震前兆台網中心。台站每月觀測數據及日誌信息報送率不低於98%。
2.每天將觀測數據(含原始數據和預處理數據等)和日誌進行備份。每月將上月的上述數據進行光碟備份,形成永久保存介質。
3.建立專門的數據備份介質存放管理設備,並建立便於查詢的數據備份檔案。
第十一條 觀測月報表與觀測報告
1. 觀測月報表
每月5日前,台站(無人值守台站由區域前兆台網中心)套用《地下流體台站處理軟體》或《中國地震前兆台網數據處理系統》的地下流體模組按每個觀測項目分別編制觀測月報表。
水位、水溫及其他數位化觀測項目的觀測月報表內容要求如下:
(1)內容包括觀測數據(整點值、日均值、月均值)、觀測曲線(整點值及日均值)和觀測工作說明;
(2)觀測工作說明中應對數據的突變、階變、缺數(1個小時以上)等異常變化進行說明;應對儀器故障和維修情況、儀器的檢查與標定情況、其他可能影響觀測資料質量和數據動態變化的觀測系統變化或異常情況說明;對可能影響觀測資料質量和數據動態變化的觀測環境變化情況、干擾因素進行說明。
人工觀測化學量測項的觀測月報表內容要求如下:
(1) 內容包括化學量測項及其輔助測項的觀測數據、觀測曲線和資料相關說明;
(2)資料相關說明欄中,應對觀測儀器的檢查與標定、K值、更換試劑、儀器故障、更換儀器、人為干擾、觀測環境變化及自然現象等各種因素進行說明和描述,對在日測值曲線上測值的明顯變化應該進行標註和說明。
2.觀測年報
以地下流體台站為單位編寫觀測年報,年報內容包括:
(1)台站概況:台站基本情況、井(泉)或測點基本情況、觀測人員情況,布設儀器的基本情況,測點、測項、儀器變更信息,觀測環境狀況。
(2)觀測系統運行狀況:觀測儀器的運行情況,觀測儀器的故障、維修情況,儀器的檢查與標定情況。
(3)產出數據描述:繪製台站所有地下流體測項及其輔助測項的年動態曲線,並對數據的突變、階變、缺數(1個小時以上)等異常變化進行說明。
(4)典型事件記錄:地震事件、干擾事件、異常及其異常落實情況等描述及其典型圖像。
(5)存在的主要問題
3.觀測月報表與觀測年報的報送
每月8日前,完成上月台站觀測月報表的編寫,報送至區域地震前兆台網中心;每年1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台站觀測年報的編寫,報送到區域地震前兆台網中心。

第三章 區域台網中心

第十二條 地下流體區域台網運行監控
1.監控區域台網台站儀器和公用設備的工作狀態,發現問題應及時與台站聯繫,並立即通知儀器維修人員檢查修理,同時將台網運行維護情況如實登記在區域地震前兆台網中心工作日誌上。
2.對由國家前兆台網中心反饋的地下流體台網日常質量監控報表,其中涉及到的所轄區域台站存在的問題應及時通知台站,指導協助台站解決問題,並在48小時內,將處理情況上報國家地震前兆台網中心。對於難以解決的問題,應及時上報地下流體台網中心。
第十三條 地下流體觀測數據質量監控
1.觀測數據預處理質量檢查
依據地下流體學科預處理要求,區域地震前兆台網中心每天按時檢查網內各套地下流體數位化觀測儀器數據的預處理質量情況,如發現未做預處理或預處理不當,應及時與台站聯繫並督促完成或改進。
2.每月通過地下流體台網中心網站的質量監控欄目月質量監控子欄目,獲取上月的運行質量月報,對質量較差的台站應進行排查,改善觀測質量。
第十四條 地下流體觀測報告
1.每月10日前,完成區域所轄台站上月地下流體觀測月報表的匯集工作,並報送至地下流體台網中心。
2.每年2月6日前,完成區域所轄台站上一年地下流體觀測年報的匯集工作,並報送至地下流體台網中心。
第十五條 地下流體台網變更備案
有關地下流體台站觀測環境和測點的變化、台站觀測項目變更(包括新增或停測測點,觀測項目新增、改造、停測、更換主要的儀器設備等)以及台網運行中的其它重大事項等,要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及時上報地下流體台網中心備案。

第四章 地下流體台網中心

第十六條 運行管理職責
地下流體學科技術管理組通過學科地下流體台網中心技術平台,負責地下流體學科台網觀測質量的管理,對地下流體學科台網數據質量進行監控與評比,產出地下流體專業數據產品,提供專業技術諮詢和數據共享服務。中國地震台網中心前兆台網部負責地下流體台網中心技術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
第十七條 技術系統運行監控
隨時查看系統工作狀況,包括學科中心網路系統運轉情況、相關軟體狀態、報警信息等,若發生報警信息應及時予以處理。並將故障及處理情況記入工作日誌。
第十八條 數據匯集與存儲
(1)每天查看前一天觀測數據自動匯集狀況。若發現有台站數據未同步上來,或同步上來有誤時,及時與國家地震前兆台網中心聯繫,查找原因,及時解決。需將匯集情況填寫到工作日誌中。
(2)線上存儲所有匯集的數據及產出的數據產品。
第十九條 基礎信息的動態跟蹤管理
定期核對本學科台網的變更與資料庫中的基礎信息的一致性,並將不一致的情況及時反饋國家地震前兆台網中心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地下流體台網運行質量監控與管理
1.制定地下流體台網觀測技術要求,修訂完善地下流體台網觀測資料質量評比辦法和評分細則。
2.開展地下流體數據質量日常檢查、月評比和年度評比工作。
(1)質量日常檢查
每天監控台網觀測數據質量,對各區域中心的質量監控日報反饋信息進行檢查和核實,編寫學科台網觀測質量監控報告,於每周二、周五報國家地震前兆台網中心。
(2)月評比
對各區域前兆台網觀測資料質量進行月評比,每月15日前,完成對上個月觀測資料質量的評價工作。
(3)年評比
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地下流體台網數據觀測質量的評比工作。
3.負責地下流體觀測技術、數據處理方法、套用軟體等台網運行技術支持、指導與諮詢服務,對觀測資料存在質量問題的觀測站進行調查分析,提出整改技術意見,協助解決台網觀測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 數據產出與質量報告
1.每月15日前,根據上月地下流體台網變更、儀器運行、數據匯集、日常質量監控、觀測質量評價等情況,產出《地下流體台網觀測質量月報》,並報送至國家地震前兆台網中心,同時在地下流體台網中心網站公布。
2、每年4月30日之前,產出《地下流體台網觀測質量年報》,上報中國地震局監測主管部門,核准後在地下流體台網中心網站公布。
3.地下流體台網中心的數據產品與報送
按日、月、年周期產出常規產品和專業產品,按照國家前兆台網中心的要求定期將產出的數據產品上報至國家前兆台網中心。地下流體台網中心產出的專業產品包括:
(1)流體觀測網質量監控日報
(2)小時值序列的月標準差、月一階差分序列標準差及相對標準差、月水位潮汐因子、月水位觀測精度等質量評價信息;
(3)年標準差、年均值、年去趨勢殘差序列標準差及相對標準差、年水位潮汐因子、年水位觀測精度等質量評價信息;
(4)地下流體台網觀測質量月報:數據匯集統計月報、儀器運行月報、水位觀測質量月報、水溫觀測質量月報、氡觀測質量月報、汞觀測質量月報;
(5)地下流體台網觀測質量年報:數據匯集統計年報、儀器運行年報、水位觀測質量年報、水溫觀測質量年報、氡觀測質量年報、汞觀測質量年報;
(6)典型事件水位、水溫、氡、汞等地下流體測項時序變化圖,附加說明標註;
(7)全國水溫月變圖、全國水溫年變圖。
第二十二條 數據共享服務
1.根據地震數據共享安全有關規定,定期對地下流體台網中心網站的新註冊用戶進行審核、授權。
2、積極回響地下流體學科組的需求,及時將學科動態信息上網;配合學科組開展的工作,開闢專欄進行報導、宣貫。
3、按照地下流體產品產出周期及時將數據產品及報告上網公布。

附 件 目 錄

附屬檔案 1 《地下流體數位化觀測數據預處理辦法》(試行)
附屬檔案2 地下流體數位化觀測規範的儀器檢查與標定若干補充規定(中震台函〔2007〕24號)
附屬檔案3 模擬水位原始觀測記錄、模擬氡和汞的採樣原始記錄及觀測原始記錄、模擬氡和汞的標定檢查記錄格式要求(中震台函〔2008〕105號文)
附屬檔案4 地震水文地球化學觀測技術規範中若干問題說明
附屬檔案5 關於FD—105K和 FD—125儀器技術性能檢測指標方法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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