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環境決定論

地理環境決定論

地理環境決定論又稱決定論,它認為各地區人類活動的特徵取決於自然環境,特別是氣候條件。決定論過分強調了環境的決定性作用,而忽視了人的能動性。錯誤地認為氣候條件決定一切。在19世紀裡,決定論在地理界一直占居優勢,直到20世紀,才有人對決定論表示異議,並提出“可能論”和“適應論”。

基本信息

簡介

地理環境決定論,簡稱“決定論”。即以自然過程的作用來解釋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進程,從而歸結於地理環境決定政治體制。這一論點曾廣泛流行於社會學、哲學、地理學、歷史學的研究中。

概述

地理環境決定論認為:地理環境是人類社會發展的決定性因素的一種思潮。簡稱“決定論”。即以自然過程的作用來解釋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進程,從而歸結於地理環境決定政治體制。地理環境決定論在18、19世紀是流行的自然主義思潮的一部分。這種思潮曾在反對宗教神學、探索社會發展的客觀性方面起過一定的歷史作用。但它誇大自然環境對社會生活和社會發展的作用,以自然規律代替社會規律則是錯誤的。地理環境是社會存在和發展的經常的、必要的外部條件,對社會發展具有影響作用,但它不是社會發展、國家制度的決定因素,不能決定社會性質和社會制度的更替。而且它的作用和影響還受著社會的生產水平和社會制度的制約。

地理環境決定論主張地理環境在社會存在和發展中起決定作用的理論。最早是16世紀法國思想家博丹所提出,他認為地理環境決定著民族性格、國家形式和社會的變化。1748年,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所著《論法的精神》一書中,系統地論述了“氣候的本性”、“土地的本性”對國家的法律、社會制度和民族精神的決定作用。19世紀,德國的拉采爾繼承和發揮了上面二人的思想,進一步提出社會的發展和歷史命運皆決定於地理環境的理論。這個理論在資本主義發展初期具有反宗教神學和封建專制的積極作用,但後來一些地理環境論者誇大地理環境對社會生活和社會發展的作用,並用以為帝國主義侵略擴張服務,這樣便使這種理論陷入了錯誤。馬克思主義哲學認為,地理環境是社會存在和發展的一個不可缺少的條件,但它對社會發展不起決定作用,它只能通過一定的生產方式,對社會發展起加速或延緩的作用。

發展

地理環境決定論地理環境決定論
地理環境決定論萌芽於古希臘時代,希波克拉底(Hippocrates)認為人類特性產生於氣候;柏拉圖(Platon)認為人類精神生活與海洋影響有關。

公元前4世紀亞里士多德(Aristoteles)認為地理位置、氣候、土壤等影響個別民族特性與社會性質;希臘半島處於炎熱與寒冷氣候之間而賦予希臘人以優良品性,故天生能統治其他民族。這些論點無法解釋當時希臘半島各民族的歷史進程,但卻影響深遠。

16世紀初期法國歷史學家、社會學家博丹(Jean Bodin)在他的著作《論共和國》中認為,民族差異起因於所處自然條件的不同;不同類型的人需要不同型式的政府。近代決定論思潮盛行於18世紀,由哲學家和歷史學家率先提出,被稱為社會學中的地理派,或歷史的地理史觀。

法國啟蒙哲學孟德斯鳩(Mon-tesquieu) 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將亞里士多德的論證擴展到不同氣候的特殊性對各民族生理、心理、氣質、宗教信仰、政治制度的決定性作用,認為“氣候王國才是一切王國的第一位”,熱帶地方通常為專制主義籠罩,溫帶形成強盛與自由之民族。這些論點對照歐洲中古以來近代政體沿革也難於自圓其說。

1881年英國歷史學家巴克爾(H.T.Buckle)在《英國文明的歷史》一書中認為個人和民族的特徵服從於自然法則。哲學與物理學中的機械決定論思潮亦給地理學中的決定論以有力的推動。這種從外部自然條件中尋找人類社會發展根本動因的荒謬的外因論,在當時卻起著積極的進步作用。啟蒙運動的思想家用地理唯物主義反對唯神史觀,以地理環境特點說明君主專制制度的不合理性;這一特定時期的歷史作用也決定了這一思潮的廣泛影響。

到了19世紀,地理環境決定論成為社會學中的一個學派,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國的F.拉采爾。他認為,地理因素,特別是氣候和空間位置,是人們的體質和心理差異、意識和文化不同的直接原因,並決定著各個國家的社會組織、經濟發展和歷史命運。在拉采爾思想影響下,19世紀末20世紀初在德國產生了以K.豪斯賀費爾為首的地理政治論學派。它鼓吹“優等民族”有權力建立世界“新秩序”,地理政治學可以為每個國家規定“生存空間”,從而為法西斯主義向外擴張和侵略製造理論根據。

傳統的地理學家們程度不同地受到決定論思潮的影響,如洪堡寫道:“我要努力證明自然條件對道德和人類命運的經常的、無所不在的影響。”李特爾認為由於英國“位置在眾港灣從各方面包圍的中央,所以自然地成為海洋的統治者。”第一個系統地把決定論引入地理學的是德國地理學家拉采爾(F. Ra-tzel),他在《人類地理學》一書中機械搬用達爾文生物學觀念研究人類社會,認為地理環境從多方面控制人類,對人類生理機能、心理狀態、社會組織和經濟發達狀況均有影響,並決定著人類遷移和分布。因而地理環境野蠻地、盲目地支配著人類命運。這種環境控制論思潮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里,成為歐美地理學的理論基石。

在德國地理學界中,宣揚並推崇這一理論的有赫特納、魏格納(A.Wegener)、施呂特爾(O. Schlter)等。拉采爾的學生地理學家辛普爾(E.C.Semple)將這一思潮宣揚於美國,在《美國歷史及其地理環境》、《地理環境的影響》等書中一再加以發揮,認為人類歷史上的重大事件是特定自然環境造成的。

美國地理學家亨丁頓(E. Huntington)於1903~1906年間在印度北部、中國塔里木盆地等地考察後發表《亞洲的脈動》一書,認為13世紀蒙古人大規模向外擴張是由於居住地氣候變乾和牧場條件日益變壞所致。1915年他又出版《文明與氣候》,創立了人類文化只能在具有刺激性氣候的地區才能發展的假說。1920年他在《人文地理學原理》一書中,進一步認為自然條件是經濟與文化地理分布的決定性因素,受到了巴羅斯(H.H.Bar-rows)的抨擊。

在20世紀20年代,從地理哲學角度看,決定論已非地理學的唯一基礎,露骨的地理環境決定論思潮已漸趨沒落,隨後為索爾的文化景觀論以及與法國人地關係中的或然論相孿生的美國的地理調節論所衝擊;後者由於仍然滲透著許多決定論觀點,陷入理論上的軟弱性,因而不能從實質上否定決定論。有深刻社會背景和影響的“地理環境虛無論”、“地理環境不變論”以及“文化決定論”思潮,均力圖取代自然決定論。正確地闡明地理環境對人類社會發展的作用,有助於發展地理學理論研究和指導實踐套用。毫無疑問,主宰人類社會歷史演變的是其固有的內在規律;地理環境是社會發展的客觀物質條件而不能上升為主導的或決定性的因素。

影響

地理環境決定論不僅是地理學的問題,更是哲學範疇的問題,因此它又高於科學。我們要站在哲學的高度去理解它,用地理學的深度來論證它。論證它,就要從地理學的視角出發,重新去認識和界定地理環境決定論。個體上的差異是人類學、醫學及心理學研究的範疇;群體上的差異是社會學、民族學研究的範疇;區域上的差異才是地理學研究的範疇。界定地理學範疇的“環境決定論”,從而區分於人類學、社會學等其他學科的研究是探討地理環境決定論的基礎。研究區域差異,就要考慮尺度的問題,在此應該把尺度定位在具有相似資源環境基礎的區域範圍內。這種區域可大可小,因為有著相似的“自然條件”而使區域內的人類活動具有一定程度的同一性。這種區域內可以不分民族、人種。某些移民國家的人口分布可以證實這一點,即只要不進行種族隔離,人類對“資源環境”的趨向性是一致的。

影響範疇

隨著時代的發展應該重新考慮地理環境決定論所論述的範疇及內涵上的定義,即以前所界定的影響因素(水、土、氣候、地形等)應進一步擴展或者歸納,以尋求決定人類活動的最基本要素,如氣候、地形、資源等。以前所界定的影響範圍(人類活動、人種、社會形態、區域發展等)也應進一步約束(確定它真正可以決定的範圍)。關於地理環境對人類和人類社會所起的決定作用,葛劍雄認為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第一、為人類的產生、生存、發展、消亡或離開這個環境提供了物質基礎。第二、決定了這個環境中的一切生物(包括人類)及其活動(包括人類社會),都不可避免地有一個產生、發展以至消亡的過程。第三、在這個環境中的一切物質和由物質產生的能量既不能增加,也不會減少,只能是各種形式的轉化或傳遞,除非來自這一環境之外(例如其他星球)或者離開了這一環境。第四、人類的一切活動必須順應這一環境的內在規律,在此前提下利用這一環境,根據自己的需要進行、加速、延緩或制止物質的某些轉化和能量的某些傳遞。葛劍雄從人類自身發展角度提出作用範圍,而非將人類視為地表的物,即考慮了人的能動性,而未探討人自身性狀所受到的影響。

影響方式

對於人類活動的某些方面,地理環境所起到的可能是直接作用,也可能是間接作用。不同時期,或者不同地區,地理環境的決定方式可能不同,同時“作用力”的權重也會不同。如在北方,太陽輻射的作用會高於水資源的分布狀況。又比如不同時期海洋的影響,普列漢諾夫舉例說:“海洋使人們接近只有在生產力發展到較高的階段上;而在生產力較低的階段上……海洋卻大大阻礙了被它隔離開來的各個部落間的關係。”對環境決定論的懷疑主要是決定的方向具有不確定性,或者是還未被發現,“或然論”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出現的。因此確定地理環境的決定方向同樣是應該關注的一個問題。地理環境在經過人類活動干預之後,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是發生了變化,也正是這種變化影響了社會的發展方向、方式等。如人類為獲得耕地而毀林開荒,或為灌溉使土地板結或沙化,這樣原有的地理環境就發生了改變。正如真正導致炸彈爆炸的是火藥而非導火索一樣,人類活動只是導火索,地理環境才是引發爆炸的火藥。地理環境對人類社會發展的作用具有永恆性、動態性、複雜性。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及文明的進步,地理環境的作用逐漸從直接更多地變為間接作用。但不能因為作用沒有被直觀地感受到,就否定這種作用。

人類社會越是向前發展,人地關係也越是複雜;人類改造自然的力量越大,人類社會就會在越來越廣闊的領域同自然界發生關係,受到自然環境更大範圍的影響與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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