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通判

清代土府廳之第三等土官,是少數民族地區由部族首領世襲之土司文職長官,秩正六品。 清代於四川石砫廳轄下置土通判一人,於貴州鎮遠府轄下置土通判一人。 清廷另在雲南麗江府及鶴慶州轄下各置土通判一人,但不直接管理土民村寨。

官名。清代土府廳之第三等土官,是少數民族地區由部族首領世襲之土司文職長官,秩正六品。清代於四川石砫廳轄下置土通判一人,於貴州鎮遠府轄下置土通判一人。各自治理其世襲轄地內之一應事宜,受所隸地方行政長官之約束。清廷另在雲南麗江府及鶴慶州轄下各置土通判一人,但不直接管理土民村寨。參見“土司”及“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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