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入股

土地入股

土地入股,是指土地權利人將土地使用權和投資者的投資共同組成一個公司或經濟實體。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處理社員私有土地的辦法。對社員入社的土地,根據其常年產量評定為若干股,作為交納股份基金和取得土地分紅的依據。評定社員入社土地的產量,主要根據土地的質量和實際產量,以使每個社員的利益不受損害。土地入股並沒有改變土地私有制,但土地所有權已與使用權相分離,為進一步過渡到土地公有制奠定了基礎。

基本信息

社會背景

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

出現原因

在以往的土地流轉中,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開發企業,一般採取給予農民一次性的貨幣補償辦法,其結果是通過“一錘子買賣”造就了農民的“一夜暴富”,這實質上是對農民生存發展權的買斷和透支,並不符合農民的長遠利益。

對農民而言,土地不僅承載著生產資料和社會保障的雙重功能,還承載著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方式。土地通過流轉讓開發商取得了承包經營權,雖然農民一時得了點甜頭,但這意味著農民與傳統的農業生產方式、農村生活規律的剝離和割裂。如果得到貨幣補償的農民不善於投資和理財,不擁有自我就業、自我發展的能力,只是滿足於打打麻將、混混日子,總有一天會坐吃山空、由富返貧,甚至於誘發嚴重的社會問題。

操作方法

簽訂合作

入股(股份合作)契約

甲方(入股方):

乙方(受讓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股份合作事宜,訂立本契約。

一、入股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於鄉(鎮)村組畝土地(詳情見下表)承包經營權向乙方入股,從

事(主營項目)生產經營。上述入股土地承包經營權折合股份為股或折合金額為人民幣元。

二、入股期限

股份合作期限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最長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三、股份分紅與支付方式

甲方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後,乙方可以採取下列第——種方式支付股權紅利。

以實物形式支付。

四、股權紅利支付時間

乙方可以採取下列第種方式支付股權紅利:

1.一次性支付:於年月日前全部支付完畢。

2.逐年支付,即於每年月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遞增%(約定不遞增的填寫零)。

五、交付土地的時間

甲方應於年月日之前將擬入股的土地交付乙方。

六、權利和義務的特別約定

1.甲方有權按照契約規定收取股權紅利;按照契約約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2.甲方與發包方的土地承包契約仍然有效。甲方作為承包方應履行的權利和義務仍應由甲方承擔。

3.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合理利用、保護入股土地,並要求乙方按約履行契約義務。

4.甲方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後,應報發包方(集體土地所有者)備案。

5.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契約的約定交付入股的土地並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契約義務。

6.乙方應當依照契約約定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股權紅利。

7.乙方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使其荒蕪,不得從事掠奪性經營,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8.其它約定:。

七、契約到期後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1.在入股期間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處理:

2.在入股期間購建的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3.契約到期土地恢復原狀等事項的處理:

4.其它約定的處理:。

八、契約的變更或解除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契約可以變更或解除: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

2.訂立的本契約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3.一方違約,使契約無法履行的。

4.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契約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使契約無法履行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1.不按契約約定使用土地,改變土地用途、破壞水利等基本設施或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

2.不按時限支付股權紅利的。

九、違約責任

1.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人民幣:元。

2.因變更或解除契約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3.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活動,擅自變更或解除契約,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4.乙方不按契約約定支付股權紅利的,每遲延一天,按應支付紅利的___%承擔違約金。甲方不按時交付入股土地的,應按每天___元承擔違約金。

行使權力

農民每年依照《入股(股份合作)契約》按股份分紅,拿土地入股的農民可以組織起來推選股東代表,按《公司法》的規定進入開發企業的董事會,行使股東權利。

產業優勢

土地入股讓農民成了“產業股東”的做法,好就好在“雙贏”上:既維護了開發企業的利益,避免了農地短期流轉影響開發企業的投資熱情,而農民成了股東,容易與開發企業結成利益共同體,更利於規模農業的穩定持續發展。同時,又確保了當地農民的長遠利益。首先,土地雖然流轉了,但農村原有的以土地和鄉村文化為核心的社會關係並未破碎,農民“還能在家門口種自己的地,賺公司的錢”;其次,農民每年按股份分紅,為長遠生計提供了“保險帶”;更為重要的是,拿土地入股的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得到了加強,可推選股東代表,按《公司法》的規定進入開發企業的董事會,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農民收益兌付的監管職能。

社會影響

農民拿土地入股,不僅適用於農村發展現代高效農業的土地流轉,對城鎮化浪潮中徵用農民土地搞公共設施建設和房地產項目開發,也有極大的借鑑價值。因為人的城鎮化,離不開對失地農民的利益保護。而這也正是在大力推進城鎮化過程中需要重點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歷史意義

推進土地規模流轉,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已成為發展現代高效農業的必然趨勢。如何在土地流轉中防止損害農民利益,確保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用土地換股權,讓農民當股東”不失為一種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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