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證書

證書有效期自簽發之日起不應超過5年。 證書自簽發之日起每周年的前或後3個月內,應進行年度檢驗。 年度檢驗和中間檢驗均應在證書上作簽證。

該證書根據《MARPOL 73/78公約》附則IV第4條規定頒發,適用於200總噸及以上的新船和200總噸以下或未經丈量但經核定許可載10人以上的新船,以及該附則生效之日10年後的上述現有船舶。船舶經過初次檢驗合格後,主管機關或其授權的機構應對該船簽發《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證書》。證書證明該船已按公約附則IV的規定進行了檢驗,以保證船上的各種有關設備、裝置、布置(如生活污水的處理裝置、粉碎和消毒系統、集污艙和管路)和材料及其狀況均符合公約附則IV的要求。證書的附屬檔案記載船舶結構和設備的情況。證書有效期自簽發之日起不應超過5年。該證書不應展期或給予寬限期。證書自簽發之日起每周年的前或後3個月內,應進行年度檢驗。若在證書有效期間只有一次中間檢驗,則此項檢驗應在證書有效期的中期之日前或後6個月以內進行。當年度檢驗與中間檢驗重合時,則年度檢驗由中間檢驗代替。年度檢驗和中間檢驗均應在證書上作簽證。證書文字除船旗國文字外,還應有英文、法文之一的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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