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文化貿易

國際文化貿易

作為國際服務貿易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國際間文化貿易已成為當今全球服務貿易競爭的重點領域之一。而文化產業在已開發國家國民經濟產值中亦占有很大比重,正成為其出口支柱產業之一。正如美國學者沃爾夫所言,“文化、娛樂——而不是那些看上去更實在的汽車製造、鋼鐵、金融服務業——正在迅速成為新的全球經濟成長的驅動輪。”

基本信息

概述

作為國際服務貿易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國際間文化貿易已成為當今全球服務貿易競爭的重點領域之一。而文化產業在已開發國家國民經濟產值中亦占有很大比重,正成為其出口支柱產業之一。正如美國學者沃爾夫所言,“文化、娛樂——而不是那些看上去更實在的汽車製造、鋼鐵、金融服務業——正在迅速成為新的全球經濟成長的驅動輪。”
相對於在全球範圍內的快速發展,有關國際文化貿易的理論研究和探討卻剛剛起步,本文選取國際文化貿易的概念作為研究標的,試圖通過對其內涵和外延的梳理和綜述,並結合 與文化產業的關係,理清其概念的邏輯體系,從而為進一步完善和豐富國際文化貿易的理論研究打下基礎。

國際文化貿易的概念內涵

關於國際文化貿易的概念,國內外的文化學者、經濟學者、政府官員及業內人士眾說紛紜,到目前為止,仍沒有一個一致性的描述。
有國內學者認為,“文化貿易屬於國際貿易中的一種特殊的服務貿易,它是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的貿易活動。文化產品不僅具有商品屬性,同時也具有精神和意識形態屬性。”(周成名,2006)
還有國內學者認為,“文化貿易主要是指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文化產品(Cultural Goods)和文化服務(Cultural Services)的貿易活動。”(高潔,2005)
而有國外學者指出,“從概念上講,可交易的文化實體可被定義為能生產或分配物質資源的產品和服務,這些產品和服務能通過音樂、文學、戲劇、喜劇、文檔、舞蹈、繪畫、攝像和雕塑等藝術形式娛樂大眾或激發人們思考。這些藝術形式,有的能以現場表演的方式(如音樂廳和舞台劇)展示給大眾,有的卻是先被存儲記錄下來(如在壓縮光碟里)再賣給大眾。這裡面同樣還包括儲存和分配文化產品的機構。它們有的以公共服務的形式存在,(如圖書館和博物館);有的以商業的形式存在,(如電視台和美術館);有的則兩者兼而有之。”(Van Grasstek,2005)
總體上看,對於文化貿易的概念內涵國內外較為一致地認同。
國際文化貿易是指國際間文化產品與服務的輸入和輸出的貿易方式, 是國際服務貿易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貿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文化產品和服務並獲得收入的過程稱為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或文化產品和服務輸出,購買外方文化產品和服務的過程稱為文化產品和服務進口或文化產品和服務輸入。國際文化產品和服務是跨境產物,是文化產業國際化經營的必然。“文化產品”屬於產品範疇,“文化服務”屬於服務範疇。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這兩個概念作了如下定義:
文化產品一般是指傳播思想、符號和生活方式的消費品。它能夠提供信息和娛樂,進而形成群體認同並影響文化行為。基於個人和集體創作成果的文化商品在產業化和在世界範圍內銷售的過程中,被不斷複製並附加了新的價值。圖書、雜誌、多媒體產品、軟體、錄音帶、電影、錄像帶、視聽節目、手工藝品和時裝設計組成了多種多樣的文化商品。
傳統意義上講,文化服務是指滿足人們文化興趣和需要的行為。這種行為通常不以貨物的形式出現,它是指政府、私人機構和半公共機構為社會文化實踐提供的各種各樣的文化支持。這種文化支持包括舉行各種演出,企業文化活動,推廣文化信息以及文化產品的收藏(如圖書館、文獻資料中心和博物館)等。文化服務可以是免費的,也可以有商業目的。當然在貿易中出現的文化服務,一定是有商業目的的。(張玉國等,2003)
需要注意的是,國際文化貿易的特殊性決定了它在一國國際貿易中的敏感地位和重要性。國際文化貿易的對象既涉及文化產品又涉及文化服務,從而使其兼具有國際貨物貿易和國際服務貿易的特點,具體體現在

貿易市場的高度壟斷性

國際文化貿易在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表現出嚴重的不平衡性,這與各國在文化生產和文化服務方面的能力、技術和資源差異、文化市場的文化商品受各國歷史特點、區域位置及文化背景等多種因素的影響相關。因此,國際文化貿易市場的壟斷性較強,表現為少數已開發國家對國際文化貿易的壟斷優勢,與開發中國家的相對劣勢。

貿易保護方式具有隱蔽性

文化具有獨特的滲透力。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傳達著觀念、價值和生活方式,是極具個性化的產品和服務。文化貿易的價值超過了其商業價值,與其他貿易相比,它會在意識形態等方面對輸入國消費者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因此,文化貿易是各國服務貿易政策關注的重點領域。也由於文化貿易標的物的特點,各國無法通過統一的國際標準或關稅進行限制,而更多地採用國內的政策、法令的修改進行限制,如市場準入制度以及非國民待遇等非關稅壁壘形式。

貿易自由化的例外性

由於圖書出版、演出服務、廣播影視、網路服務及教育等文化產業直接關係到國家主權、國家安全和意識形態等敏感領域,因此,各國在文化貿易的開放程度上,都十分謹慎,各國政府對文化貿易的各種限制和保護遠遠超過貨物貿易,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國際文化貿易的自由化進程。到目前為止,只有美國和中非2個國家完全開放了自己的文化市場。

貿易約束條例的相對靈活性

世界貿易組織一直致力於尋求國際貿易的自由化,但從文化貿易概念出現之日起,“文化例外”就成為一種不成文的主張,為世界貿易組織各成員國政府所接受並廣泛運用於文化貿易政策中。因此,世界貿易組織對於文化貿易的約束具有一定的靈活性。

與其他產業的強烈交融性

豐富的文化內涵和不同的文化服務,融入到了幾乎所有的產業和貿易領域,品飲文化、居住文化、服飾文化等,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都反映出多樣的文化價值取向。尤其是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與信息技術的結合,更加速了文化的傳播速度,加大了擴展範圍,因而更增強了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的可貿易性。

國際文化貿易的分類

理清國際文化貿易的各種分類及其分類標準,有助於我們透過概念外延,更加準確地理解其概念內涵

以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為劃分標準

在“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的《國際服務貿易分類表》中對文化服務作了如下的劃分:在商業服務中,有法律服務、軟體服務、數據處理和資料庫服務、廣告服務、攝影服務、包裝服務、印刷和出版服務;在視聽服務中,有電影和錄像的製作和分銷服務、電影放映服務、廣播和電視服務、廣播和電視傳輸服務、錄音服務;在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除視聽服務外)中,有文娛服務、新聞社服務、圖書館、檔案館和其他文化服務、體育和娛樂服務。此外,近幾年湧現出的文化會展服務、文化中介服務、文化諮詢服務等新型服務以及相關的文化產品,也屬於文化服務的範圍。
而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國際收支手冊中,對國際文化貿易有這樣的描述,居民與非居民之間,有關個人、文化和娛樂服務交易細分為下面兩類:一是聲像和有關服務,二是其他文化和娛樂服務。第一類包括同(影片或錄像帶形式的)電影、收音機、(實況或提前錄製的)電視節目和音樂錄製品。這裡還包括租用費用的支出和收入、演員、導演、製片人等(或編表經濟體中非居民)從作品在國外播放而得到的報酬,賣給傳播媒介,在指定地點上映次數有限的播映權費。有關戲劇、音樂作品、體育活動、馬戲等活動的演員、製片人收到的費用,以及這些活動(電視、收音機等)的放映權費用也包括在內。第二類包括其他個人、文化和娛樂活動,如:同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其他文化、體育和娛樂有關的活動。這裡還包括國外教師或醫生提供的函授課程的費用。(IMF,1995)
HS(The Harmonized System )系統的分類法主要是依據商品的物理性質和被加工的程度,而不是依據商品的用途進行分類。因此在HS的分類系統中沒有一個分類叫“文化產品”,屬於這一分類的產品只是散落在這個擁有99個分類的分類系統的其中幾類。而其中有關文化軟體的最重要的分類包括49類(書籍、報紙、圖畫以及其他印刷業產品)和97類(藝術品、收藏品和古董)。文化硬體則能見於HS分類系統的各個角落,從37類(攝影和錄像產品)到92類(樂器)。
文化服務在CPC(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分類法中由兩大部分組成。作為信息服務的一個分支的視聽服務又被分為幾個小分類,現場表演被包含在“文化、娛樂和體育服務”分類里。其中一些服務的分類和我們對於文化服務的分類是一致的,如圖書館、文檔和博物館;新聞服務等則沒有包含在內;體育服務等還有待商榷。出現在CPC分類法中其他服務也可以被定義為文化服務
作為國際收支的標準組成部分,前述IMF有關國際服務交易的分類記錄了所有國際文化貿易。該項分類不如CPC那樣詳細,其主要的原因是,CPC適應的對象是總的生產結構,它不僅包括國際交易還包括國內交易。在建立具有分析價值的分類時,CPC補充了一些合適的項目,雖然這些項目在國內交易中十分重要,但在國際交易中相對的重要性要弱一些。

以文化硬體和文化軟體為劃分標準

國際上一些貿易研究機構和專家,把文化貿易分為硬體貿易和軟體貿易。一般來說,文化硬體指用來生產、儲存、傳播文化內容的器物工具和物態載體,如攝影器材、視聽設備、影視器材、舞美設備、遊戲和娛樂器材、藝術創造和表達的工具等;文化軟體則指包含文化內容的產品和文化服務,包括廣播電視節目、電影卡通片和故事片、印刷品、出版物、視聽藝術、表演藝術、載有文化藝術內容的光碟、視盤和多媒體、娛樂、會展等。(劉江華,2005)
對於這種劃分方法,從定義看,硬體是器物工具或載體,是器材類,屬於製造業;唯一特別的地方就是它是用來生產、儲存、傳播文化內容的。進行實際的貿易情況統計時,在將硬體部分劃分類型時會引起混亂,是納入製造業,還是文化產業?因為,產業貿易的計算是以產品的貿易量為依據的,而不是以其使用的用途為依據劃分的。(高潔,2005)
這裡產生的問題不很簡單,僅靠參考數據和相關的事實是無法得到解決的。這個問題在文化和商業層面的不同更大程度上來自於社會目標、哲學和審美觀念的不同,而不是生硬的數據。
文化貿易領域所獲得的數據遠沒有其他和貿易有關的領域的數據豐富和值得信賴。因為它們大部分來源於服務貿易中的極小的一部分。視聽貿易的數據明顯不同於其他文化服務貿易的數據。儘管貨物貿易的數據可能是錯誤的,但貨物貿易的數據則很容易獲得。從A國出口到B國的圖書的價值是很容易衡量的,但要統計B國出版的圖書中有多少是A國作者寫的卻是很困難的。正因為如此,我們對於這一領域的許多研究都只能是基於原理,缺乏更細緻的、具有比較性的經濟數據。我們努力不依賴我們的經驗,但讀者必須意識到可以加以利用的數據是不完全的。
從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概念上看,有著明顯的區別,但從常態上很難截然分開,其中的區別也有些模糊,。因為有些軟體同時具有產品和服務的特性。文化軟體中可以被劃分為服務的是現場表演,包括音樂和戲劇表演。而文化軟體中的古董、原創字畫和雕塑等則被明確地劃分為產品,儘管它們也和服務有一定的聯繫。還有一部分以軟體形式存在的商品很難說它們是產品還是服務。它們有時是產品,有時又是服務,完全取決於它們的存儲和運輸工具,如書籍、電影和音樂。當一本印刷書籍以傳統的方式傳播知識時被認為是文化產品,而當它以電子書的形式出現時,有時WTO的成員國則認為它們是文化服務,應該受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的保護和規範。其他成員國承認這樣的電子書籍仍然是文化產品,認為應該服從於關貿總協定(GATT)中的進出口責任和其他條款。還有一些成員國認為這類商品應該被劃分為除文化產品和服務以外的第三類,因此應該為它們制定專門的條款。類似的,當音樂以現場表演的形式再現時,毫無疑問它屬於文化服務;而當它以電子信號的形式被廣播或存儲時,就很難說它是一種產品還是服務了。當涉及到適用的法律條文時,一種商品到底是產品還是服務會對結果產生重要的影響。(Van Grasstek,2005)
如果我們在觀察經濟一體化的過程當中,我們很多的注意力都放在經濟協定當中,不管是在世貿組織還是在其他國際組織當中都是如此。這也包括我們這些實物的貿易。而現在這種實物的交換遠遠不能滿足全球化的時代,越來越多的網路交易,現在這個世界正在走向這個趨勢,就是我們文化產品的生產,以及智慧財產權將越來越主導我們的貿易,大眾媒體也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使全球化背景下的各個國家能夠交流,不但可以交易我們的實物和概念以及其他的信息。(克雷格 蒙迪,2005)

國際文化貿易與文化(創意)產業的關係

文化產業的發展不僅對於國家的經濟成長具有推動作用,更為重要的是文化產業的繁榮對於傳播本國文化和歷史,擴大本國文化影響力和輻射力,進而提高本國的國際綜合競爭力都具有重大意義。因此,近年來各個國家都不遺餘力地扶持和鼓勵本地文化產品和服務的出口,其中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的最重要的出口產品即文化產品和服務,實際上已經取代了傳統的製造業產品。
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文化貿易已經成為國際服務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從總體上看,國際貿易的形式包含: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及智慧財產權。貿易結構是由產業結構所決定的,文化貿易的強大,其基礎就是文化產業的發展成熟程度。因此文化貿易的分類也應直接受文化產業及其分類的影響。
文化產業作為新興的產業類型進入到人們的視野,文化產業就是生產文化產品和提供文化服務的行業,作為新經濟的產業類型,國際上也沒有一致的定義和分類,文化經濟理論家對創意產業分類分析認為,文化創意產業提供給我們寬泛的與文化的、藝術的、或僅僅是娛樂的價值相聯繫的產品和服務。(蔣三庚,2006)約翰﹒霍金斯在《創意經濟:人們如何從思想中創造金錢》一書中,把創意產業分為:著作權、專利、商標和設計四類。
儘管不同國家和國際組織對於文化產業的分類與內容有不同的界定,但是都始終沒有脫離開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生產的範疇。(見下表)
名稱 國家、地區、(國際組織) 分類
創意產業 英國 廣告、建築、藝術和古董市場、手工藝、設計、時尚設計、電影、互動休閒軟體、音樂、電視和廣播、表演藝術、出版和軟體等13個部門。
著作權產業 美國 文化藝術業(含表演藝術、藝術博物館);影視業;圖書業;音樂唱片業等4類。
創意產業 澳大利亞 文化遺產和古蹟,如博物館、自然遺產和保護、圖書和檔案館等; 藝術活動,如文學作品的創作、出版和印刷,表演藝術、音樂創作和出版,廣播、電視和電影等;體育和健身娛樂活動;文化產品的製造和銷售;其他文化娛樂類等5類。
加拿大 信息和文化產業(出版業、電影和錄音業、電視廣播、網際網路、電信業、信息服務業、網際網路、電信業、信息服務業);藝術、娛樂和消遣(演藝、體育、古蹟遺產機構、遊樂、賭博和娛樂業)等2類。
內容產業 歐盟 製造、開發、包裝和銷售信息產品及其服務的產業,包括各種媒介上所傳播的印刷品內容(報紙、雜誌、書籍等),音像電子出版物內容(在線上資料庫、音像製品服務、電子遊戲等),音像傳播內容(電視、錄像、廣播和影視),用做消費的各種數位化軟體等。
文化產業 韓國 與文化商品的生產、流通、消費有關的產業:影視、廣播、音像、遊戲、動畫、卡通形象、演出、文物、美術、廣告、出版印刷、創意性設計、傳統工藝品、傳統服裝、傳統食品、多媒體影像軟體、網路及其相關的產業。
感性產業 日本 指的是電影、電視、影像、音響、書籍、音樂、藝術等。
文化產業 中國內地 新聞、出版及著作權服務、廣播電視及電影、文化藝術、網路文化、文化休閒娛樂、文化產品代理、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產品銷售等9類。
創意產業 中國香港 廣告、建築、設計、出版、數碼娛樂、電影、古董與工藝品、音樂、表演藝術、軟體與諮詢服務業、電視與電台等11類。
文化創意產業 中國台灣 視覺藝術、音樂與表演藝術、文化展演設施、工藝、電影、廣播電視、出版、廣告、設計、品牌時尚設計、建築設計、創意生活、數字休閒娛樂等13類。
文化產業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文化遺產、出版印刷業和著作文獻、音樂、表演藝術、視覺藝術、音頻文化遺產、出版印刷業和著作文獻、音樂、表演藝術、視覺藝術、音頻媒體、視聽媒體、社會文化活動、體育和遊戲、環境和自然等10類。
國際標準產業分類(第三版) (1)文化內容發源(書籍、音樂、報刊和其他相關資料的出版、軟體諮詢和供應、廣告業、攝影活動、廣播電視、戲劇藝術、音樂和其他藝術活動);(2)文化產品的製造(電子元件製造、電視廣播發射器和電話機裝置的製造、電視廣播接收器、磁帶、錄像機裝備和附屬檔案的製造、光學儀器和攝影儀器的製造、樂器的製造);(3)文化內容的翻印和傳播(印刷業、錄製媒體的再生產、電影和錄像的製造與發行、電影放映);(4)文化交流(其他娛樂業、圖書館和檔案活動、博物館活動、歷史遺蹟和建築物的保護)。
由以上不同國家和組織的文化產業分類與內容可以看出,在每一具體項下,其內容都無法嚴格地將其界定為文化產品或者文化服務。由此看來,作為國際文化貿易的產業基礎,文化產業的概念外延具有不確定性,這就直接導致了國際文化貿易概念外延的不確定性。
綜上,科學客觀地理解國際文化貿易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將有助於我們準確地收集、分析跨國文化貿易的統計數據,深層透視形成相關貿易差額的原因,用以指導文化資源的合理配置,最佳化文化產業發展的結構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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