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人道主義法

國際人道主義法是一部國際法是調整國家間關係的一系列規則,出於人道原因而設立的。

什麼是國際人道法?
國際人道法是指出於人道原因,而設法將武裝衝突所帶來的影響限制在一定範圍內的一系列規則的總稱。它保護沒有參與或不再參與敵對行動的人,並對作戰的手段和方法加以限制。國際人道法也稱戰爭法或武裝衝突法。
國際人道法是國際法的一部分,而國際法是調整國家間關係的一系列規則。國際法包含於國家間的協定(條約或公約)、習慣規則(它由各國認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國家實踐構成)和一般原則之中。
國際人道法適用於武裝衝突。它並不對一國是否可以實際使用武力做出規定;此問題由《聯合國憲章》中規定的國際法的一個重要但獨特的部分加以調整。
國際人道法的起源是什麼?
國際人道法根植於古老的文明與宗教規則中——戰爭總是應遵守某些原則與習慣。
國際人道法的普遍編纂始於19世紀。從那時起,各國基於現代戰爭的痛苦經歷,就已對一系列實踐規則表示贊同。這些規則在人道關注與國家的軍事要求之間達成了一種謹慎的平衡。
隨著國際社會的不斷進步,越來越多的國家對這些規則的發展做出了貢獻。國際人道法成為了當今世界各國普遍具有的法律部門。
國際人道法的構成如何?
國際人道法的主體包含於1949年的四個《日內瓦公約》中。迄今為止,世界上所有國家都已同意接受其約束。通過進一步的協定——關於保護武裝衝突受難者的1977年兩個《附加議定書》以及2005年關於新增特殊標誌的《第三附加議定書》,《日內瓦公約》得到了補充與發展。
還有若干其它協定禁止使用某些武器和軍事戰術,並保護某些類別的人員與財產。這些協定包括:
• 1954年《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及其兩個《議定書》;
• 1972年《生物武器公約》;
• 1980年《常規武器公約》及其5個《議定書》;
• 1993年《化學武器公約》;
• 1997年關於禁止殺傷人員地雷的《渥太華公約》;
• 2000年《〈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卷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
目前,國際人道法的許多條款被接受為習慣法——即,所有國家均受其約束的一般規則。
何時適用國際人道法?
國際人道法只適用於武裝衝突,而不適用於國內緊張局勢或動亂(例如孤立的暴力行為)。該法只在衝突開始後才予以適用,並且平等適用於衝突各方,而不論是哪一方發動的戰爭。
國際人道法區別對待國際性與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國際性武裝衝突至少涉及兩個國家。它要遵守更廣泛的規則,其中包括四個《日內瓦公約》和《第一附加議定書》中的條款。
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則發生在一國領土之內,既包括正規武裝部隊與武裝反抗團體間的鬥爭,也包括不同武裝團體之間的鬥爭。適用於國內武裝衝突的規則十分有限,它們主要規定在四個《日內瓦公約》之共同第3條以及《第二附加議定書》中。
區分國際人道法和人權法非常重要。雖然二者有部分類似的規則,但是,這兩個法律部門卻是獨立發展並包含於不同條約之中的。特別是,與國際人道法不同,人權法適用於和平時期,在武裝衝突期間,其許多規定都可能會被中止。
國際人道法涉及的範圍?
國際人道法涉及兩個方面:
• 保護那些沒有或不再參加戰鬥的人;
• 限制作戰手段(特別是武器)和作戰方法(例如軍事戰術)。
“保護”是什麼?
國際人道法保護那些沒有參與戰鬥的人,例如平民、軍隊中的醫務和宗教人員。它還保護那些已經停止參加戰鬥的人,例如受傷、遇船難和生病的戰鬥員以及戰俘。
這幾類人員的生命與身心健全也應受到尊重。他們還享有法律保障。在任何情況下,它們都必須獲得保護與人道待遇,而不加以任何不利區別。
更具體地說:禁止殺戮或傷害已投降或不能戰鬥的敵人;交戰各方須對其控制下的生病或受傷的人員予以收集和照顧。醫務人員、設備、醫院和救護車均須受到保護。
還有一些詳細的規則規定了在敵方控制下戰俘的拘留條件以及對待平民的方式。這包括提供食物、住所和醫療護理以及與家人的通信權。
國際人道法還規定了許多可被用於辨別受保護人員的明顯可識別的標誌。主要標誌是紅十字、紅新月以及識別文化財產和民防設施的符號。
對武器和戰術有什麼限制?
國際人道法禁止使用可導致下列後果的所有作戰手段和方法:
• 無法區分參戰人員和未參戰人員(如平民),其目的是保護平民居民、平民個人和平民財產;
• 造成過分傷害或不必要痛苦;
• 對環境造成嚴重或長期的損害。
因此,國際人道法禁止許多武器的使用,包括爆炸性子彈、化學和生物武器、雷射致盲武器以及殺傷人員地雷。
國際人道法是否實際得到遵守?
令人悲哀的是,違反國際人道法的例子不計其數,平民越來越多地成為戰爭受難者。然而,在許多重要的情況下,國際人道法對於保護平民、戰俘、傷病者以及在限制野蠻武器使用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由於該法律部門適用於極端暴力的時期,該法的實施總是會遇到巨大的困難。也就是說,爭取該法的有效適用仍然十分緊迫。
為實施該法應該做些什麼?
必須採取一些措施以確保尊重國際人道法。各國都有義務向其武裝部隊和公眾傳授國際人道法規則。它們必須要防止違反國際人道法的情況發生,然而,如果發生了此類行為,各國必須加以懲治。
特別是,各國必須制定法律,懲治那些最嚴重違反《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行為,即那些被視為戰爭罪的行為。各國還必須通過保護紅十字與紅新月標誌的法律。
在國際層面,也採取了一些措施:包括設立了兩個法庭,以懲治在近來兩次衝突(前南斯拉夫和盧安達)中所實施的違法行為。根據1998年的《羅馬規約》,已經設立了一個職責包括懲治戰爭罪在內的國際刑事法院。
無論是作為個人,還是通過政府或各種組織,我們都可以對遵守國際人道法做出重要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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