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啟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六種新式證照及核定登記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5】第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被授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現行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六種

證照的規格、登記事項等,有的已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為加強監督管理,清理一批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長期不出資的外商投資企業,完善登記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規的規定和目前證照管理、使用的實際情況,決定使用新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第六種證照(見證照樣本),並就證照中有關登記事項的核定通知如下:

     一、新式證照的種類及登記事項的調整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由原來50.1cm×36.8cm改為42cm×20cm(與公司使用的新式執照規格一致);“有效期限”改為“執照有效期限”,並在“執照有效期限”欄上面增設“經營期限”欄,其中“經營期限”為批准的企業章程、契約中確定的經營期限,自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計算;“執照有效期限”按投資各方的出資期限核定,企業的註冊資本繳齊後,“執照有效期限”應與該企業“經營期限”相一致。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登記事項中增設“經營期限”欄。副本的

“經營期限”與“執照正本有效期限”應分別與該執照正本相應欄目一致。“副本有效期限”為一年,自企業開業或變更登記核准之日起計算,“副本有效期限”的時間不得超出“執照正本有效期限”,副本有效期限屆滿前應辦理更換副本的手續。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正本規格為42cm×29cm,正、副本登記事項中的“資金數

額”改為“營運資金”,正本原“有效期限”改為“執照有效期限”,其副本原“有效期限”改為“副本有效期限”,均為企業的經營期限。

    (四)《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註冊證》登記事項中的“有效期限”欄調至“隸屬企業地址”欄

之後。

    (五)《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登記事項中增設“本機構設立日期”和“駐在期

限”兩欄,“代表姓名”改為“首席代表姓名”;“派出企業地址”改為“派出企業註冊地”;“有效期限”改為“本證有效期限”。其中,“駐在期限”為三年,自機構設立核准登記之日起計算;“本證有效期限”為一年,自機構的設立登記核准之日起計算,屆滿時應辦理更換登記證的手續。核定“本證有效期限”的時間不應超出“駐在期限”。

    以上六種證照上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左側,隱印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監製”字樣的螢光防偽標識。

    二、新式證照啟用後,核准登記註冊、填寫登記事項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企業或機構名稱欄應同時核定並填寫中文名稱和外文名稱;凡正、副董事長、正、副總經

理、首席代表、負責人是外國人,其護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證明中的姓名是外文的,應分別在證照上標明其外文姓名。

    (二)“註冊資金”、“營運資金”欄的金額一律用阿拉伯數字表示,並標明幣種。採用阿拉伯數字時,可使用小數點及數量單位,如九十九點五萬美元,應核定為“99. 5萬美元”。

    (三)各種證照註冊號按以下原則編排:

    1 核發給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下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

執照》正本上的註冊號按企合(企作、企獨、企股)+註冊地地區簡稱+總字+各類外商投資企業累計總編號順序依次排列,其副本註冊號與正本一致,並應在“總字”之間加“副”字。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企業,其註冊號中的“註冊地地區簡稱”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其他被授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企業,其註冊 號中的“註冊地地區簡稱”為所在市科稱前加所在省(自治區)簡稱(下同)。假定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登記註冊7000戶外商投資企業,之後又分別登記註冊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各一戶,該四戶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上的註冊號應按登記先後分別編定為(以六位數碼錶示):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企合粵穗總字第007001號”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企合粵穗總字第007002號”

    外商獨資經營企業:“企獨粵穗總字第007003號”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企股粵穗總字第007004號”

    上述企業的副本註冊號在“總字”之間加“副”字,成為“總副字”。

    2 核發給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正本上的註冊號,按原企業類

別+註冊地地區簡稱+分字+各類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累計總編號順序依次排列,其副本上的註冊號與正本一致,並在“分字”之間加“副”字,成為“分副字”。假定廣州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登記註冊2000戶各類外商投資企業的分支機構;之後,又分別登記註冊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投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機構各一戶,該四戶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正本上的註冊號應按登記先後編定為(以五位數碼錶示):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分支機構:“企合粵穗分字第02001號”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分支機構:“企合粵穗分字第02002號”

    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分支機構:“企獨粵穗分字第02003號”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機構:“企股粵穗分字第02004號”

    3 核發給外國(地區)企業承包工程、承包經營管理、礦產資源勘探開發、銀行分行的《中華人

民共和國營業執照》正本上的註冊號,按企外+註冊地地區簡稱+承(管、甚、銀)字+各類企業分別累計編號順序依次排列。此類企業可酌情發放副本。其副本註冊號與正本一致,並應在“承(管、勘、銀)字”之間加“副”字。以南京市為例,假定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登記註冊上述企業各為300戶,新登記企業營業執照上的註冊號應分別編定為(以五位數碼錶示):

    外國(地區)企業承包工程:“企外蘇字承字第00301號”

    外國(地區)企業承包經營管理:“企外蘇字管字第00301號”

    外國(地區)企業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企外蘇字勘字第00301號”

    外國(地區)銀行分行:“企外蘇字銀字第00301號”

    4 核發給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的《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註冊證》上的註冊號,按原企業類

別+註冊地地區簡稱+辦字+各類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辦事機構累計總編號順序依次排列。以濟南市為例,假定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登記註冊各類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共100戶,之後又分別登記註冊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辦事機構各一戶,其註冊號應按登記先後分別編定為(以五位數碼錶示):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辦事機構:“企合魯濟辦字第00101號”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辦事機構:“企作魯濟辦字第00102號”

    外商獨資經營企業辦事機構:“企獨魯濟辦字第00103號”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辦事機構:“企股魯濟辦字第00104號”

    5 核發給外國(地區)企業在我國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

上的註冊號,按企外+註冊地地區簡稱+駐字+常駐代表機構累計總編號順序依次排列。例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給登記註冊的第888戶外國(地區)企業駐京辦事處的《登記 證》上的註冊號(以五位數碼錶示),應“企外京駐字第0888號”。

    對啟用上述各種新式證照前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機構),其註冊號與上述編排不一致的,可結合換髮新式證照、辦理變更登記或年檢等,按上述原則逐步予以規範。被註銷的企業(機構)證照註冊號不再使用。

    (四)對外國及台灣、香港、澳門投資者在中國大陸境內投資舉辦企業的企業類別,應按以下原則核定:

    1 外國投資者與內資企業合資、合作或獨資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類別,應分別核定為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經營”。

    2 台灣、香港、澳門投資者與內資企業合資、合作或獨資設立的企業的企業類別,應分別核定

為“合資經營”、“合作經營”、“獨資經營”,並在其後加括弧註明“台資、“港資”、“澳資”,如台灣投資者與內資企業設立合資企業,其企業類別應核定為“合資經營” (台資)”;內資企業與台、港、澳投資者共同設立合資企業,該企業類別應核定為“合資經營(台港澳資)”;台、港、澳投資者聯合在境內設立的企業,該企業類別應核定為“獨資經營(台港澳資)”。

    3 外國投資者、台港澳投資者(以下統稱“境外投資者”)與內資企業合資、合作設立的企業,其企業類別應核定為“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上述境外投資者在境內設立的企業,其企業類別應核定為“外商獨資經營”。

    4 內資企業與境外投資者共同作為發起人組建或將原內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改組為股份有限

公司的,其外資股份在該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中達到或超過25%的,該公司企業類別應核定為“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

    全國換髮新式證照工作於1995年4月1日開始進行,到1996年年檢工作結束前完成。新式證照啟

用後,辦理開業登記的,一律核發新式證照。對已經登記註冊的,登記機關應結合年檢、變更登記換髮新式證照。收費問題按開業、變更登記及年檢的有關規定辦理,並按本通知要求逐步予以規範。執行中的情況及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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