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主權平等原則

國家主權平等原則,既是傳統國際法上的重要原則之一,也是現代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無論是聯合國還是其他區域性國際組織,在它們通過的有關國家間關係的基本原則的檔案中,均無一例外地列有國家主權平等原則,甚至將它列為各項原則之首。

一、概述

國家主權平等原則(the principle of sovereign equality of states),既是傳統國際法上的重要原則之一,也是現代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雖然各個國家在領土面積、人口數量、經濟實力、軍事力量以及文化素質等方面存在著差異,但是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卻是國際社會重申得最多的現代國際法原則之一。無論是聯合國還是其他區域性國際組織,在它們通過的有關國家間關係的基本原則的檔案中,均無一例外地列有國家主權平等原則,甚至將它列為各項原則之首。
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包括兩方面的重要內容:一是國家主權原則,二是平等原則。

二、國家主權平等原則的確立

作為傳統國際法上的重要原則之一,國家主權平等既通過一些國際法學家的學說而得以闡明,也在現代國際法律檔案中得到了確認。
1、有關的國際法學說
平等本是17世紀末和18世紀初政治學上的一個基本要素。近代的一些國際法學者將這一政治學中所主張的自然狀態適用到國際法上。例如,深受霍布斯(Thomas Hobbes)影響的自然法學派的早期代表人物德國學者普芬多夫(Samuel Pufendorf)就曾經斷言:“自然狀態下的所有的人都有平等的,國際法上的人格者(指國家——引者注)處在自然狀態下,因而它們也是平等的。”普芬多夫所闡述的國家平等的法律思想,在18世紀得到了許多國際法學者的贊同。德國國際法學者沃爾夫(Christian Wolff)指出:“所有國家相互間是天生平等的。因為國家被認為是像自由的個人生活在自然狀態中。由於所有的人是天生平等的,因此所有國家彼此之間也是天生平等的。”瑞士國際法學家瓦特爾(Emmerich de Vattel)在18世紀中葉出版的名著《萬國法》中,根據自然法的觀點闡明了國家主權平等原則。他說:“由於人是自然平等的,他們的天賦的權利和義務是一樣的,國家作為人的集合體是自然地平等的,賦有同樣的義務和權利,國之強弱在這方面沒有關係。一個侏儒和一個巨人同樣是人。一個小小的共和國和一個強大的王國同樣是主權國家。由於平等的必要的結果,凡一個國家被允許做的事,一切其他國家也被允許做,而凡一個國家不被允許做的事,其他國家也不被允許做。”
1812年,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馬歇爾(John Marshall)在交易號訴麥克法德恩案(The schooner Exchange v.McFaddon and Others)中強調了“國家的完全平等與絕對獨立”。1825年,馬歇爾法官又在安特勒普案(The antelope Case)的判決中再次宣稱:“國家平等是最被普遍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19世紀末,實在法學派的學者里維爾(Rivier)提出,主權國家之間是平等的;每一個主權國家以同樣的名分行使其從它的主權和它的國際社會成員的資格派生出來的所有權利,只要符合它同其他國家的協定的關係。這就是國際法實踐上普遍承認的而在國際法學說中一般地承認的國家平等原則的意義
英國著名國際法學家詹寧斯(Sir Robert Jennings)和瓦茨(Sir Arthur Watts)在其修訂的《奧本海國際法》中也認為:“平等是國際法的基礎的引申”;“由於國際法是以作為主權社會的國家的共同同意為根據的,國際社會的成員國家是作為國際法主體而彼此平等的。各個國家按照它們的性質在權力、領土等方面肯定不是平等的。但是,作為國際社會的成員,它們在原則上是平等的,儘管它們可以有任何的差異。這是它們在國際範圍內的主權的結果。” 
2、現代國際法律檔案
早在聯合國的籌建過程中,在1943年10月的莫斯科會議上,國家主權平等就被認定為一項原則。中、蘇、英、美四國政府在《普遍安全宣言》中承認:根據一切愛好和平國家主權平等的原則,建立一個普遍性的國際組織,所有這些國家無論大小,均得加入為會員國。通過《敦巴頓橡樹園建議案》,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在《聯合國憲章》中得到了確認和保障。憲章的序言莊嚴地宣布“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第1條確定“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的宗旨;特別在第2條第1項規定“本組織系基於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第7項聲明“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第78條再次肯定:“聯合國會員國之間關係,應基於尊重主權平等之原則。”可見,《聯合國憲章》重申了國家主權與平等,並把它列為各項原則之首,作為聯合國的一項基本組織原則。
此外,1965年《關於各國內政不容干涉及其獨立與主權之保護宣言》、1970年《國際法原則宣言》、1974年《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和《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都規定了國家主權平等原則。
國家主權平等原則還得到許多區域性國際檔案的確認,如《歐洲關於指導與會國間關係原則的宣言》、《美洲國家組織憲章》、《非洲統一組織憲章》和《亞非會議最後公報》等。同時,中國倡導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也是國家主權平等原則的具體實施和體現。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