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芬多夫

普芬多夫,男,德國人,出生於1632年,法學家,近代啟蒙運動思想代表。

普芬多夫(1632~1694)
Pufendorf,Samuel von
德國法學家。近代啟蒙運動思想代表。1661年在德國海德堡大學開設自然法和國際法講座,1670~1677年在瑞典隆德大學任教。普芬多夫兼采T.霍布斯和H.格勞秀斯關於人性的不同解釋,認為人兼有自然所賦予的利己和社交兩種本性,既是自然世界又是道德世界的參預者,因而有兩個基本的自然法原則,一是力求保護自己的人身和財產,二是決不擾亂社會的安寧。二者又組成一個基本準則,即每個人都應當積極保護自己從而使整個社會不受干擾。從上述第二個原則中又派生出另一原則,即任何人對待他人,都不應當使他人感到自己的平等權利受到侵犯,這一原則又可分為以下許多原則:不傷害他人人身,不篡奪他人財產,不違約,應賠償因自己過錯所造成的損失,等等。社交的義務就是要求一切人平等地遵守自然法的義務。人類最初生活在自由與平等的自然狀態中,為了保障安全,通過兩項公約建立國家:一項由人們相互協定放棄自然的自由權而進入社交的共同體,並作出決定規定政府形式;另一項由統治者(君主)與人民協定,君主承擔維護共同安全的義務,人民承擔服從統治者的義務;統治者受自然法約束,但由於缺乏強制執行的機構,這種約束是不完全的,只有上帝才能施加制裁;在一般情況下,臣民無權反抗君主違反自然法的行為,但在極端情況下除外 。普芬多夫也以較早傳播國際法聞名,他認為沒有離開自然法而獨立自在的國際法;人類自然狀態是和平而非戰爭。著有《法學要論》、《自然法和萬民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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