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級兩審制

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民事訴訟法都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所謂兩審終審,是指一個民事案件經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後,訴訟程式即告終結,當事人不得再提起抗訴的訴訟制度。由於我國法院系統實行四級建制,即人民法院劃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級,因此,這種訴訟制度又稱為四級兩審終審制。

概述

我國人民法院分四級,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兩審終審,是指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就是終審判決和裁定外,其他的一般案件,可經過兩級法院審理然後終審。比如,縣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如果當事人不服,或者同級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的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就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抗訴或抗訴。中級人民法院則對該案進行第二次審理,作出的判決或裁定,就是終審的判決或裁定,對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不準抗訴或者按二審程式提出抗訴。四級兩審制,就是我國人民法院雖然有四級,但對一般的案件,最多只能審理兩次的審級制度。我國為什麼規定兩審制,而不搞三審制、四審制呢?這是因為二審法院不僅要全面審理案件事實,而且要審查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經過二審,案件能得到正確的解決。如果審級過多,手續繁瑣,就會使訴訟遲滯。再加上我國地域遼闊,有的地方交通不便,會給當事人帶來許多困難,浪費時間、精力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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