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郵政特快專遞管理辦法

第三條 第四條 第十條

(2000年9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43號發布)
第一條 為規範郵政特快專遞經營活動,維護郵政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特快專遞經營活動(以下簡稱郵政特快專遞)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依照下列規定認定:
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傳遞的緘封的信息載體,包括:(一)書信;(二)各類檔案;(三)各類單據、證件;(四)各類通知;(五)有價證券。明信片是指裸露寄遞的卡片形式的信息載體。
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是指以符號、圖像、音響等方式傳遞的信息載體,包括:(一)印有“內部”字樣的書籍、報刊、資料;(二)具有通信內容的音像製品、計算機信息媒體等;(三)國家郵政局規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
國家對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認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四川省郵政局是本省郵政特快專遞的行業主管部門。
市(地、州)、縣(市、區)郵政行業管理機構按照省郵政局的授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特快專遞經營活動。
第五條 工商、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特快專遞經營活動進行管理。公安、國家安全部門依法對郵政快件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郵政特快專遞業務依法由郵政企業專營。郵政企業根據需要可以委託非郵政單位代為辦理郵政特快專遞業務。非郵政單位未經郵政企業委託,不得從事郵政特快專遞經營活動。
第七條 從事郵政特快專遞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資費標準和郵遞時限規定。
第八條 郵政企業應當保障用戶通信秘密,確保特快郵件安全和服務質量。郵政企業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用戶因損失賠償與郵政企業發生爭議的,可以要求郵政行業管理部門、機構處理。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用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收寄《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遞的物品;
(二)收寄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資料和物品;
(三)私拆、隱匿、毀棄寄遞物品或者從寄遞物品中盜竊財物。
第十條 郵政行業管理部門有權對違法從事郵政特快專遞經營活動的單位、場所進行檢查,提取有關證據材料。被檢查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阻撓檢查。
第十一條 非郵政單位未經委託非法從事郵政特快專遞經營活動的,由市(地、州)以上郵政行業管理部門、機構責令停止違法經營行為,責令其將尚未寄出的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連同收取的資費退還寄件人,可並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公安、國家安全、工商、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拒絕、阻礙郵政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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