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廣元市及青川縣災區中職學校轉移到浙江省復學複課學生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浙江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廣元市及青川縣災區中職學校轉移到浙江省復學複課學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浙教職成〔2009〕3號
各有關市、縣(市、區)教育局:
為加強四川省廣元市及青川縣災區轉移到我省就讀中職學生的管理,經商四川省教育廳、廣元市教育局、青川縣教育局同意,我廳研究制訂了《四川省廣元市及青川縣災區中職學校轉移到浙江省復學複課學生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一月六日
四川省廣元市及青川縣災區中職學校轉移到浙江省復學複課學生管理暫行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僅適用於在抗震救災過程中已經轉移到浙江就讀的廣元市及青川縣中職學生(以下簡稱轉移就讀學生),以及在今後恢復重建期間繼續轉移到浙江就讀的青川縣中職學校學生。
第二條 轉移就讀學生來浙江借讀性質為委託培養,學生的學籍管理和畢業證書的頒發仍由派出學校負責。來浙學生如中途提出要求回原學校學習,須經派出學校和接收學校共同商妥,並徵得家長同意後方可返回。
第三條 轉移就讀學生在川期間和來浙途中的安全和管理由派出學校負責。在浙學習期間和返川途中的安全和管理由接收學校負責。派出學校與接收學校需簽訂協定明確雙方在學生管理中的權利和義務。雙方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督促所屬學校做好相應工作。轉移就讀學生享有與浙江中職學生同等的權利,同時必須遵守浙江中職學生的相關管理規定,違反管理規定者與浙江學生一視同仁進行懲戒處理。

教育教學

 第四條 轉移就讀學生來浙均進入浙江省級重點以上中職學校就讀,由各地按專業分類別單獨編班或插班安排。
第五條 浙江中職學校須切實組織好轉移就讀學生的教學工作,制訂切實可行的教學計畫,要根據轉移就讀學生原所學教材、教學進度和學生掌握的基本知識和技能水平有針對性地安排好教學工作。
第六條 考慮到轉移就讀學生的實際情況,浙江中職學校須安排一定時間的適應性學習,如有必要可在暑假期間進行補課。考慮部分青川學生的高考願望,高三年級的教材要與四川省獨立命題的要求相銜接,由派出學校負責提供相關學習資料和信息。考慮到學生人數、高考報名、高考體檢等因素,參加高考的學生在複習迎考階段應返回派出學校進行複習迎考。
第七條 浙江中職學校要儘可能地組織和安排好學生的頂崗實習、校內外實訓、社會實踐活動和參加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考試工作。頂崗實習期間,學生希望回家鄉實習的,由派出學校負責安排並進行管理。

生活安排

 第八條 浙江中職學校要妥善安排好轉移就讀學生在浙借讀期間的校園生活。在宿舍安排、基本生活用品配置、食堂三餐準備上儘量考慮轉移就讀學生的生活和飲食習慣。
第九條 對轉移就讀學生,2008學年實行全免費教育,除免去學費、課本費和住宿費外,另給予每生每年3000元一伙食補貼和1000元的生活補助。從2009學年起,轉移就讀學生享受與浙江中職學校學生同等的資助政策。
第十條 浙江中職學校要妥善安排轉移就讀學生來校之後的有關適應性活動,介紹浙江學校基本情況,組織學生進行體檢,全面了解學生健康狀況,了解學生生源地民俗風情和相關禁忌,安排本校學生與轉移就讀學生結對交友,並積極做好轉移就讀學生的心理疏導工作。

學生管理

 第十一條 新轉移就讀學生,由青川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確定,並向浙江方面提供學生名單和相關必要信息,指派專人負責護送,確保學生途中安全。帶隊教師負責向接收學校領導、老師及管理人員客觀介紹學生情況,推薦學生幹部人選,提出管理建議,協助解決實際問題。
第十二條 派出學校要確定至少一名教師以適當方式,配合浙江中職學校做好學生在浙轉移就讀期間的學生管理工作,與浙江中職學校共同做好學生的住宿、學習和相關活動安排,切實做好學生的穩定和心理疏導工作。派出學校負責建立轉移就讀學生的學籍檔案,在學生畢業時負責辦理畢業證和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配合接收學校做好學生頂崗實習,推薦就業等工作,並負責參加高考學生返校等事宜。
第十三條 派出學校有義務與浙江中職學校共同調解借讀期間學生間的糾紛,共同查處借讀期間學生嚴重違紀行為和突發偶發事件,負責與借讀學生家長簽訂學生借讀及完成學業期間的管理協定。
第十四條 轉移就讀學生在浙借讀期間,由於身體原因,市級以上醫院出具證明認為不適合繼續就讀的,由接收學校提出,派出學校應為其辦理休學或退學手續。

人身安全及醫療

 第十五條 接收學校要加強對轉移就讀學生的管理,配備專門管理人員,並針對各種突發事件、偶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制訂處置預案。
第十六條 浙江中職學校為每位轉移就讀學生在浙學習期間每年購買一份學生人身安全保險。接收學校參加職業院校學生實習保險的,應把轉移就讀學生納入。
第十七條 轉移就讀學生在浙借讀期間如有急病或交通事故、校內外實習實訓等導致意外人身傷害的,由浙江中職學校負責送醫院救治等事宜,並及時通知派出學校並報上級有關部門,派出學校須及時通知學生家長並報上級有關部門。
第十八條 轉移就讀學生在浙借讀期間如因急病或交通事故、校內外實習實訓等原因導致意外身亡的,由浙江中職學校與派出學校商學生家長共同處理。學生自己私自外出導致人身傷亡的,參照浙江中職學校有關學生管理規定條款執行。
第十九條 轉移就讀學生在浙借讀期間,享受與派出學校學生同等的醫療待遇,由派出學校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辦理,接收學校可視醫療費用支出情況和學生家庭經濟狀況予以適當補助。

其 他

 第二十條 浙江中職學校要盡最大努力做好轉移就讀學生的幫扶工作,確保這些學生在浙安心生活,順利完成學業。對有親人傷亡的學生重點給予照顧和心理干預,同時把因災致貧的學生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學生畢業如願意留在浙江就業的,浙江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優先為他們推薦就業崗位。
第二十一條 廣元市及青川縣部分中職學生來浙借讀是浙江和四川兩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積極貫徹中央關於抗震救災工作部署的重要舉措,雙方教育行政部門和相關學校要本著平等、協作、友好的原則開展援助和受援工作,加強溝通交流和聯絡,認真負責做好這項工作。轉移就讀學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接收學校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統籌解決。
第二十二條 管理辦法中未涉及條款在實際工作中碰到問題的,由雙方學校和主管部門協商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僅適用廣元市及青川縣來浙借讀中職學校學生,由浙江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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