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保險行業協會

是依照國務院頒行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在四川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社團法人。 本會是由四川省內的商業保險機構自願結成的行業自律性質的非營利社會團體。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一、本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金融保險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保險市場秩序,推動保險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為繁榮四川經濟和安定人民生活服務。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督局(以下簡稱四川保監局)和登記管理機關督促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辦公地址設在成都市梓潼橋西街39號,郵編610017。

二、本會的職責和業務範圍: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督促會員單位依法合規經營,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接受四川保監局委託,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對保險從業人員進行資格管理;

(三)組織會員單位自願達成行業指導性條款或標準化條款,報保險監管部門審批後對外發布;

(四)推進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大力培育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

(五)接受四川保監局委託,組織制定保險業產品標準、技術規範、服務標準等;

(六)進行自律管理,對於違反本會章程、自律公約和自律管理制度、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的會員單位,按本章程、自律公約及自律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譴責、扣罰違約金、提請四川保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等懲戒措施。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積極參與政府部門和四川保監局的政策論證,提出保險業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二)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四川保監局和政府部門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的意見和建議;

(三)加強同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的溝通,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維護保險業、會員單位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認真受理保險諮詢和投訴,調解保險契約爭議,化解各種矛盾,及時向四川保監局上報重大投訴案件,並做好四川保監局批轉的投訴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五)組織會員單位間的業務、技術和經驗交流,通過刊物、網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數據,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六)對自願加入本會的市州保險行業協會進行業務指導,加強與國內外協會組織間的交流和合作,借鑑先進做法,支持保險業參與國內外競爭,維護保險業利益;

(七)整合宣傳資源,大力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強化市場主體法律意識,加強與媒體的溝通,正面引導輿論宣傳;

(八)經四川保監局授權和委託,開展保險職業與實務的教育培訓工作;

(九)承辦四川保監局委託辦理的其它事項。

組織機構

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行業自律公約。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5、審議、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理事會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任、副主任的聘用。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審議、制定本會管理制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10、審議、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專業委員會

保險醫務管理協調專業工作委員會:

主要的職責:

1、貫徹執行《保險法》、保險監管機關頒行的規章和行業協會的章程、自律公約;草擬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表決的本專業範圍內的行業自律公約;擬定自律公約實施細則。

2、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對會員單位的違約行為進行自律檢查和處理,維護保險市場正常秩序。

3、就醫保合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與相關各方進行溝通協調,維護會員單位、被保險人和醫療機構各方的合法權益。

4、對定點醫院進行現場督查,代表保險行業與問題醫療機構進行洽談,尋求合理解決。

5、對失信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進行認定,建立黑名單制度。

6、組織會員單位之間、國內外同行之間,就醫保合作有關問題進行研討、交流和合作。

7、與衛生行政部門、社保、司法鑑定機構、司法機關等相關部門加強交流、溝通和信息收集。

其它專業工作委員

主要的職責:

1、貫徹執行《保險法》、保險監管機關頒行的規章和行業協會的章程、自律公約;草擬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的有關該專業委員會範圍內的行業自律檔案草案;擬定自律公約實施細則。

2、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監督管理機關頒行的規章、政策及行業自律公約和自律公約實施細則、規定,規範該專業委員會範圍內保險市場競爭行為和維護保險市場正常秩序,依照行業自律公約和行業自律公約實施細則對會員的違約行為進行規範、檢查、處理。

3、維護會員單位與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向保險監督管理機關和其它政府部門反映共同願望與建議。

4、組織會員單位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增進同行業協會與團結,開展與國內外保險業的友好交往與技術交流合作。

常設機構

一、財產險工作部

1、 財產險保險業務諮詢服務與信訪工作;

2、 財產險保險市場調研工作

3、財產險保險契約糾紛調解工作

4、 受理和實施違約調查處理並管理檔案;

5、財產險 等專業工作委員會召集人和辦事機構,負責草擬並協助組織實施其決議、行業自律規定等;

6、協調財產險及其相關領域的行業事務和開展其它相關業務工作。

二、壽險工作部

1、人身險保險業務諮詢服務與信訪工作;

2、人身險保險市場調研工作

3、人身險保險契約糾紛調解工作

4、人身受理和實施違約調查處理並管理檔案;

5、人身險專業委員會召集人和辦事機構,負責草擬並組織實施其決議、行業自律規定等;

6、協調人身險及其相關領域的行業事務和開展其它相關業務工作。

三、中介工作部

(一)按照《保險法》、保險監管機關的規章和行業協會的章程、自律公約開展中介工作;執行保險監管機關頒行的規章和行業協會的章程、自律公約。

(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監督管理機關頒行的規章、政策及行業自律公約、規定,履行行業協會有關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草擬相關行業自律檔案草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維護保險代理契約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調解代理契約糾紛,處理代理契約投訴。

(四)組織會員單位的保險代理管理方面的交流,增進同行業協作與團結,組織開展與國內外保險代理業的友好交往與技術交流合作。

(五)開展市場調研工作,宣傳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與保險代理制度發展成就,向會員單位與代理人、提供諮詢服務,向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提供培訓服務。

(六)依照保險監督機關授權對全省保險代理人實施包括資格認證、執業管理、流動管理、違規處理在內的行業管理。

(七)接受保險監督管理機關授權或委託辦理的符合協會宗旨的其它保險中介管理事項。

四、辦公室

1、文秘

2、會務管理

3、秘書處行政管理(資產、物品、圖書室、車輛、辦公設施維護)

4、財務管理

5、檔案及內外收發

6、相關對外聯繫工作

7、人事與勞動工資管理

8、其它

五、信息工作部

(一)按照《保險法》、保險監管機關的規章和行業協會的章程、自律公約擬定信息管理規定和辦法;執行保險監管機關頒行的規章和行業協會的章程、自律公約。

(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監督管理機關頒行的規章、政策及行業自律公約、檔案規定,組織開展行業信息披露工作。

(三)負責協會網站 、語音系統、網路系統、《保險市場動態》的信息收集、編撰、運行、維護、管理等工作。

(四)協助組織會員之間的信息交流與合作,增進同行業協作與團結,開展與國內外保險業界有關信息工作的友好交往與技術交流合作。信息資源開發、管理。

(五)開展市場調研工作,宣傳保險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與保險業成就,普及保險知識,協助編印保險刊物,向會員單位、保險當事人、保險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提供諮詢服務。

(六)協會語音系統、保險年鑑(保險志)編纂及組織管理工作

六、 成都航意險共保辦公室

七、 法律-培訓工作部

(一)法律事務工作職責

1.參與行業自律,為行業自律提供法律服務,推動會員單位依法合規經營。

2.參與保險業法律制度建設活動,反映保險業意見,推動有利於保險業建康發展的保險法律制度的建設。

3.對侵犯保險行業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開展維權活動。

4.就會員單位的重大、典型訴訟(仲裁)案件,向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反映保險行業的意見,促請依法公正審判。

5.與司法機關溝通協調,爭取司法機關對保險業的理解支持,營造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良好司法環境。

6.組織會員單位之間、會員單位與業外機構和專家學者之間的保險法律研討、交流與合作,推廣經驗,促進資源共享。

7.建立保險法律專家庫,為會員單位選聘保險法律事務人員提供人才資源。

8.宣傳保險法律法規,組織保險法律培訓,普及保險法律知識,提高公眾保險法律意識和保險從業人員依法執業的自覺性。

9.為會員單位提供保險法律諮詢服務。

10.協助協會秘書處各職能部門辦理有關法律事務並審查相關法律檔案。

(二)培訓事務工作職責

1.組織行業性專題培訓,提高保險從業人員對保險業重大問題的認識。

2.組織會員單位之間、會員單位與業外機構和專家學者之間的培訓研討、交流與合作,推廣培訓經驗,促進培訓資源共享。

3.建立保險講師庫,為會員單位選聘培訓講師提供人才資源。

4.為會員單位提供必要的培訓服務。

自律公約

四川省保險行業自律公約

(2001年12月3日一屆一次理事會全體會議審議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秩序、規範經營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環境、促進四川保險業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家《民法通則》、《保險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和《四川省保險行業協會規章》,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的定約單位為四川省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員。本公約由定約單位遵循平等、協商、自願的原則訂立。

第三條 本公約經定約單位代表人簽署訂立後,訂約單位及其分支機構即承擔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政策和本公約的義務,依法合規經營保險業務。並承諾一旦發生違約事項,願意承擔違約責任和接受本會依照本公約及其附屬檔案作出的違約處理。

第二章 經營

第四條 遵循分業經營的原則,財產保險公司和人身保險公司不得交叉經營或變相經營未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的保險業務。

第五條 遵循屬地原則,除法律、法規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不在《保險經營許可證》規定的區域範圍外展業。

第六條 遵循自願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或變相強制投保人投保。

第七條 遵循公平競爭原則,不使用以下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一)正常降低保險費率、擴大保險責任範圍或許諾保險契約約定之外的其他利益;(二)強迫、利誘投保人解除與其他保險人的保險契約;(三)利用政府部門、壟斷性行業、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或社團藉助行政權力,非法排擠、阻礙其他保險人正常開展保險業務活動;(四)偽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其他保險公司的信譽與形象;(五)利用司法機關或行政部門的判決、裁決、處罰,貶低當事方保險機構;(六)以其他方式進行的不正當競爭。

第八條 遵循誠信原則。保險業務宣傳內容應當客觀、真實,不詆毀其他保險機構及其業務人員。對客戶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不對保單預期收益、保險責任範圍等作誇大不實的虛假宣傳,或故意隱瞞可能影響投保的責任免除、退保處理等應向投保人告知的重要內容。

第九條 嚴格執行中國保監會有關保險中介管理的規定,不與未經中國保監會資格認證或被吊銷從業《資格證》、《許可證》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建立業務關係、發生業務往來和支付代理手續費、佣金或其他勞務費用。

第三章 承保

第十條 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有關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的規定。凡中國保監會制定和修訂的主要險種的基本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和條款解釋必須嚴格執行,不隨意更改、變通。屬於在保護期內的新開發險種,其他保險機構不得侵權經營。

第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制定、修訂的全國性統一條款、費率在我省實施時,應按本會有關專業委員會協商作出並經中國保健會成都辦公室批覆同意的關於該條款、費率的實施時間、方法、步驟、以及費率浮動幅度等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中國保監會有關保險代理人管理的規定。不委託無簽單權的保險代理人簽發保單;不超標準、超範圍支付代理手續費或佣金;不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支付代理手續費或回扣等非法利益。代理手續費支出應記入“手續費支付”科目,並建立明細台帳,不直接在應收保費中抵扣。兼業代理人解繳保險費和向其支付代理手續費均以轉賬方式進行,不進行現金往來。

第十三條 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關於無賠款減收保險費優待的規定。凡符合無賠款優待條件的,必須將應收保費、減收比例和按比例減收後的實收保費在保單上載明。不採取退費方式支付;不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實行無賠款優待。

第十四條 規範簽單實務。凡中國保監會或本會規定使用電腦簽單的險種,必須使用電腦製作保險單;除定額保單、極短期業務保險憑證外,保險契約的保險費率欄中必須按規定費率表對應的費率檔次正確填寫,不得有“按約定”字樣;機動車輛保險的保險價值必須依據當地當時的同類車輛新車市價確定,不得出現空白;嚴格保險單證印刷、領取、使用、流轉、回收、銷號等制度,不使用已經廢止的舊保單和保費收據。

第四章 理賠

第十五條 依照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認真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

採取業務措施、技術手段、宣傳方式和建立規章制度,使被保險人了解索賠程式,方便被保險人索賠,切實提高理賠服務質量。

第十六條 嚴格遵守理賠制度和理賠紀律,不向被保險人實行固定賠付或賠款包乾;不將賠款許可權下放給保險代理人;不利用理賠之機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不合理要求或故意拖延、推諉案件的處理;不強制指定被保險人到指定修理廠修車。

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對未經中國保監會資格認證的鑑證、評估機構的強制定損活動不參與,對其強制定損的結論不予認可,對其強制定損的費用不予報銷。對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或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應堅決抵制並向上級公司、保險監管機關和本會反映。

第五章 違約處理

第十八條 違反本公約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擅自開展未經保險監管機關批准的保險業務,或未經保險監管機關批准擅自跨區域經營保險業務,或非法強制或變相強制投保人投保的,違約人(會員單位或其分支機構,下同)每次支付違約金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第十九條 違反本公約第七條,採取各種手段開展不正當競爭的,違約人每次支付違約金5萬元。

第二十條 違反本公約第八條,對保險產品進行誇大、虛假宣傳或故意隱瞞重要事實誤導投保人的,違約人每次支付違約金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公約第九條,與無證或被吊銷從業《資格證》、《許可證》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發生業務往來的,或與保險代理人有非協定業務往來的,違約人每次支付違約金5萬元和所發生違約金額。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公約第十條,擅自變更中國保監會制定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或未經中國保監會同意擅自使用自訂條款和費率,違約人每次支付違約金5萬元;侵權經營其他會員單位開發的在六個月保護期內的險種,違約人每次支付違約金10萬元,並將所收保費劃給被侵權單位。

第二十三條 違反被公約第十一條,擅自降低或變相降低費率的,違約人每次支付違約金2萬元。

第二十四條 位反被公約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約人每次支付違約金1萬元至2萬元和所發生的違約金額:

1.提高或變相提高保險代理手續費或佣金支付標準的;

2.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代理手續費的;

3.給付保險代理手續費無保費收據可查的;

4.不按毛保費收入記賬、保險代理手續費不記入“手續費支付”科目、不建立手續費支付台帳和手續費在保費收入中直接坐扣的;

5.向兼業代理人以現金支付手續費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公約的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約人每次支付違約金1萬元和所發生的違約金額:

1.未到期提前支付或超標準支付無賠款優待的;

2.向保險代理人支付無賠款優待的;

3.以任何形式的退費或回扣形式支付無賠款優待的;

4.不按規定條件、比例、方式實行無賠款減收保費優待的;

5.以其他形式違規支付退費或回扣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公約第十四條,簽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約人按每單支付違約金5000元和應收保費1-3倍:

1.不按規定使用電腦簽單的;

2.保單費率欄不按規定填寫或出現空白、或有“按約定”字樣的;

3.機動車輛保險營運車輛安非營運車輛收費,保險價值不按規定確定,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不在保單上註明“發生部分損失時賠款按比例分攤”字樣的;

4.使用已經廢止的舊保單、保費收據簽單收費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公約規定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違約人每次支付違約金1萬元和所發生的違約金額:

1.對被保險人採取固定賠付或賠款包乾的;

2.將理賠許可權下放給保險代理人的;

3.強制指定修理廠的。

第二十八條 訂約人發生涉嫌違約事項,依照本公約附屬檔案《違約處理程式》辦理。

第二十九條 違約金收入依照《社會團體財務管理辦法》專賬管理,用於發展符合本會宗旨和職責範圍的事業。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公約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本會秘書處負責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共約一式三份,簽署人、監證人、本會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條 本公約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附屬檔案:

違約處理程式

違反本公約的規定,按如下程式處理:

一、登記立案。本會秘書處投訴調查部接到對違約行為的投訴或舉報,即使登錄《投訴登記表》,對涉嫌違反本公約規定的,予以立案;對超出本公約範圍或內容缺少必要證據的,不予立案。

二、調查核實。對於立案案件,由本會秘書長交由相關專業委員會會同被調查人的上級分公司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按調查事項展開認真調查核實。被調查人應予充分配合,據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調查結束後,調查組應及時提交書面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

三、審議表決。本會秘書處接到前述調查報告後應召開相關專業委員會對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進行審議表決。表決以委員單位和專業委員會主任各一票計算,贊成票超過半數時為通過;不足半數時為否決;等於半數時,由專業委員會主任做出裁決。

四、通知執行。違約處理決定以本會檔案通知形式主送違約人,抄送違約人上級分公司和成都保監辦。違約人收到本會違約處理決定後應按處理決定執行,並於二十個工作日內將應支付的違約金劃到本會賬戶,逾期應加收日滯納金1%。

五、違約人如對本會處理決定不服,可於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本公約監證人成都保監辦提出申訴。本會秘書處將依照成都保監辦對該申訴的書面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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