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行條例

單行條例

單行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自治權的範圍內,依法根據當地民族的特點,針對某一方面的具體問題而制定的法規。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區域自治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制定的單項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對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立法許可權作了特別規定,即“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地方立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權,主要是制定和變動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權力。

一般而言,單行條例都是與自治條例一起說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反映本地政治、經濟、文化和其他方面的特殊情況,行使自治權發展民族自治地方各相關事業,從本地特殊情況出發實施憲法、法律的首要的、尤其重要的法的形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作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據。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憲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都是地方立法行為,條例的法律地位相當於地方性法規,屬於地區性和局部性法規,其法律效力僅限於自治權管轄的範圍。

條例規定

自治條例通常規定有關本地區實行的區域自治的基本組織原則、機構設定、自治機關的職權、工作制度及其他重大問題。自治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綜合性的基本依據和活動準則。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區域自治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制定的單項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對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立法許可權作了特別規定,即“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人大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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