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戶稅

唐戶稅

唐代按戶等徵收的重要稅目。其徵收對象上自王公﹐下至一般百姓﹐是封建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北齊時立九等之戶﹐富者稅其錢﹐貧者役其力﹐就是按戶等徵稅或徵發徭役。

簡介

隋代在沒有或缺少課調的州﹐計戶徵稅﹐以供當地地方官的祿力﹐大約當時還不是普及全國的稅目。唐代戶稅的名稱最早見於武則天長安元年(701)十月詔所云“天下諸州王公以下﹐宜準往例稅戶”。既稱往例﹐說明此前已經實行過。《唐六典》有三年一大稅﹐每年一小稅以供軍國傳驛之用的記載。據日本所藏吐魯番出土文書《武城鄉人田門孔辭》﹐大稅﹑小稅即是戶稅。據唐玄宗天寶中(約750年)尚書省的計帳﹐當時戶稅收入約二百餘萬貫。

戶稅制特點

戶稅制特點之一

是按戶等收稅。唐高祖武德六年(623)三月下令﹐天下戶按資產多少(資產不包括土地)分為上﹑中﹑下三等。到唐太宗貞觀九年(635﹐一作武德九年)三月﹐又分天下戶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嶺南戶分五等)。唐代二百九十年中﹐戶稅稅率多次改變。天寶中戶稅稅率為八等戶(下中)納錢四百五十二文﹐九等戶(下下)納錢二百二十文。代宗大曆四年(769)正月規定:上上戶四千文﹐以下每等遞減五百文。至第七等下上戶一千文﹐第八等下中戶七百文﹐第九等下下戶五百文。現任職事一品官準上上戶稅﹐九品準下下戶稅。若一戶有數人在數處任官﹐要在各處按官品納稅。納稅的職事官只限於正員官和雖非正員但占有額內實缺者。試官和員外置同正員文武官﹐均不在納稅之限。百姓有邸店﹑行鋪和爐冶的﹐按本戶戶等加二等納稅。官吏及富有者的寄莊戶﹐按七等戶納稅﹔一般百姓的寄住戶﹐按八等戶納稅。各種浮客和暫時寄住戶﹐稍富有的準八等戶稅﹐其餘準九等戶稅。諸道將士的莊田﹐一律按九等戶納稅。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以後﹐戶稅成為兩稅法兩項內容之一。兩稅法規定納錢部分就是戶稅﹐而且也是按戶等高下徵收的。

戶稅制另一特點

納錢是戶稅制另一特點﹐大多數地區如此。但少數地區不同﹐例如天寶初年交河郡(西州)﹐戶稅既納錢又納柴。有一件吐魯番文書記載:“周通生納天寶三載後限稅錢一百一十六文。”既有後限﹐當有前限﹐可見納稅期限也或分為兩次。唐王朝疆域遼闊﹐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一般稅制中也包含少數地區的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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