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地下管線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條例介紹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
第224號
《哈爾濱市地下管線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8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10月20日起施行
代市長:林鐸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制定初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規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行為,合理保護、開發、利用地下管線空間資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條例適用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規劃區內(暫不含呼蘭區、阿城區)地下管線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工業、電力、通訊、廣電、照明、交通信號、公共視頻監控、鐵路信號等管線(含附屬設施)及相關纜線共用溝、管道共用溝等地下空間設施。
本辦法所稱纜線共用溝,是指沿城市道路地下構築的用於承載電力、通訊、廣電、照明、交通信號、公共視頻監控、鐵路信號等各類光(電)纜的綜合性地下管道、通道。
本辦法所稱管道共用溝,是指沿城市道路地下構築的用於承載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工業等各類公用設施管線的綜合性地下管道、通道。

管理原則

第四條 地下管線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籌管理、節約資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市地下管線管理機構負責地下管線日常統籌管理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城鄉規劃、公安交通、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水務、城市管理、財政、人防、交通運輸、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地下管線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採用纜線共用溝、管道共用溝等建設方式建設地下管線,提高地下空間利用效率。
鼓勵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採用各類先進技術對地下管線進行標識、定位、探測和管理。

規劃管理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七條 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行業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城市基礎設施專項規劃。
新建城市道路應當規劃建設纜線共用溝、管道共用溝等地下空間設施;既有城市道路改造時,具備條件的應當規劃建設纜線共用溝、管道共用溝等地下空間設施。
新建城市主幹道路具備條件的,應當規劃建設纜線共用溝、管道共用溝。
已規劃建設纜線共用溝、管道共用溝的區域,不再規劃建設同類地下管線。
第八條 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城市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及行業發展需求,制定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
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群力新區開發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城市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和本區域發展需求,制定本區域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
行業和區域下一年度地下管線建設工程計畫,應當於每年12 月20 日前報送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行業和區域下一年度地下管線建設工程計畫進行綜合平衡,安排確定城市綜合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畫。

管理原則

安排確定城市綜合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畫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兼顧區域發展需要和行業發展需求;
(二)與城市道路建設同步進行;
(三)與民生需求相結合,與交通疏導相適應;
(四)同一區域,不同地下管線,同步施工,避免反覆挖掘。
第十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安排確定城市綜合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畫時,應當徵求市城鄉規劃、公安交通、水務、城市管理、交通運輸、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未列入城市綜合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畫的地下管線工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未列入城市綜合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畫、審批手續不健全或者未按照審批要求施工的地下管線屬於私建濫建工程。
第十一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綜合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畫組織安排施工項目。
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每年6月20日前,向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審定,做出調整或者不予調整決定。
第十二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纜線共用溝、管道共用溝綜合規劃,根據地下管線等相關行業發展需求,結合道路建設計畫,確定纜線共用溝、管道共用溝年度建設項目,並納入年度地下管線建設計畫。
第十三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水務等相關部門,組織相關地下管線單位確定政府用於供熱、排水等老化管網專項補貼項目,納入年度地下管線建設計畫,並對項目實施情況跟蹤監督。

建設管理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實行報建制度。建設單位應當自城市綜合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畫確定的建設日期前30日,持地下管線工程立項的批准或者核准等有關檔案及資料,到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報建後,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地下管線產權單位、管護單位,對地下管線綜合總平面進行會簽。地下管線產權單位、管護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涉及軍事管理區外的國防地下管線的,應當邀請有關軍事單位參加地下管線綜合總平面會簽。
第十六條 綜合平面會簽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交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報批圖。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地下管線綜合總平面內的地下管線單位進行現場踏查,綜合會簽。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填寫《地下管線監護交底卡》,建設單位填寫《地下管線安全保護承諾書》,明確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監護範圍和管護責任。

審批管理

第十七條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應當依法辦理規劃許可。
供水、排水、熱力、燃氣及地下公共設施管線建設工程應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
第十八條 辦理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應當向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遞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建設工程施工契約;
(三)建設工程監理委託契約;
(四)工程質量監督登記表;
(五)建設工程安全措施審查;
(六)應履行工程招標程式的地下管線建設工程需提供施工中標備案通知書。
主幹線與用戶接入區間的地下管線工程辦理施工許可,可只提供本條前款(一)、(二)、(三)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九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地下管線建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在4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即日下達不準予許可告知書。
第二十條 城市建設重點工程涉及地下管線建設的,應當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現場進行聯合審批。
第二十一條 新建住宅小區內的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按照單位工程實行施工許可管理,並與建築工程同時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地下管線出現故障、險情等情況時,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先行組織搶修,同時告知市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並按照有關規定在2日內補辦備案手續。未按照規定補辦備案手續的,視為未履行建設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涉及道路、鐵路、捷運、地下建築、水利工程、綠地、文物保護區等,應當到相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二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自取得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未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施工許可期滿前向施工許可核發部門申請延期,並說明理由;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未開工又未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次數、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二十六條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
地下管線工程勘察、測繪、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技術規範要求進行地下管線的勘察、測繪、設計,並參與地下管線工程驗收工作。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技術、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管理體系,制定各項施工管理規定。
地下管線建設、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全過程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地下管線施工實行現場監護制度。現場地下管線情況複雜或者直接涉及毗鄰管線安全的工程,應當由施工單位及毗鄰管線產權單位、管護單位派專人進行現場監護,確保施工管線和毗鄰管線設施完好。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現有未查明地下管線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或者損失的擴大,告知建設單位並向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因城市建設工程施工造成私建濫建地下管線損壞的,由私建濫建地下管線的產權單位自行負責,並賠償因管線搶修造成的城建工程建設誤工費;需要遷移的,由地下管線單位無條件遷移。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可能對其他地下管線或者市政、綠化、建築物及構築物等設施造成影響的,應當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並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派員到場監督。如有損壞,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採取應急保護措施,並立即通知有關單位進行搶修或者處置,同時做好記錄。
第三十條 纜線共用溝、管道共用溝建設採取政府和社會投資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鼓勵社會企業參與纜線共用溝、管道共用溝建設。具體辦法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 纜線共用溝、管道共用溝建設應當依據纜線共用溝、管道共用溝綜合規劃和年度地下管線建設計畫,與新建、改擴建城市道路同步進行。
第三十二條 纜線共用溝、管道共用溝施工建設應當履行建設審批程式,按照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組織建設。纜線共用溝、管道共用溝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組織有關部門及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信息管理

第四章 信息檔案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標準統一、互聯互通、資源整合、綜合利用的原則,統籌建立地下管線地理信息平台。
地下管線地理信息平台建設應當由政府和管線產權單位共同投入。
第三十四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地下管線專項普查,及時存儲、更新、整合相關部門、相關專業系統的城市地下管線信息資源。
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信息標準和要求,建立和維護各自的信息系統,保證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
第三十五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下管線變化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及管線單位,對城市地下管線進行補測補繪,核驗竣工資料,並及時輸入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第三十六條 城市地下管線地理信息系統應納入城市應急搶險體系,為地下管線應急搶險指揮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第三十七條 城市地下管線地理信息系統為城市地下管線規劃、建設、管理提供服務,相關建設單位需要查閱、利用地下管線信息的,應當遵守保密要求。
涉及地下管線信息的單位,應當建立保密制度,制定獲取、登記、歸檔、使用、審批、銷毀地下管線信息的規定。
儲存地下管線信息的庫房及設施應當符合保密要求,存儲、處理、傳遞地下管線信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地下管線信息未經其所有權部門批准,不得複製或者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經批准複製的,複製件按照原件的密級管理。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報建時,應當與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報送建設工程竣工檔案責任書》。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告知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後,報送檔案的內容、要求和時限。
第三十九條 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應當在竣工驗收前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驗收合格的出具《工程項目竣工檔案預驗收憑證》。
第四十條 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對未取得《工程項目竣工檔案預驗收憑證》的工程項目,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匯總整理施工和監理內業資料、竣工圖紙。工程竣工後,按照規定標準報送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存檔。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在接收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工程項目竣工檔案合格證》。

法律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契約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報建備案手續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實質量責任制,出現質量責任事故的,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 施工單位未對現場實行封閉圍擋、未對毗鄰地下管線採取專項防護措施的,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後,未按照規定向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報送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問責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安排確定城市綜合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畫,影響地下管線工程建設的;
(二)對未列入城市綜合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畫的地下管線工程,給予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
(三)對已規劃建設纜線共用溝、管道共用溝的區域,規劃建設同類地下管線的;
(四)地下管線管理過程中其他違法行為。

附加規則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呼蘭區、阿城區和縣(市)可參照執行。

執行日期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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