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以忠

周以忠

周以忠,男,漢族,1962年8月出生,河南駐馬店人,1985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7年10月參加工作,清華大學金屬材料與熱處理專業畢業,碩士研究生學歷,工學碩士。曾任河南省開封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4年1月18日,被判處無期徒刑。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79.07—1984.07, 清華大學機械系金屬材料與熱處理專業學習;

1984.07—1987.10, 清華大學金屬材料與熱處理專業研究生;

1987.10—1989.05, 中國第二砂輪廠企管辦幹部;

1989.05—1990.12, 中國第二砂輪廠企管辦集體企業科科長;

1990.12—1992.04, 中國第二砂輪廠陶瓷磨具二分廠副廠長;

1992.04—1993.06, 中國第二砂輪廠廠長助理;

1993.06—1993.12, 中國第二砂輪廠副廠長;

1993.12—1997.04, 河南省白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

1997.04—1998.08, 河南省白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1998.08—1998.12, 河南省白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1998.12—2001.06, 河南省鄭州市副市長;

2001.06—2003.11, 河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2003.11—2005.01, 河南省南陽市委副書記;

2005.01—2006.12, 河南省南陽市委副書記,南陽市委黨校校長(兼);

2006.12—2007.02, 河南省開封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

2007.02—2011.05, 河南省開封市委副書記、市長。

第九屆、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雙規調查

2011年5月15日,經河南省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對其採取“雙規”措施。

辭去代表

2011年7月30日,因嚴重違紀,周以忠提出辭去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請求。經常委會議表決通過,接受周以忠的辭職請求。

一審宣判

2014年1月18日 ,周以忠非法收受人民幣951.5萬元,法院判處其無期徒刑。

據了解,原開封市市長周以忠,在南陽、開封任職期間,涉嫌利用職務之便,為房地產開發商等謀取利益,收取巨額賄賂。並且借逢年過節之際,收取黨員幹部款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嚴重違紀並涉嫌違法犯罪 。

周以忠在擔任南陽市委副書記、開封市市長期間,非法收受人民幣951.5萬元、55.2萬美元、8.1萬歐元、10萬元港幣、1萬加元、購物卡7萬元、手錶兩塊價值27.2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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