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貝克法

《呂貝克法》是石勒蘇益格-霍爾斯坦城市呂貝克在1226年成為自治城市後使用的具有憲法性質的法律,它取代了查理曼大帝建立的古代國家君主統治準則和地方諸侯統治準則。《呂貝克法》規定,父子或兄弟不能同時成為議員,這使一些有影響力的家族無法長期影響自治城市的政治。

介紹

《呂貝克法》是石勒蘇益格-霍爾斯坦城市呂貝克在1226年成為自治城市後使用的具有憲法性質的法律,它取代了查理曼大帝建立的古代國家君主統治準則和地方諸侯統治準則。後者要求統治者親自掌握所有臣屬,負責每一個臣屬的防衛、健康和利益,授予他們地產和城鎮。《呂貝克法》在理論上使城市擺脫了王權的控制,實現自治。呂貝克向波羅的海沿岸城市推廣它的政府形式,最終約有100個城市接受了這種政府在法律的框架內行使權力的模式,同時《呂貝克法》也成為德國許多城市法例的基礎。13世紀後期,使用《呂貝克法》的城市組成了一個強大的貿易聯盟——漢薩同盟,這是一個以呂貝克為首的自治城市聯盟。在1586年Johann Balhorn印刷出《呂貝克法》的修訂版以前,官方的法律副本是不實用的,但它的主要意義在於,呂貝克成為德國城市給予市民權利和反對貴族特權的先驅。同時,《呂貝克法》成為威斯特伐利亞的《多特蒙特法典》、薩克森的《戈斯拉爾法典》和中部的《馬格德堡法》的基礎。引用“德意志的法律”在中世紀意味著法律源於《呂貝克法》。

《呂貝克法》規定,一個城市要由一個20名以上議員組成的議會管理。議員不是來源於市民選舉,而是來源於城市商業行會的推薦。考慮到這些議員的關鍵作用,原則上每一屆議會政府的任期為兩年,但議會政府可以要求議員們留後,實際上議員們的職位可能是終身的。議會選出四名市長分別掌握政府的權力。頭名的市長通常是他們當中年紀最大的,起到領導的作用。市長們會儘可能地保持連任,但在漢薩同盟的許多城市中,都出現過市長因為政治上的過失被處死刑。

這種城市自治的模式決定了只有經驗豐富、有影響力的成功商人和小部分律師能成為議員。另外,《呂貝克法》規定,父子或兄弟不能同時成為議員,這使一些有影響力的家族無法長期影響自治城市的政治。

使用城市(年份)

呂貝克、漢堡(1188)、羅斯托克(1218)、維滕堡(1226)、斯特拉爾松德(1234)、但澤(1235)、普倫(1236)、伊策霍(1238)、基爾(1242)、德恩(1243)、埃爾賓(1246)、雷維爾(1248)、格賴夫斯瓦爾德(1250)、達姆加滕(1253)、梅梅爾(1254)、科沃布熱格(1255)、特切夫(1260)、沃爾加斯特(1282)、維爾斯特(1282)、布拉涅沃(1284)、維森貝格(1302)、斯武普斯克(1310)、新斯德丁(1310)、達爾沃沃(1312)、波拉努夫(1313)、夏努夫(1317)、斯瓦夫諾(1343)、納爾瓦(1345)、呂根島(1613)、哈普薩盧、大諾夫哥羅德、維斯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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