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小莉[貪污犯]

吳小莉,女,74歲,原上海公欣工程建設監理中心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曾經顯赫一時的女強人因貪污4200萬公款於2012年6月5日上午,被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基本信息

個人經歷

小莉曾在原上海公用事業局基建處擔任過10年的副處長。

1994年,其所在單位投資100萬元組建上海公欣工程建設監理公司,吳小莉就被任命為法定代表人、經理,全面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工作。該公司主要開展對上海市一些重大工程業務的監理活動。

1998年辦理退休手續,時年60歲。

2008年,其執掌的公欣公司轉由國有企業上海某建設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2008年12月,吳小莉被免去法定代表人的職務,但她通過“股東決定”繼續擔任公司董事,仍全面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工作。

2010年5月,公欣公司進行資產評估後以143萬餘元的價格,通過產權交易中心招投標轉讓給住遠公司。

2012年6月5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一審判處上海公欣工程建設監理中心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吳小莉無期徒刑。

犯罪事實

2002年,吳小莉開始授意公司財務長期將公司監理費收入通過採用與第三方簽訂虛假勞務契約的方法,將公司合法營業收入以配合費、勞務費等名義轉至某區以勞養武民兵服務部套現。

2002年-2010年5月,形成公欣公司2000餘萬元賬外資金。

2004年2月,某機關下屬單位的一營業所服務站點,被調撥給了吳小莉的公欣公司,得到該房產後,吳小莉授意立刻出讓,並將房產所得247萬餘元賬外直接用於購買西康路某房產,對外出租,且不入公司財務賬。

2007年初-2009年12月間,吳小莉指使姚某採用長期在實發工資名單上虛列人頭數,虛增職工工資支出從公司賬內套現,逐月截留、累積現金的手法,在賬外形成、私設現金小金庫,累計金額60.56萬元,並指使姚某將該款以姚某個人名義開立定期存單。

公司改制後,服務站點房產滯留在公欣公司,由吳小莉直接控制繼續出租。在公司轉制前後,該房歷年來所產生的房租收益總計14萬餘元亦被吳小莉實際控制。經評估,該房屋在2009年11月30日改制基準日的價格為414萬餘元。

經查明,在資產評估期間,吳小莉將4012萬餘元應收款故意隱匿於賬外,不納入評估範圍,並向上級主管單位及審計、評估單位提供虛假的企業經營損益報表,致使公欣公司的產權價值被嚴重低估。

以嚴重低估的價格轉制後,吳小莉等人通過以個人名義獲取該公司49%的股權,仍繼續負責公欣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此前被隱匿的公欣公司應收債權總計4012萬餘元被吳小莉個人實際控制。

被判刑

 吳小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4200餘萬元國有資產隱匿帳外,未納入轉制範圍,並將上述財產予以私分,供個人支配,構成貪污罪,考慮到吳小莉退回贓款,認罪態度較好,法院依法判處吳小莉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違法所得全部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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