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義財產稅

名義財產稅是以納稅人所有或屬其支配的財產為課稅對象的一類稅收。

定義

鑒於貧富差距持續拉大的現實,必須以物業稅為突破口,儘快開徵各種財產稅

背景

從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正式提出開徵物業稅的那一天起,在中國的大地上,物業稅就成了一個頗為搶眼的概念。圍繞物業稅而不時出現在各種媒體上純屬道聽途說的報導,更是扣人心弦。

先是有報導說廣州市試行了物業稅,繼而說物業稅在福州市開徵了,後來又說北京市開始了物業稅試點……然而,雷聲大、雨點小,即便物業稅的開徵遙遙無期,各種傳言一再地被證偽,人們的熱情並未隨之減弱下來,反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有關物業稅的議論之所以能在霧裡看花的境況下呈現異常熱烈的場面,固然與其牽動的利益範圍廣大有關,但除此之外,更加重要而深刻、極易忽視的原因在於:我們始終未能給開徵物業稅一個適當的理由。

說來有趣,當物業稅的字眼進入人們視野的時候,我們恰好步入新一輪的經濟擴張期。由房地產投資熱所帶動的經濟過熱成為主要的防範對象。為了抑制過熱的房地產投資,為了把房地產市場價格漲勢降下來,政府動用了幾乎所有可以動用的手段。於是,物業稅被“附加”了控制房地產市場價格的功能,而進入到不少人意想中的操作清單。但是,房地產的價格畢竟不是一個稅收問題,作為財產保有環節的物業稅又難以對流通環節施加直接的影響。所以,儘管這幾年房地產價格的漲勢令人憂心重重,它最終未能成為開徵物業稅的適當理由。

另一關於開徵物業稅的說法,是給地方政府尋找主體稅種。在從1994年實施的現行稅制格局中,尚無歸地方政府專享的主體稅種。本著分稅制體制的要求,應當建立地方稅收體系,並在其中設有主體稅種。物業稅本身所具有的特點,又符合作為地方稅收主體稅種的要求。於是,便有了以開徵物業稅來完善地方稅收體系的呼聲。但是,在中央集權制的現實背景下,不僅地方政府的稅收立法權問題提不上議事日程,而且,各種轉移支付被當作了平衡地方政府收支的主要途徑,也使地方主體稅種之事難以成為重要的關注點。因而,它亦構不成開徵財產稅的適當理由。

理由

那么,我們究竟有無開徵物業稅的適當理由?

注意到物業稅不過是房地產稅的另一種稱謂,可以得到如下的判斷:作為財產稅的一個類別,物業稅的開徵意味著中國財產稅缺失狀態的結束。因為,迄今為止,在中國現行稅制體系中,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財產稅。既有的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儘管在名義上可以歸為財產稅,但其設定的納稅人並非著眼於個人。以傳統意義上的“單位”作為基本納稅人的這兩個稅種,自然不是直接稅。在現代稅制體系中,直接稅則是財產稅的一個重要屬性。

對於貧富差距過大且仍呈逐步拉大之勢的現實中國國情來說,財產稅的缺失,可是一個必須儘快加以糾正的事項。常識告訴我們,人與人之間的貧富差距是通過三個層面上的因素表現出來的。一是收入,你取得的收入比我多,你比我富。二是消費,你消費的規模比我大,消費的檔次比我高,消費的魄力比我足,你比我富。三是財產,你擁有的財產比我多,你比我富。其中,前兩個因素屬於流量,後一個因素屬於存量。存量是基礎性的,在相當程度上決定著流量。將這樣一種貧富差距同現行的稅制格局相對接,可以發現,在收入取得層面,我們有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在消費支出層面,我們有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調節。在財產保有層面,我們則基本處於無稅狀態。放著對貧富差距具有基礎性效應的存量因素——財產——不去實施稅收調節,而僅著眼於流量因素——收入和消費——的稅收調節,中國稅收的調節貧富差距作用就可想而知了。

追溯一下這些年來我們在貧富差距問題上所走過的歷程,還可看到,之所以貧富差距會在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並投入相當精力試圖縮小的情況下繼續拉大,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作為政府手中掌握的最主要的調節貧富差距手段的稅收,並非如人們所期望的那樣發揮效力。之所以本應具有調節貧富差距功能的稅收會在現實的貧富差距面前屢屢失效,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現行稅制體系中始終未能填補上財產稅的空位。

鑒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已經成為全國上下的奮鬥目標,鑒於貧富差距的持續拉大已經成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最大障礙,儘快開徵物業稅,並以此作為突破口,陸續開徵遺以及其他屬於財產稅系列的稅種,從而結束中國現行稅制格局中的財產稅缺失狀態,建立起從收入、消費、財產等各個環節全方位調節貧富差距的現代稅制體系,已經勢在必行。

開徵物業稅的基本理由,或許就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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