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田書簡

吉田書簡

吉田書簡,是指在舊金山對日媾和後,為了促使日本政府和台灣國民黨當局實現媾和,在美國壓力下,由日本首相吉田茂以書信形式發布的一個檔案。具體是由美國國務卿杜勒斯交給日本首相吉田茂一封關於處理日台關係意見的一封信,在美國的壓力下,吉田茂最終在這封信上籤了字又寄回給杜勒斯,吉田書簡從而正式形成。

簡介

吉田書簡的簽字者吉田茂吉田書簡的簽字者吉田茂
1951年12月24日,日本首相吉田茂寄給杜勒斯的一封信,這封信被稱為吉田書簡。1952年1月16日公開。其主要內容就是美國政府要求日本政府承認國民黨當局為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1951年12月13日,吉田茂與杜勒斯舉行會談。杜勒斯在會談中對吉田茂宣布了一個備忘錄。日本外務省當日起草了一個對策案,準備與國民黨當局的談判。12月14日,杜勒斯給吉田茂一封信,讓吉田茂簽字後寄給杜勒斯,這就是吉田書簡和它的由來。
吉田書簡有兩個原則:①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②承認國民黨當局現在統治地區,以及將來可能統治的地區。
吉田書簡的發表表示日本放棄了大陸中國,而與台灣保持外交關係。

主要內容

吉田書簡的始作俑者杜勒斯吉田書簡的始作俑者杜勒斯
吉田書簡的主要內容有
(1)日本政府希望與中華民國建立全面的政治和平及通商關係,準備與台灣締結恢復正常關係的“條約”;
(2)該“條約”適用於中華民國現在統治或將來進入其統治下的一切領土;
(3)日本政府無意與中共政權簽定雙邊條約,並將遵照聯合國決議對中共政權採取措施;
(4)中蘇同盟實際上是針對日本的軍事同盟;
(5)中共支持圖謀以暴力推翻日本憲法制度及現政府的日共。

背景

《舊金山對日和約》簽字《舊金山對日和約》簽字
1951 年11 月,日本國會正式批准了舊金山和約,英國也在12 月批准了和約,這增加了大英國協成員國照此辦理的可能性。但和約生效關鍵在於取得美國參議院出席參議員投票的2/3 以上的贊成票,美國參議院堅持一定要等到日本政府在與哪一個中國政府談判媾和有明確態度後方舉行投票。
然而,日本政府在締結和約後,對台灣的態度十分冷淡,日本政府和經濟企業界十分清楚:中國大陸的資源和市場對日本來說是至關重要的,為了美國的利益去討好台灣,失去中國大陸的資源和市場,對任何一位現實的政治家來說,都是一種致命的錯誤。1951 年10 月,吉田茂在國會發表演說時就指出:“日本將必須從一個現實主義的民主國家的立場決定是否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目前,政府正在考慮同哪個國家開啟貿易關係以及在上海設立商務辦事處的問題。”
得知吉田茂在國會的上述講話之後,美國政府感到了情況的危急,慌忙派杜勒斯再次訪日,向日本政府說明這一問題的嚴重性,陪同杜勒斯訪日的還有參議院外交委員會遠東事務小組委員會的參議員亞歷山大·史密斯和約翰·斯帕克曼。這種人員安排也是在向日本政府表明,參議院在批准對日和約問題上所處的重要位置。
12 月13 日,杜勒斯與吉田茂開始正式會談。會談中吉田茂仍不肯作出與台灣當局進行媾和談判的明確承諾,反而對杜勒斯說:“中國問題用武力是解決不了的。自由世界各國應該擴大和中國的接觸,使共產黨控制下的人民感受到自由世界國家的自由氣氛。由於日本與中國同文同種,它比美英兩國更能實現上述目的。”
吉田茂的這種態度使杜勒斯感覺到,單靠說服已難使日本政府就範,於是匆忙結束會談,準備在會下進行周密計畫,壓日本政府屈服。12 月18 日,杜勒斯與吉田茂在東京舉行第二次正式會談,這次會談杜勒斯是做好充分準備而來,故先發制人地對吉田茂說,日本政府如果不與台灣當局進行媾和締約談判,美國參議院將很難批准舊金山對日和約。接著,杜勒斯把一份早就準備好的檔案拿出來,說這是他為日本政府擬訂好的信稿,“基本上體現了日本目前的立場”。信稿的內容他已同兩位隨同而來的參議員商量過,兩位參議員建議最好以吉田茂的名義發表。在吉田茂接過社勒斯代為其所寫的信稿後,杜勒斯又強調說,此信件暫時保密,要到1952 年1 月英美首腦華盛頓會議後才可公布。
吉田茂對杜勒斯的這種做法很不滿意,但杜勒斯拿美國參議院不批准對日和約相威脅,這使吉田茂感到很難處理,因為對日和約不獲批准,日本的主權就不能恢復,這迫使吉田茂終於決定在這份檔案上籤字,於12 月24 日寄送華盛頓,這就是著名的“吉田書簡”。

原文

華盛頓國務院,約翰·福斯特·杜勒斯閣下:
前不久,國會眾參兩院審議對日和約及日美安全保障條約時,就日本今後的對華政策提出了許多質詢,政府也進行了說明了這一說明被引用時有的離開了上下文聯繫和背景,造成了誤解,需要加以消除。日本政府最終希望,與日本的鄰邦中國之間起全面的政治和平與通商關係。
我認為,與在聯合國擁有中國的席位、發言權和投票權,並對若干領土行使實際政權以及與聯合國大多數成員國保持著外交關係的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發展這種關係,現在是可能的。為此目的,我國政府於1951年11月17日,經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在台灣設定了日本政府駐外事務所。這是多邊和約生效之前,當前允許日本與外國關係的最高形式。我國政府向在台灣的日本政府駐外事務所派遣了重要人員,這也表示了對與中華民國國民政府關係的重
視。
我國政府有準備一旦法律允許,並且中國國民政府也希望的話,就同它根據多邊和約提出的原則,締結恢復兩國政府間正常關係的條約。關於中華民國方面,這個雙邊條約的條款將適用於現在,及以後應該屬於中華民國政府管轄下韻全部領土。我們準備迅速與中國國民政府就此問題進行商討。
關於中國共產黨的政權問題,現在聯合國譴責這個政權是侵略者,其結果是聯合國勸告對它採取某種措施。日本現在對此表示贊同,並在多邊和約生效後還要;限據第5條(A)款的規定,繼續保持這一立場。根據這一原則,日本將遵循“對於聯合國依據憲章規定而採取的任何行動,應予以一切援助,並於聯合國對任何國家採取防止行動和強制行動時,對該國提供援助也應慎重”的規定。
再者,1950年在莫斯科締結的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實際上是針對日本的軍事同盟。我們有許多理由應該相信,中國的共產黨政權事實上正在支持日本共產黨用暴力顛覆日本憲法制度和現存政權的企圖。從這些考慮出發,我可以確信,日本政府無意與中國的共產黨政權締結雙邊條約。
1951年12月24日
吉田 茂

中國政府反應

1952年1月23日,中國副外長章漢夫代表中國政府發表聲明:
“吉田書簡”是戰敗的 日本反動政府同美帝國主義相勾結,復活日本軍國主義,再次對中國人民準備侵略戰爭的證據,是片面的舊金山和約所繼續的、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最嚴重、最露骨的戰爭挑釁行為。嚴厲抨擊美日台勾結,敵視新中國的政策。

國民黨當局反應

蔣介石得悉“吉田書簡”後,即指示“外交部”:(1)為對日“和談”選定“全權代表”;(2)要求美國派高級官員參加日台“和談”;(3)必須在多邊對日和約正式生效前締結“日台和約”。1952年1月18日葉公超發表聲明稱“對日媾和應從速實現”,“中國政府現準備隨時與日本政府開始商洽,使和約早觀其成”。他約見日本駐台“海外事務所所長”木村四郎,要求日本政府儘快派代表來台進行“和 談”。又會見蘭欽表示“正依照《舊金山和約》大致相同之條款準備雙邊和約草稿”,要求美國政府“視需要情形隨時居間斡旋”,重申“中日和約應在《舊金山和約》生效之前予以簽署”。

評價

國民黨當局“外長”葉公超國民黨當局“外長”葉公超
“吉田書簡”出台的過程中,日本方面並不是一個被動的接受者,而是積極參與其中。可以說“吉田書簡”是日美兩國共同炮製的。日本政府利用冷戰的有利形勢,順應美國的冷戰戰略而決定與台灣當局媾和。因為一旦走上與美國及東南亞進行貿易的軌道,中國大陸市場的經濟魅力就消失殆盡。況且為了恢復日中貿易而損害日美關係在政策上也是不具合理性的。為了在媾和之前就取得對台媾和的優勢,日本採取利用美英矛盾、美中矛盾的策略,不時拋出對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滲透以分裂中蘇的策略作為令美國讓步的籌碼。“吉田書簡”表面上是美國壓力的結果,實際上是日本為應付國際、國內反對與台灣當局媾和而逃避選擇責任的一副最好的擋箭牌。自1949年底日本決定單獨媾和以來,日本政府對中國的政策並沒有發生變化,“吉田書簡”所體現的原則並沒有違反日本政府對中國的政策。如果說舊金山媾和是日本投身於冷戰的決定性一步,那么,與台灣當局媾和就是這條道路的自然延伸。岡崎勝男在多年以後回答美聯社記者戴維斯時所說的話也證明了這一點:“當時大多數的日本國民不喜歡共產主義。我們對國民黨的中國抱有極大的好感。尤其是在戰爭結束時,蔣介石將軍宣布中國人民對於日本人在過去的所作所為不採取報復主義,日本人民對蔣介石將軍充滿感激。並且托蔣介石將軍的關照,在中國的日本官兵及平民皆得以順利回到日本。因此,選擇國民黨中國,我們有同感,亦即日本國民有同感。我想進一步要強調的是,當時日本不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而是與國民黨中國締結和約是極其自然的,不管有無杜勒斯的期待。”“吉田書簡”不僅以台灣地位未定為前提條件,而且又對日本與台灣當局的“媾和”施加限制範圍,是典型的“一中、一台”分裂中國的政策,亦即,“吉田書簡”的出發點就是“兩個中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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