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中的一項重要的制度,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報酬。在一般情況下,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構成侵權,但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對一些對著作權危害不大的行為,著作權法不視為侵權行為。這些行為在理論上被稱為“合理使用”。

理論依據

合理使用合理使用

1.平衡作者與使用者、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消除作品創作者、作品傳播者、作品他用者之間的衝突。

2.維護作者權益基礎上利益的均衡,從而推動整個社會繁榮與文化進步。一部作品的出版,從嚴格意義上說,是人類智力勞動成果的結晶.它或多或少地受先人或同時代人的思想的影響與啟發.並非完全是作者個人或幾個人的最新創造,是對前人研究成果的繼承,利用和發展。權利和義務始終是相輔相承、作品完全由個人壟斷是不適宜的,著作權人的權利不是孤立的,是與社會發展緊密相關的,所以,著作權能,按情理,亦不當由著作權人永久而無限制獨占。限制著作權人的權利.能夠協調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關係。

3.滿足社會公眾對各種信息的大量需求。人類文明發展的大蛋糕不能讓著作權人獨享。

中國法律規定

《著作權法》《著作權法》

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了12種合理使用的方式: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導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已經發表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10.對設定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判斷標準

合理使用合理使用

第一,根據使用作品的目的來判斷各國立法中大致都將是否是處於營利目的作為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標準。對合理使用非營利性的要求是出於對公平原則的考慮,如果允許使用者無償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從中獲利,對著作權人來講當然是不公平的。

第二,根據使用作品的性質來判斷被使用作品的性質這一要素是從作品本身的角度對合理使用進行判斷,使用何種性質的作品更容易被認定為是合理使用。在分析這一要素時,“立法者和法官無法創製一個合理使用的適當標準,而必須通過考察所有因素來評定其範圍。”

第三,根據使用作品的程度來判斷使用作品的程度是指與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整體相比,使用的數量和質量。

第四,根據對被使用作品的市場影響來判斷對被使用作品的市場影響被認為是判斷合理使用最重要的一個要素,因為合理使用和侵權使用只有一步之遙,判斷是合理使用還是侵權使用最終總要落腳在行為的結果上,合理使用並不是排除一切對著作權人造成損害的行為的發生,而是要將這種損害限制在一定範圍內,超出這個範圍的使用就應當是許可使用或者是法定許可,否則就是侵權行為。

局限性

合理使用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並沒有窮盡所有的限制。著作權、鄰接權作為一種私權利,要服從憲法等上位法的規定和法理。私法應當服從公共福利,不得濫用。當權利和權利衝突時,要進行利益衡量。在此情形下,也有可能要限制著作權的行使。具體法律規定還要運用公序良俗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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