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權人

召集權人是有資格召集股東會的人。股東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決議公司重大事項的最高決策機關。召集股東會是件複雜且重大的事情,必須要由有一定能力的人或組織為之。一般而言,董事會作為公司代表是當然的召集人,它不僅有權而且有責任召集股東會。如股東常會,法律規定董事會每年至少必須召集一次,不召集或拖延召集的,要被處以罰款;在公司出現虧損達一定程度時,董事會應立即召集股東臨時會。此外,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亦可召集股東會。監察人作為公司的監察機關,在其認為必要時,也可召集股東會。若法院根據其派出的檢查人的報告,認為必要時,可命令監察人召集股東臨時會,監察人必須召集,否則要被處以罰款。連續一定時間持有公司一定股份數的少數股東可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若董事會在一定期限不通知召集時,少數股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得自行召集。除此,清算人在清算事務範圍內,認為必要時也可為召集人。

特點

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是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的決議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機關,召集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是件複雜且重大的事情,必須由有一定能力的人或組織為之。一般而言,董事會作為公司的執行機構是當然的召集人,它不僅有權而且有責任召集股東會議。如股東年會,《公司法》規定,由董事會負責召集,每年召開一次;股東臨時會由董事會負責召集,在某些法定情形發生後二個月內召開。但是《公司法》又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其餘的定期股東會議和臨時股東會議均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召集。

權利和義務

召集股東會議不僅是一項權力,更是一項義務。召集權人在法律規定應召集股東會議而未召集或拖延召集時,往往會受到處罰,這是國外公司法常作的規定。但我國公司法僅在法條中作了強制性規定,沒有罰則。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可對此加以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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