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貪局

反貪局

反貪局,全稱“反貪污賄賂局”,是檢察機關負責查辦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工作的一個部門。反貪污賄賂局根據舉報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線索,對該線索進行偵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則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反貪污賄賂局是有法律明確授權的偵查機關,有偵查權,可進行專門的調查工作和強制性措施的法定偵查機關。最高檢2015年組建新的“反貪污賄賂總局”。

基本信息

發展

2015年最高檢將調整職務犯罪偵查預防機構,整合組建新的“反貪污賄賂總局”,強化直接偵查指揮協調業務指導等工作,加強一線辦案力量,堅決遏制腐敗現象蔓延勢頭。

職能職責

反貪污賄賂局反貪污賄賂局
反貪污賄賂總局是最高人民檢察院下屬的一個內設機構。負責對全國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參與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直接立案偵查全國性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重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負責重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協作;研究分析全國貪污賄賂等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懲治對策;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貪污賄賂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下設辦公室、偵查一處、偵查二處、業務指導處、指揮中心。

最高領導

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局長徐進輝
徐進輝,現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局長。長期工作在檢察機關反貪第一線,實踐經驗豐富,辦理過雲南省紅塔集團原董事長褚時健特大貪污案等大要案件。此前任最高檢反貪污賄賂總局副局長。

受案範圍

反貪污賄賂局反貪污賄賂局
貪污罪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受賄罪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單位受賄罪

單位受賄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行賄罪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對單位行賄罪
對單位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介紹賄賂罪
介紹賄賂罪是指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行為。
單位行賄罪
單位行賄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隱瞞境外存款罪
隱瞞境外存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故意隱瞞不報在境外的存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私分國有資產罪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私分罰沒財物罪
私分罰沒財務罪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實行分級立案偵查的制度。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全國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本轄區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層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本轄區的犯罪案件。

立案標準

反貪反貪
貪污罪
1、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2、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000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
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0000至30000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受賄罪
檢察院的反貪污賄賂局
檢察院的反貪污賄賂局
1、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單位受賄罪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行賄罪
1、行賄數在10000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不滿10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對單位行賄罪
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在20萬元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介紹賄賂罪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
(2)三次以上或者為三人以上介紹賄賂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
(4)致使國家或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單位行賄罪
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九)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十)隱瞞境外存款罪隱瞞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幣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罰沒財物罪私分罰沒財物,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十三)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中國新增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等新罪名。從2009年10月16日開始,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受賄的,司法機關將使用“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定罪處罰。
為了應對新形勢,2014年11月2日,中央比準新反貪總局。這一措施將使反貪局職能配置更加科學,反貪局辦案力量進一步加強,領導班子進一步配強(局長由副部級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兼任)。
反貪局將整合力量,最佳化職能;有利於最高檢察院集中精力直接查辦大案要案,有利於強化對下業務的集中統一領導和指導,有利於破除制約辦案工作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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