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假冒商標行為

反向假冒商標行為

假冒行為,在市場上可謂是源遠流長,也正因如此,其已為大眾所熟知。假冒商標行為是智慧財產權領域中一種常見的假冒行為,它是指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與其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的商品上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行為。反向假冒乃假冒的“反向”,既然假冒商標行為是指在自己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那么反向假冒商標行為則是指在他人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自己商標的行為(即未經他人許可,在自己所有的他人生產的商品上使用自己商標的行為)。


特徵

反向假冒商標行為特徵
(一)在行為主體方面。假冒商標行為主體包括兩類:一類是與商標權人生產、製造同類商品的生產者;另一類則是銷售該類商品的銷售者。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主體只有一類,即與被反向假冒人生產、製造同類商品的生產者,不包括該類商品的銷售者在內。銷售者購進他人生產的商品,用自己的銷售商標替換他人商標再將商品投入流通的行為不屬這裡討論的反向假冒商標行為。如果該銷售商用第三者的註冊商標取代他人商標,則屬假冒商標行為。
(二)在行為人主觀方面。假冒商標行為人動機主要在於借他人商標聲譽銷售自己的產品而從中牟利。當然,也有少數行為人旨在藉此行為貶低他人商標聲譽,擠垮競爭對手。如甲故意在自己生產的劣質產品上使用競爭對手乙之商標。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人主觀動機主要是盜用他人產品聲譽為自己創牌及牟取不當利潤。如外國廠商購進中國廠家生產之價廉物美的商品後換用自己的商標在該國銷售。此外,行為人如在同一市場上用自己商標低價銷售競爭對手生產的產品,其動機顯為排擠競爭對手以獲競爭優勢。
(三)在行為對象方面。假冒商標行為直接指向他人之註冊商標,其實質在於盜用或貶損他人商標聲譽;而反向假冒商標行為則直接指向他人生產之產品,其實質在於盜用或貶損他人產品聲譽
(四)在行為內容方面。假冒商標行為內容有二:一是在自己生產的商品上擅自貼附他人註冊商標標識;二是將該商品在他人商標權受法律保護的地域內投放市場。反向假冒商標行為內容則包括:(1)在市場上購進他人生產之商品;(2)以自己的商標標識替換他人的商標標識;(3)將該商品繼續投入流通。
(五)在行為後果方面。假冒商標行為和反向假冒商標行為均有損於行為人之競爭對手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其不同之處在於假冒商標行為可能損及他人商標聲譽而反向假冒商標行為則可能損及他人產品聲譽(這裡用可能是因為在特定情形下這兩種行為不但無損且有利於他人的商標聲譽或產品聲譽)。

性質

反向假冒商標行為性質
關於假冒商標行為的性質,已有共識:從商標權角度看,它屬嚴重的商標侵權行為;從消費者權益角度看,它屬欺詐消費者行為;從市場競爭角度看,它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反向假冒商標行為在很多方面有別於假冒商標行為,那種簡單地把兩種行為性質相等同的觀點有待商榷。他們擬從以下幾方面來揭示反向假冒商標行為的性質:
(一)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商標侵權”否定論。
在前引“楓葉”訴“鱷魚”案中,爭論最激烈的就是被告行為屬否商標侵權行為。從嚴格意義上分析,甚難認定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侵犯了被反向假冒人的商標權。
1.從商品、商標、商標權三者關係角度分析。
眾所周知,商標系表彰商品之標記。在商標使用人方面,商標功能主要在於表明商品之不同來源;在消費者方面,其功能主要是代表著恆定之商品質量商標功能的發揮須以商標與商品相結合為前提,而商品則藉助商標來擴展其聲譽,吸引消費者。商標權則是註冊商標所有人依法對其註冊商標擁有的權利,其目的是保障商標功能的發揮。縱觀各國商標法,對商標權的內容及保護範圍均是從商標與商品相結合的角度來設定的。如中國《商標法》第37條規定:“商標專用權以核准註冊之商標和核定使用之商品為限。”可以認為,就一件具體的商品而言,在其上是否存在某一註冊商標權應以該註冊商標是否已和該商品相結合為標準來判斷。如果兩者處於結合狀態,該註冊商標權存在,否則在該商品上不存在該註冊商標權。在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中,被反向假冒人之註冊商標已脫離了其核定使用之商品,在此分離狀態下,該商品上不存在其註冊商標權。而“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據此,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不構成侵犯被反向假冒人的商標權。
2.從商標權和所有權關係角度分析。
在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中,行為人通過支付對價,合法取得了他人生產商品及附著於其上的註冊商標標識的所有權。作為所有權人,行為人有權對該商品及註冊商標標識依法進行支配,如繼續銷售銷毀使用等,是由於他人註冊商標權的存在,行為人對商品及註冊商標標識的所有權受到限制。除可以在不對商品作任何改變的情況下使用該商標標識繼續將該商品投入流通外,行為人不能對該註冊商標標識作其他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否則屬商標侵權。譬如行為人將該註冊商標標識使用於自己生產的與商標權人核定使用商品同類商品之上的行為就屬商標侵權行為。除上述限制外,該註冊商標權對行為人的所有權沒有任何約束力。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人在合法取得他人生產商品及註冊商標標識所有權後,並沒有再對該註冊商標標識進行任何商標意義上的使用,故其行使所有權的再銷售行為不受他人註冊商標權的限制,從而難以認定其為商標侵權行為。然而這並非意味著反向假冒商標行為是合法行為,只不過表明其確實不涉及被反向假冒人註冊商標權而已。
3.從商標權耗盡理論角度分析。
商標權耗盡,又稱商標權窮竭,指合法載有某商標的商品一經投放市場,商標權人即喪失了對它的控制,其權利被視為用盡。如《開發中國家商標、商號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示範法》第20條規定:“商標註冊不給註冊所有人以權利,阻止第三者對於在該國在該商標名下合法銷售的商品上使用該商標,只要這些商品沒有任何變化。”商標權耗盡理論是對商標權的限制之一,雖然中國商標法對其未作規定,但在實踐中亦遵循這一準則。依據該理論,註冊商標權人將其商品置入流通過程,從交易對象手中取得對價之後,其商標權就該商品而言已經用盡,即表現在該商品上的商標權已經消滅,故其商品之新所有人無論以何種形式將該商品繼續進行流通,均無損於該註冊商標之聲譽,不應視為商標侵權。當然,如果該商品已有改變,則不能再用該商標投入流通,否則為商標侵權。因為此時該商標所表彰商品之質量已有改變,繼續使用該商標可能有損於商標聲譽。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中,商標權人已將其商品投放市場,故其商標權在該商品上已經消滅。行為人在不改變商品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將商品繼續投入流通,均不構成商標侵權,因而不能將反向假冒商標行為認定為商標侵權行為。需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用第三人之註冊商標銷售該商品,則構成商標侵權(侵犯了第三人註冊商標權)。
4.“商標侵權”贊成論的理由欠有說服力。
贊成反向假冒商標行為屬商標侵權行為的學者,提出了諸多理由作為佐證,其主要者有四:(1)如果不將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作為商標侵權行為加以處理,勢必嚴重影響商標權人利益,中國廠家的名牌戰略永難成功;(2)商標權與著作權同屬智慧財產權範疇,而中國《著作權法》第46條第7項已將反向假冒著作權界定為侵犯著作權行為,據此,也應把反向假冒商標行為界定為商標侵權行為;(3)反向假冒商標行為屬中國《商標法》第38條第4項所規定的“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之一,自應認定商標侵權行為;(4)外國立法及司法實踐早已把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作為商標侵權行為來處理。(註:參見鄭成思:《智慧財產權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06~208頁。)
在反向假冒商標行為屬否商標侵權問題上發生分歧之主要原因,還在於對商標專用權內容認識上的差異。贊成論者,大多把商標專用權理解為包括自己專用、禁止他人使用及禁止他人撤換等多項權利的集合體,而否定論者,則認為商標專用權不應包含禁止他人撤換的權利在內。現已有學者提出要重新討論這一問題,(註:參見鄭成思:《商標法執法15年及需要研究的新問題》,《智慧財產權》1998年第2期。)他們深表贊同,因為這有助於分歧的解決。

濫用

反向假冒商標行為濫用
首先,商標系表彰商品的標記。商標所表彰的商品,理所當然應是商標所有人自己生產製造加工揀選經銷的商品,而非指商標權人擁有所有權的商品(許可使用商標的情況另當別論)。如中國《商標法》第4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從這一規定反推,即可得出上述商標使用的基本原則,且無論是註冊商標還是未註冊商標,均適用這一原則。在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中,行為人將自己的生產商標使用於他人生產、製造的商品之上,違反了商標使用原則,有悖於商標法的規定,當屬商標之濫用。
其次,商標權人在享有商標專用權的同時亦負有一定的義務。中國《商標法》規定商標權人和未註冊商標使用人使用商標負有保證其商品質量的義務。而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違反了法律規定,從而構成商標濫用。
(三)反向假冒商標行為屬欺詐消費者行為。
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根據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情權等基本權利,而經營者則負有相應之義務。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中,行為人違背市場交易的基本準則,不履行法定義務,欺騙和誤導了消費者,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中國《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3條第1項已將這種行為規定為欺詐消費者行為。
(四)反向假冒商標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10條之(2)規定:“凡在工商業活動中違反誠實信用的競爭行為即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不公平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中,行為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假充真,向消費者提供虛假信息,造成了消費者對行為人和其競爭對手關係的誤解及對他們生產產品的混淆,可能損及其競爭對手的商品聲譽、商業信譽,侵犯了其競爭對手的競爭者地位權,(註:參見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458頁。)謀取了不當之競爭優勢,擾亂了正常的競爭秩序,因而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分析,反向假冒商標行為,從商標權角度看,屬商標濫用行為;從消費者權益角度看,屬欺詐消費者行為;從市場競爭角度看,屬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律調整

反向假冒商標行為法律調整
從國外情況看,一般由反不正當競爭法或商標法來規範反向假冒商標行為。如法國商標法典第713-2條規定:“非經商標所有權人同意,不得:……2.銷除或變動依法貼附的商標標識。”在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從不同角度出發對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作了規定。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規定了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真實信息的義務;第49條規定了經營者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為時的賠償責任。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屬欺詐消費者行為,故消費者可依法要求行為人賠償損失
(二)《商標法》的調整。
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卻屬商標之濫用。中國《商標法》第31、34條明確規定了商標使用人不濫用商標的義務及相應的法律責任。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人違背法律規定,不履行法定義務,應依法承擔濫用商標之法律責任。商標管理機關有權依法查處這類商標濫用行為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規定了什麼是不正當競爭,把反向假冒商標行為涵蓋在內;第5條第4項規定了虛假表示行為,由於商標在消費者心目中象徵著商品恆定之質量,故反向假冒商標即意味著商品質量的虛假表示,從而可將反向假冒商標行為視為虛假表示行為;第9條規定了虛假宣傳行為,如果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人利用廣告等方法對其反向假冒產品進行宣傳,自屬這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第11條規定了低價競銷行為,如果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人為排擠競爭對手,以低於進價之價格在相同市場上銷售競爭對手生產的商品,則構成此類不正當競爭行為。此外,該法第20、21、24條規定了受害經營者的訴權和上面三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被反向假冒人可依據這些規定訴請法院制裁反向假冒商標行人,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四)關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的一點建議。
雖然他們可以從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找到制裁反向假冒商標行為的若干依據,但不無遺憾的是,他們找不到一個明確規範這種行為的條款。這或許是因為立法時反向假冒問題並未引起立法者注意,但這種情況無疑對制止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保護合法經營者權益頗為不利,因為司法機關和受害經營者遇到這種行為時往往會感到無“法”可依,束手無策。,有必要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明確規定這種行為。如可在該法第5條第4項後加1項內容作為第5項,可具體表述如下:盜用他人商品聲譽,使消費者對其與他人的關係產生誤解或對兩者商品發生混淆的。另外,在修改該法時應當大力完善關於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責任的規定,以加大打擊力度,嚴禁反向假冒商標行為及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切實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公平競爭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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