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稅

反傾銷稅

反傾銷稅(Anti-dumpingDuties),就是對傾銷商品所徵收的進口附加稅。當進口國因外國傾銷某種產品,國內產業受到損害時,徵收相當於出口國國內市場價格與傾銷價格之間差額的進口稅。政府機構對該項產品價格狀況及產業受損害的事實與程度進行調查,確認出口國低價傾銷時,即徵收反傾銷稅。政府機構認為必要時,在調查期間,還可先對該項商品進口暫時收取相當於稅額的保證金。

目的

反傾銷稅反傾銷稅

目的在於抵制傾銷,保護國內產業。

內容

通常由受損害產業有關當事人提出出口國進行傾銷的事實,請求本國政府機構再征。政府機構對該項產品價格狀況及產業受損害的事實與程度進行調查,確認出口國低價傾銷時,即徵收反傾銷稅。政府機構認為必要時,在調查期間,還可先對該項商品進口暫時收取相當於稅額的保證金。如果調查結果傾銷屬實,即作為反傾銷稅予以徵收;傾銷不成立時,即予以退還。

有的國家規定基準價格,凡進口價格在此價格以下者,即自動進行調查,不需要當事人申請。各國徵收傾銷稅的法則差別很大,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6條關於徵收反傾銷稅的規定,對各國並無約束力。六十年代中期,甘迺迪回合時,曾制定《反傾銷法典》(Anti-Dumping Code)1973-1979年東京回合時,又加以補充修改,除對傾銷含義加以界定外,並規定徵收反傾銷稅時必要條件。

傾銷停止時,應立即取消徵收。但這未能真正起到統一各國立法的作用。濫用反傾銷稅的事例時有發生。反傾銷稅從來是貿易大國進行關稅戰、貿易戰的重要工具。反傾銷稅的納稅人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

國際規定

為防止最終確定實際交稅的時間拖得過長,《反傾銷協定》規定,在提出要作出反傾銷稅最終估算的數額之後,通常在12個月內最長不超過18個月作出決定,而且如果追溯徵稅的稅額超過了最終決定的傾銷幅度,則自作出對反傾銷稅的最終決定之日起的90天內返還進口其超征的部分。

反傾銷稅反傾銷稅

另一種是歐盟採取的“超前徵稅”做法,如果歐盟最終裁定對某公司產品徵收 28%的反傾銷稅,則自該決定之日起一年內,對該產品一律徵收28%的反傾銷稅,而不管該產品的出口價格實際上是否提高或降低。

這種超前徵收的稅額超過該進口產品的實際傾銷幅度應在當事方提供了有力證據,並提出退款要求後的12個月內作出決定,最長不得超過18個月,而且被批准退款應在90天內完成。反傾銷稅不得超過傾銷幅度,一旦徵收的反傾銷稅超過了傾銷幅度就產生了一個退款問題,《反傾銷協定》對退款期限作了明確的規定,對於保障進口商的合法利益,是非常必要的。

(1)須有補貼的事實,即出口成員國對進口產品直接或間接地給予補貼的事實。

(2)須有損害的結果,即對進口國國內相關產業造成損害或損害威脅,或嚴重阻礙進口國某相關產業的建立;

(3)須有因果關係,即補貼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存在,只有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成員國才能實施徵收反補貼稅措施。

(4)歐盟從2012年12月12日起取消對進口中國打火機徵收反傾銷特別關稅,結束自1991年起針對中國打火機實行的反傾銷稅。

銷稅規定

首先,根據《對外貿易法》,1997年3月25日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2001年11月26日,中國又修改並頒布了《反傾銷條例》,並於2002年1月1日起實施,在兩個條例的基礎上,調查主管機關又先後制訂了一系列部門規章,雖然我國有關反傾銷法律體系出台較晚,但其基本原則與WTO的相關規則相一致。特別是在徵收反傾銷稅方面,作為反傾銷措施之一,在臨時反傾銷措施以後,反傾銷調查將繼續在規定的時限內調查主管機關完成全部的調查,並對傾銷、損害和因果關係的認定有了充分的證據,支持和結論,將對有關進口產品,反傾銷稅

銷稅確定

反傾銷稅反傾銷稅

反傾銷稅是在終裁時在確定進口產品存在傾銷,損害和因果關係的基礎上徵收的,其徵稅的幅度不高於確定的傾銷幅度,調查主管機關根據最後調查的結論,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徵稅建議,由國務院稅則委做出決定。調查主管機關在徵收反傾稅的決定做出後,對外予以公告,由海關具體執行。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徵收反傾銷稅,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向商務部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稅率確定

反傾銷稅適用於終裁公告之日後的進口被調查產品,中國進口商或用戶在終裁公布之日後繼續進口被調查產品的,須向中國海關交納反傾銷稅。反傾銷稅的稅率是根據對不同的應訴公司所確定的不同傾銷幅度而定的,實行分別稅率,但特殊的市場情況下也可以採取統一稅率。對於未應訴公司或不合作公司,可以實行單一的針對進口來源地的稅率。反傾銷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首先,反傾銷稅一般不能追溯徵收的原則,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在反傾銷稅問題上的體現。如果沒有採取臨時措施,而最終經調查結果是肯定性的,反傾銷稅可以追溯徵收到可以適用臨時措施時。為了防止在調查期間,出口商搶在進口方當局採取措施之前,大量出口傾銷產品,從中獲利並損害進口方境內相關產業,協定規定了徵收反傾銷稅的溯及力。如果同時存在以下兩種緊急情況,進口方可以對那些在臨時措施適用之前90天內進入消費領域的產品,追溯徵收最終反傾銷稅:(1)存在傾銷造成損害事實,或進口商已知道或應知道出口商在實施傾銷;(2)損害是由於在相當短的時間內進入大量傾銷產品造成的。

一般效應

傾銷指,一國出口商以低於其在正常貿易中供國內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即以低於正常價值(normal value)的價格進入另一國市場的行為。反傾銷(Anti-dumping)是指進口國有關行政當局或職能部門(如海關)根據本國反傾銷法或世貿組織《反傾銷協定》就本國廠商對外國傾銷提出的起訴進行調查和裁決,如果認定傾銷存在並因此對本國相關產業造成損害,就會做出肯定裁決,對傾銷商品徵收除正常關稅之外的、相當於出口價格與正常價值之差額的附加稅,即反傾銷稅(Antidumping Duties)。反傾銷稅的徵收必須同時符合三項基本條件:

(1)傾銷存在,即產品出口價格低於其正常價格(國內銷售價格或對第三國出口價格或其生產成本);

(2)損害存在,即進口國競爭產業受到嚴重損害或損害威脅,或者一項新產業的建立受到嚴重阻礙;

(3)損害與傾銷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即進口競爭產業所受的損害是由傾銷造成的。

反傾銷稅的一般效應。如果進口國當局對出口國壟斷企業的長期性傾銷徵收反傾銷稅,進口國進口品價格會提高,對進口品的需求和實際進口數量下降,在某些情況下從反傾銷調查國的進口會完全停止,國內進口競爭廠商的產量和收益增加。同時,國家關稅增加,消費者對產品的需求減少。但只要生產者增加的福利和國家關稅收入大於消費者減少的福利,徵收反傾銷稅的綜合效應就被證明是有效的。

有效限度

反傾銷稅反傾銷稅

1、進口國為貿易小國,貿易條件惡化。徵收反傾銷稅後,出口價格不變,進口商繳納反

傾銷稅, 進口國國內售價提高,反傾銷稅提高的產品價格轉嫁給國內消費者。消費者剩餘的損失大於生產者剩餘的增加和政府的關稅收入,進口國遭受淨福利損失。

2、貿易轉移效應(Trade Diversion)。如果進口國從多個國家進口同種產品,但只對部分進口來源徵收反傾銷稅,那么在減少來自指定國家進口的同時,卻增加了未訴國家的出口,這就是反傾銷的貿易轉移效應。貿易轉移效應部分甚至全部抵消了進口國生產部門期望從反傾銷中獲得的預期收益,降低了反傾銷的產業保護效果。Prusa(1997)利用美國1980年~1988年所有得出肯定性仲裁結論的傾銷產品的貿易數據,判斷貿易轉移效應是否存在於各個行業。他發現在所有的反傾銷案件中(不管最終結果如何),從未指定國家的進口在案件發生1年後增加約20%,在案件發生5年後增加40%以上。在反傾銷稅率很高的案件中,貿易轉移效應較突出,在反傾銷稅率較低和被拒絕的案件中,貿易轉移效應也很顯著。

3、直接投資對出口的替代效應(Tariff Dumping FDI)。當一國出口企業遭遇外國反傾銷時,該企業可能繞過反傾銷稅的壁壘進行的直接投資,這就是反傾銷的直接投資效應。直接投資效應使原進口國國內同業競爭加劇,國內企業境況可能惡化。B arrell與Pain(1999)檢驗了日本對外直接投資對美國和歐盟反傾銷的反應。這些 研究 均顯示反傾銷具有顯著的直接投資效應。

4、投入品價格的“連鎖反應”(Ripple Effect)。進口國對中間投入品徵收反傾銷稅,將提高產業鏈下游產業的生產成本,降低下游產業的國內與國際競爭力,中間產品成本上升像水波一樣會引致相關產業乃至整個經濟的價格上漲。由於反傾銷集中在初級投入品上,反傾銷的“連鎖反應”非常廣泛。

5、出口國的報復。如果一國徵收反傾銷不是為了謀求公平競爭,而是作為一種替代關稅的保護措施時,這種行動容易引起出口國的反傾銷報復。結果,兩敗俱傷,陷入負數和博弈的困境,貿易自由化受阻。

法規條目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第三十七條

終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並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徵收反傾銷稅。徵收反傾銷稅應當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條

徵收反傾銷稅,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

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九條

反傾銷稅適用於終裁決定公告之日後進口的產品,但屬於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條

反傾銷稅的納稅人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

第四十一條

反傾銷稅應當根據不同出口經營者的傾銷幅度,分別確定。對未包括在審查範圍內的出口經營者的傾銷進口產品,需要徵收反傾銷稅的,應當按照合理的方式確定對其適用的反傾銷稅。

第四十二條

反傾銷稅稅額不超過終裁決定確定的傾銷幅度。

第四十三條

終裁決定確定存在實質損害,並在此前已經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的,反傾銷稅可以對已經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的期間追溯徵收。

終裁決定確定存在實質損害威脅,在先前不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將會導致後來作出實質損害裁定的情況下已經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的,反傾銷稅可以對已經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的期間追溯徵收。

終裁決定確定的反傾銷稅,高於已付或者應付的臨時反傾銷稅或者為擔保目的而估計的金額的,差額部分不予收取;低於已付或者應付的臨時反傾銷稅或者為擔保目的而估計的金額的,差額部分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予以退還或者重新計算稅額。

第四十四條

下列兩種情形並存的,可以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之日前90天內進口的產品追溯徵收反傾銷稅,但立案調查前進口的產品除外:

(一)傾銷進口產品有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傾銷歷史,或者該產品的進口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出口經營者實施傾銷並且傾銷對國內產業將造成損害的;

(二)傾銷進口產品在短期內大量進口,並且可能會嚴重破壞即將實施的反傾銷稅的補救效果的。

商務部發起調查後,有充分證據證明前款所列兩種情形並存的,可以對有關進口產品採取進口登記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徵收反傾銷稅。

第四十五條

終裁決定確定不徵收反傾銷稅的,或者終裁決定未確定追溯徵收反傾銷稅的,已徵收的臨時反傾銷稅、已收取的保證金應當予以退還,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應當予以解除。

第四十六條

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有證據證明已經繳納的反傾銷稅稅額超過傾銷幅度的,可以向商務部提出退稅申請;商務部經審查、核實並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可以作出退稅決定,由海關執行。

第四十七條

進口產品被徵收反傾銷稅後,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該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能證明其與被徵收反傾銷稅的出口經營者無關聯的,可以向商務部申請單獨確定其傾銷幅度。商務部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作出終裁決定。在審查期間,可以採取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措施,但不得對該產品徵收反傾銷稅。

徵收

(一)徵收的決定。如果徵收反傾銷稅的所有要件已經滿足,是否要徵收反傾銷稅,以及徵收數額是等於傾銷差額,還是低於傾銷差額,均由進口國當局決定。如果在傾銷差額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對國內產業的損害,那么反傾銷稅的徵收額最好低於傾銷差額。

(二)徵收的對象。徵收反傾銷稅時,不能採取歧視性做法,對所有被認定傾銷的進口產品都要徵收反傾銷稅。徵收數額對各個輸出商要有適合的份額。如果不能指定某國所有輸出商的名稱,就可以指定為該國。

(三)基本價格制度。基本價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的競爭條件下,以不超過輸出國最低的正常價格的範圍,來確定“基本價格”和輸出價格之間的差額,並作為反傾銷稅的徵收額。

反傾銷稅事件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2014年11月12日公布終裁結果,認定中國輸美的一種製冷劑產品沒有對美國產業構成實質性損害或威脅,這意味著美國不會對中國相關產品徵收反傾銷和反補貼“雙反”關稅

蓋世汽車訊 綜合外電報導,受美國輪胎反傾銷稅影響,佳通輪胎美國公司從2015年1月1日開始已經對其中國生產的輪胎提價9.5%,包括乘用車及輕卡輪胎。

日前,歐盟宣布對自中國進口的取向矽鋼徵收為期6個月的臨時反傾銷稅,稅率為28.7%。涉案名單顯示,中國龍頭企業寶鋼股份(600019.SH)、武鋼股份(600005.SH)均上榜。

2014年8月,歐盟對原產於中國、日本、韓國、俄羅斯和美國的取向矽電鋼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2015年5月13日,歐盟作出反傾銷初裁,宣布自上述國家進口的涉案產品存在傾銷,對歐盟產業造成了實質性損害,且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因此決定對涉案產品徵收為期6個月的臨時反傾銷稅。

具體來看,對中國寶鋼股份、武鋼股份的涉案產品徵收28.7%的臨時反傾銷稅稅率,對日本JFE鋼公司、新日鐵和住友金屬公司分別徵收34.2%、35.9%的稅率,對韓國、俄羅斯、美國涉案產品則分別徵收22.8%、21.6%、22%的稅率。

經濟術語分類導航

經濟就是生產或生活上的節約、節儉,前者包括節約資金、物質資料和勞動等,歸根結底是勞動時間的節約,即用儘可能少的勞動消耗生產出儘可能多的社會所需要的成果。後者指個人或家庭在生活消費上精打細算,用消耗較少的消費品來滿足最大的需要。總之,經濟就是用較少的人力、物力、財力、時間、空間獲取較大的成果或收益。
市場行銷人力資源物流風險管理
經濟理論產業經濟管理理論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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