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之訴

1、爭議的訴訟標的不同。 3、參加訴訟的方式不同。 5、訴訟行為的效力不同。

對於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以該訴訟的原、被告為被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而參加訴訟的人稱為訴訟第三人,而訴訟第三人所提出的稱為參加之訴,與他人之間正在進行的“本訴”相對應。

提起條件

(1)對本訴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2)所參加的訴正在進行;(3)必須是以本訴的原告和被告為被告;(4)必須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與必要共同訴訟的區別

1、爭議的訴訟標的不同。必要共同訴訟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共同享有權利,或者共同承擔義務;第三人提起的訴訟,其訴訟標的與本訴的訴訟標的並不是共同的,他同本訴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共同的權利、義務。2、爭議的主體對象不同。必要共同訴訟人只能同另一方當事人發生爭議;第三人則同本訴的雙方當事人都有爭議。3、參加訴訟的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訴訟是不可分之訴,未參加訴訟的其他必要共同訴訟人,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第三人之訴既可以與本訴分開單獨提起,也可以在本訴審理終結後另行起訴。4、訴訟地位不同。必要共同訴訟人既可能處於原告地位,也可能處於被告地位;第三人只能處於被告地位。5、訴訟行為的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訴訟人一個人的訴訟行為,經全體承認,對全體發生效力,但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第三人的訴訟行為不受本訴任何一方當事人訴訟行為的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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