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機構化

去機構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的概念來源於國外的精神醫學,Bachrach(1989)將去機構化定義為“減少傳統州立的大型精神科醫院,而發展社區為基礎的照顧方式。 這個定義包括了幾個重要的過程:將州立的醫院經由出院、轉介和死亡,縮小醫院的規模;將大型的機構轉化成為社區為基礎的處理;將責任由單一的機構,分成到許多不同的機構,並且將集中和權威的部分分散出去” 。

去機構化運動

從國際範圍上看,當今世界上那些較為完善的殘障人士社會制度,都是經由一系列殘障權利運動而發展演化的。這一系列的運動包括了在此前做過專文介紹的獨立生活運動,它由埃德·羅伯茨率先提倡,其獨立生活理念被寫入《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去機構化運動則是另一項重要的殘障權利運動,它反對將殘障人士隔離在機構中,提倡他們應與社會融合,這個運動改變了殘障人士的生活狀態,如同《殘疾人權利公約》所言,殘疾人應獲得各項社區服務以便在社區生活和融入社區,避免同社區隔絕或隔離。

西方社會在起初,與我們一樣,著力於建設各種機構以照顧殘障人士,諸如建立特殊學校、社會福利院、精神病院、隔離式的公共庇護中心等。但從19世紀後半期開始,這些大型福利機構中暴露出的大量的非人性化問題,並且在歐美國家引發了大範圍的討論。他們從實踐中發現機構照顧存在著諸多的問題。首先,在此類機構中居住的殘障人士的生活質量不容樂觀,不僅生活環境差,許多人權無法得到保證,而且心理、行為問題的發生率很高。其次,機構照顧的形式阻礙了殘障人士參與社會生活,阻礙了他們從正常的社會生活中獲得最大限度的發展。因此,大約從20世紀中期開始,去機構運動開始在西方社會興起。而在這之前,許多年輕的殘障人士不得不在機構中居住至老。

去機構化運動的目標就是把隔離於機構中的人們“解放”出來並安置在社區中。這一運動的主導者包括了所針對人群的家長、家庭和服務提供者。他們根據“正常化理論”,堅信如果人們能夠被“正常”地對待,他們就可能“正常”地行動。也就是說,如果殘障人士能夠藉由支持服務使其正面的社會角色得以發展,那么他們的正面形象就會逐漸地融入社會中,進而逐步提高其自尊和自我認同。

去機構化運動先後經歷了從引發社會討論到成為國家政策發展趨勢的過程。以瑞典為例,它在1968年《專門福利法》中首次將“使所有殘疾人融入社會”作為安置政策的目標,之後便陸續完成了由機構安置向社區安置的轉型。在美國,從20世紀80年代初起,各州政府開始關閉大型隔離性的殘疾人安置機構。也就是說,去機構化一方面要求將殘障人士從“機構”中解放出來,另一方面也要求社區為殘障人士提供所需服務,以便他們更好地適應社區生活。

在國內,我們可以看到地方政府部門正在探索建設社區服務體系,發展居家托養服務和日間照料服務等。一些服務機構也將其服務場所放在社區當中,例如惠靈所開展的在社區中以模擬家庭為形式的托養服務。但是從另一方面,我們也可以看到一些大型的托養機構、特教學校仍在建設當中,這當中或許不乏客觀需要,但也在提醒我們去思考西方這場去機構化運動的緣由、以及他們所得出的對於殘障人士生活的理想型的假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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