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條協定

十七條協定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定》,通稱為《十七條協定》,是195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簽訂的一份和平解放西藏的協定。中央人民政府以李維漢等為代表參與簽訂,西藏地方政府以阿沛·阿旺晉美等為代表參與簽訂。

概述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定》的簡稱,於1951年5月23日在北京中南海勤政殿簽訂。“十七條協定”是西藏地方政府代表與中央政府代表共同協商簽訂

協定原件協定原件

的1951年4月下旬,西藏地方政府(噶廈)代表團成員先後來到北京,參加和平解放西藏的談判。4月28日,周恩來總理等中央領導會見了參加談判的代表,並宣布了雙方全權代表名單:中央人民政府方面指派李維漢、張經武、張國華、孫志遠為全權代表,並以李維漢為首席代表;西藏地方政府方面指派阿沛·阿旺晉美、凱墨·索安旺堆、土丹旦達、土登列門、桑頗·登增頓珠為全權代表,並以阿沛·阿旺晉美為首席代表。

談判問題

簽訂現場簽訂現場

第一個問題

西藏地方代表承認西藏是中國的一部分,但不同意解放軍進藏。中央代表認為解放軍理應駐守國防,駐軍不要西藏地方供給,不會增加西藏負擔。經過三次談判和多次會下協商,西藏地方代表

接受了“西藏地方政府積極協助人民解放軍進入西藏,鞏固國防”的條款。

第二個問題

西藏地方代表擔心對西藏原有的制度進行改革。中央政府代表仔細闡述了黨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解釋說不改變西藏原有的制度,即使要變,也得由西藏地方政府和西藏人民決定。

第三個問題

當中央政府的代表提出將班禪的地位、職權等問題寫入協定時,西藏地方代表認為無權處理此事,表示難以接受,這是在整個談判中爭議較大的一個問題。對此,阿沛·阿旺晉美2001年5月在中央電視台播出的文獻紀錄片《西藏五十年》中回憶說:“過了幾天,孫志遠來找我,他說,我們應該恢復談判。我們建議這樣提,維持十三世達賴和九世班禪彼此友好相處時的地位和職權。這樣行嗎?我說,這樣的提法我們可以接受。”經過25天艱苦細緻的談判,雙方最終達成一致。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與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在北京勤政殿,莊嚴地簽訂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定》。

歷史背景

毛澤東與阿沛阿旺晉美毛澤東與阿沛阿旺晉美

1950年,解放戰爭已經進入尾聲。中國人民解放軍在解放西南地區之後,開始準備向西藏進軍,考慮到西藏地區的具體情況,中央人民政府多次通知西藏地方政府派代表來北京商談關於和平解放西藏的事宜。

因西藏上層反動分子和帝國主義勢力的阻撓,原西藏地方政府遲遲不派出代表,並任命阿沛·阿旺晉美為增額噶倫,出任昌都基巧,在昌都部署藏軍主力準備對抗解放軍。

1950年10月,昌都戰役打響。在澤宗山口附近的折骨寺,進退失據的阿沛·阿旺晉美宣布投誠。這一戰歷時18天,解放軍殲滅藏軍主力5700餘。解放昌都,打開了進軍西藏的大門。

和平解放西藏和平解放西藏

1951年2月,西藏地方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針和民族平等政策的影響下,派噶倫阿沛·阿旺晉美為首席代表,扎薩凱墨·索安旺堆、堪仲拉烏達熱·土丹旦達、堪穹土登列門和四品官桑頗·登增頓珠為全權代表,赴北京談判。阿沛·阿旺晉美,土登列門和桑頗·登增頓珠等經昌都、康定、雅安、重慶、西安等地,於4月22日抵達北京;凱墨·索安旺堆和土丹旦達則轉道印度、香港等地,於4月26日到達北京。

中央人民政府當即指派李維漢為首席代表,張經武、張國華、孫志遠為全權代表,於4月29日開始與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權代表,在友好的基礎上,開始進行談判。

5月21日,雙方的談判結束,達成17條協定,即《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定》,通稱《十七條協定》。

5月23日,在北京舉行的協定簽字儀式。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李維漢、張經武、張國華、孫志遠與西藏地方政府全權代表阿沛·阿旺晉美,凱墨·索安旺堆,土丹旦達,土登列門和桑頗·登增頓珠先後簽字蓋章。西藏和平解放。

5月28日,《人民日報》全文刊發協定。

內容全文

西藏民族是中國境內具有悠久歷史的民族之一,與其他許多民族一樣,在偉大祖國的創造與發展過程中,盡了自己的光榮的責任。但在近百餘年來,帝國主義勢力侵入了中國,因此也就侵入了西藏地區,並進行了各種的欺騙和挑撥。國民黨反動政府對於西藏民族,則和以前的反動政府一樣,繼續行使其民族壓迫和民族離間的政策,致使西藏民族內部發生了分裂和不團結。而西藏地方政府對於帝國主義的欺騙和挑撥沒有加以反對,對偉大的祖國採取了非愛國主義的態度。這些情況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陷於奴役和痛苦的深淵。一九四九年中國人民解放戰爭在全國範圍內取得了基本的勝利,打倒了各民族的共同的內部敵人——國民黨反動政府,驅逐了各民族的共同的外部敵人——帝國主義侵略勢力。在此基礎之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央人民政府宣布成立。中央人民政府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實行團結互助,反對帝國主義和各民族內部的人民公敵,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各民族友愛合作的大家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的大家庭之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各少數民族均有發展其自己的語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風俗習慣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中央人民政府則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其政治、經濟和文化教育的建設事業。自此以後,國內各民族除西藏及台灣區域外,均已獲得解放。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各上級人民政府直接領導之下,各少數民族均已充分享受民族平等的權利,並已經實行或正在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為了順利地清除帝國主義侵略勢力在西藏的影響,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和主權的統一,保衛國防,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獲得解放,回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家庭中來,與國內其他各民族享受同樣的民族平等的權利,發展其政治、經濟、文化教育事業,中央人民政府於命令人民解放軍進軍西藏之際,通知西藏地方政府派遣代表來中央舉行談判,以便訂立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定。一九五一年四月下旬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權代表到達北京。中央人民政府當即指派全權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權代表於友好的基礎上舉行了談判。談判結果,雙方同意成立本協定,並保證其付諸實行。

一、西藏人民團結起來,驅逐帝國主義侵略勢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祖國大家庭中來。
二、西藏地方政府積極協助人民解放軍進入西藏,鞏固國防。
三、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之下,西藏人民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利。
四、對於西藏的現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變更。達賴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職權,中央亦不予變更。各級官員照常供職。
五、班禪額爾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職權,應予維持。
六、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職權,系指十三世達賴喇嘛與九世班禪額爾德尼彼此和好相處時的地位及職權。
七、實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保護喇嘛寺廟。寺廟的收入,中央不予變更。
八、西藏軍隊逐步改編為人民解放軍,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武裝的一部分。
九、依據西藏的實際情況,逐步發展西藏民族的語言、文字和學校教育。
十、依據西藏的實際情況,逐步發展西藏的農牧工商業,改善人民生活。
十一、有關西藏的各項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強迫。西藏地方政府應自動進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時,得採取與西藏領導人員協商的方法解決之。
十二、過去親帝國主義和親國民黨的官員,只要堅決脫離與帝國主義和國民黨的關係,不進行破壞和反抗,仍可繼續供職,不咎既往
十三、進入西藏的人民解放軍遵守上列各項政策,同時買賣公平,不妄取人民一針一線。
十四、中央人民政府統一處理西藏地區的一切涉外事宜,並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的基礎上,與鄰邦和平共處,建立和發展公平的通商貿易關係。
十五,為保證本協定之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設立軍政委員會和軍區司令部,除中央人民政府派去的人員外,儘量吸收西藏地方人員參加工作。
參加軍政委員會的西藏地方人員,將包括西藏地方政府及各地區、各主要寺廟的愛國分子,由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代表與有關各方面協商提出名單,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十六、軍政委員會、軍區司令部及入藏人民解放軍所需經費,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給。西藏地方政府協助人民解放軍購買和運輸糧秣及其他日用品。
十七、本協定於簽字蓋章後立即生效。
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
首席代表:李維漢(簽字、章)
代表:張經武(簽字、章)
張國華(簽字、章)
孫志遠(簽字、章)
西藏地方政府全權代表
首席代表:阿沛·阿旺晉美(簽字、章)
代表:凱墨· 索南旺堆(簽字、章)
土丹旦達 (簽字、章)
土登列門 (簽字、章)
桑頗·登增頓珠(簽字、章)(完)

“十七條協定”附屬檔案一

關於人民解放軍進駐西藏的若干事項的規定
中央人民政府派遣人民解放軍進駐西藏。兵力為一個軍左右。駐地為國防要點及交通要點。
進軍計畫及駐軍部署,由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以命令行之。
人民解放軍向西藏進軍期間,西藏現有軍隊仍在原駐地或原駐地附近維持治安,待人民解放軍到達後,由西藏軍區司令部進行統一部署和必要的調整。
人民解放軍進入西藏之後,成立西藏軍區。統一領導和指揮西藏境內一切武裝部隊。軍區司令員、副司令員和政治委員,統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
西藏現有軍隊,應有計畫有步驟地改編成為人民解放軍及達賴喇嘛的警衛部隊和一定數量的公安部隊。現有各徵調的民兵,得予逐步復員。
西藏現有軍隊既已同意改編為人民解放軍,其所需武器,中央人民政府允許將昌都戰役中人民解放軍所繳獲的武器予以發還,並酌予必要補充。
人民解放軍駐西藏部隊的經費,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給,西藏地方政府應協助人民解放軍購買和運輸糧秣及其他日用品。為著國防建設的需要,修建飛機場、公路等需要占用西藏人民私有土地或寺廟土地時,中央人民政府酌予補償。

“十七條協定”附屬檔案二

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執行協定的聲明
關於西藏地方政府負責執行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定的聲明
一、西藏地方全權代表聲明:
(甲)西藏地方政府及其軍隊負責執行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定。
(乙)希望中央人民政府允許達賴喇嘛在西藏地方政府執行和平西藏辦法的協定第一年內,如因某種需要,得自行選擇住地。在此期間內返職時,其地位和職權不予變更。
二、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同意西藏地方政府全權代表之上項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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