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照明學會

北京照明學會,成立於1979年3月2日,是在北京市科協領導下,經民政局註冊並批准的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的學術性民眾團體。

簡介

北京照明學會成立於1979年3月2日,是在北京市科協領導下,經民政局註冊並批准的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的學術性民眾團體,縮寫為IESB。 北京照明學會辦會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民主辦會,團結、動員廣大照明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通過開展多種學術活動為市政建設服務,為企業服務,為廣大科技工作者服務。為發展首都北京照明事業而努力。 北京照明學會下設一個辦公室、五個工作部、八個專業委員會:即學會辦公室、組織工作部、編輯工作部、諮詢工作部、學術交流工作部、科普工作部,室內照明專業委員會、室外照明專業委員會、影視舞台照明專業委員會、計量測試專業委員會、環境藝術照明專業委員會、建築施工照明專業委員會、電光源專業委員會、燈具附屬檔案專業委員會。擁有一批照明專家、學者和科技工作者,長期從事於照明技術的科研、教學、照明工程設計、生產、開發和推廣套用工作。現有個人會員900餘名,團體會員98個。 北京照明學會的主要任務是在照明領域開展照明技術理論研究、學術交流、科學考察、科普宣傳、技術培訓、諮詢服務、項目評估、方案論證、新產品、新技術推廣套用、編輯出版專業書籍和照明科技期刊等,促進國內外照明領域的科技工作者的學術交流和聯繫。 二十多年來,北京照明學會在市科協領導下,各項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結合照明行業的發展,廣泛開展學術交流;大力開展科普宣傳活動;《金橋工程》活動取得碩果,堅持不懈地為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務,協助市政管委全面落實北京城市夜景照明的技術工作,推動了北京照明事業的發展。 北京照明學會多次被評為先進學會,是北京市先進社會團體,被首都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命名為“首都文明單位標兵”。 北京照明學會的會刊是《照明技術與管理》。 北京照明學會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大北窯廠坡村甲3號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北京照明學會,英文名稱為:Illumimanting Engineering Society of Beijing,縮寫為:IESB。北京照明學會是在中國共產黨北京市委員會領導下的北京照明科技工作者的學術性民眾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推動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
本團體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 本團體是依法登記成立的、由照明科技工作者及與照明領域相關的科研、教學、設計、生產施工和管理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具有地區性、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樹立服務意識,團結和動員會員和廣大照明科技工作者,以北京市的經濟建設為中心,通過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為政府服務,廣泛開展科普宣傳、學術交流、諮詢服務等活動,促進照明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照明科學技術的普及、推廣和提高,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促進照明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維護照明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繁榮與發展北京市及全國照明事業,為推動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建設,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善之區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 本團體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法令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提倡辯正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方針;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探討,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 本團體掛靠單位是北京電光源研究所,接受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六條 堅持獨立自主、會員共有、自我管理、民主辦會、共同監督的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本團體建設成為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社會團體。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七條 本團體業務範圍是在照明技術領域內開展如下業務活動:
1、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促進照明科技發展,推進自主創新不斷進步;
2、為北京市經濟建設和市政建設服務,圍繞本市經濟建設和城市建設的規劃、重點項目,組織科學論證,開展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大力推廣先進技術,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3、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科普活動,大力普及照明科技知識;
4、開展對會員和照明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5、編輯出版<<照明技術與管理>>科技期刊和照明科技書籍,傳播與交流照明領域的科技成果和學術信息;
6、舉辦照明科技成果和產品展示會,促進成果商品化、產業化;
7、組織或推薦專家承擔政府的科技項目,參與相關項目的立項、論證、評估以及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工作;
8、組織或推薦專家為政府職能部門或企、事業單位做所要求的專項調研和論證報告;
9、接受政府職能部門或企事業單位的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鑑定、技術標準的編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10、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
11、反映會員和廣大照明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12、舉辦符合本學會宗旨、為本團體會員服務的各種活動。
第八條 業務的實施由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具體實施方案,並擬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計畫,積極組織實施。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團體吸收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一、團體會員條件
1、與本團體技術業務領域相關,具有一定科技力量和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設計、生產、教學、管理等企、事業單位;
2、願意與本團體建立聯繫與合作,支持本團體活動,共同為發展北京照明事業做貢獻;
3、凡具備以上資格條件的合法單位或組織,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團體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條件
1、從事照明事業、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工作者;
2、從事照明事業多年,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有豐富實踐經驗的業務骨幹和企業家;
3、與本團體技術業務領域相關的在讀研究生和大專院校三年級以上的學生;
4、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富有工作經驗和成績的領導幹部或專職業務幹部;
5、凡具備以上條件之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團體會員;
6、對我國友好,願意與本團體合作的外籍照明科技工作者,承認本會章程,可申請為本團體外籍會員。
三、入會、退會手續
具備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加入本團體,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常務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正式會員,並發給會員證書和本會章程。
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終止會員資格。
非自願性退會: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宣布,取消會員資格。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經本團體提示或通知後一年內仍不交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權利
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都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參與本團體內部事務的管理權;以及優先參加本團體主辦的各項活動權和符合本團體章程的其他權利。
二、會員義務
履行章程的義務:執行決議的義務;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維護本團體聲譽的義務;積極參與活動的義務: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和符合本團體章程的其他義務。
本團體會費標準:團體會員會費 : 事業單位每年1000元,企業單位每年2000元;
個人會員會費 : 每年20元。
第四章 組 織 機 構
第十一條 本團體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及其他領導的產生體現民主集中的原則,須經充分醞釀協商,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並決定理事、監事的罷免;
三、決定本團體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四、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團體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為有效會議,參加會議二分之一以上成員表決通過的事項為有效決議。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延期召開,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 理事會
理事會每四年改選一次,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執行機構,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5~8人,秘書長一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理事長可以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三分之二理事到會為有效會議,到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過的決議為有效決議。
常務理事會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三分之二常務理事到會為有效會議,到會常務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過的決議為有效決議。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決定本團體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批准本團體的中、近期工作計畫和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本團體的一般變更;
八、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九、接受監事會提出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具有良好學風和道德品質,熱愛學會工作,作風民主,身體健康,具有開拓精神;
二、在照明技術領域有一定的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工作人員,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因特殊情況需超齡任職,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四、末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做出重要決定。
第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落實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執行理事長的決定;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處理日常事務;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負責各機構之間的工作協調;
第十七條 監事會由理事之外的3~5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團體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四、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五、對本團體的財務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 產 和 財 務
第十八條 本團體資產為共有財產,不論如何獲得,只能用於促進有利於本團體宗旨實現的各項事業。本團體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本團體章程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九條 經費來源及主要用途:
一、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二、經費用途
1、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2、房租、電話、交通、會議等行政辦公費用;
3、舉辦學術會議,科普宣傳、技術諮詢服務勞務費等費用;
4、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六章 變 更 和 終 止
第二十一條 變更程式
一、本團體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
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涉及登記證書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終止程式
一、理事會做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
好善後處理工作。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請,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四、本團體終止清算後剩餘資產按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核定、批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