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戲劇家協會

北京市西城區戲劇家協會位於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內大街147號,於1963年2月28日成立。

基本信息

百科名片

北京戲劇家協會

協會簡介

北京戲劇家協會於1963年2月28日成立,劇作家曹禺先生當選為第一任主席,歷任主席有表演藝術家于是之、林連昆,劇作家郭啟宏,現任主席是北京人民藝術劇院著名表演藝術家濮存昕。劇作家馬少波、胡沙、萬方、李龍吟,表導演藝術家夏淳、馬連良、韓世昌、趙燕俠、李桂雲、魏喜奎、馬泰、孫毓敏、谷文月、劉玉玲、楊鳳一、廖向紅、周龍、遲小秋等,都是協會歷任或現任副主席。
北京劇協自成立以來,始終以團結戲劇藝術家、繁榮首都戲劇事業為己任,積極發現和扶持戲劇新人,不斷壯大戲劇隊伍;組織並提倡會員學習業務知識,深入生活;組織廣大會員進行戲劇創作、戲劇表演、戲劇教育、理論研究、學術交流及人才培訓等工作;關注並支持民間戲劇活動和民眾戲劇文化活動。北京劇協至今已發展會員1524名,80%是中青年骨幹。其中包括中國劇協會員761名,中國戲劇梅花獎獲得者47人、居全國之首,業已形成一支實力雄厚、充滿活力的藝術人才隊伍。
新世紀以來,北京劇協創辦了立足北京、面向全國的“大學生戲劇節”和“北京青年戲劇節”等品牌活動。

文藝成就

中國京劇梅蘭芳金獎(葉金援)
第一屆文華獎表演獎(林連昆)
第四屆全國優秀劇本獎(顧威)
第五屆文華獎音樂創作獎(陸松齡)
第五屆文華獎劇作獎(顧威)
第五屆文華獎表演獎(蔡瑤銑)
第六屆文華獎舞美設計獎(蔡建國)
第六屆文華獎舞台美術設計獎(鄭傳恩)
第六屆文華獎表演獎(徐帆)
曹禺戲劇文學獎(郭啟宏)
第九屆中國戲劇梅花獎(宋丹丹)
第九屆中國戲劇梅花獎(李維銓)
曹禺戲劇文學獎(張寶申)
第十七屆中國電影金雞獎(林連昆)

協會成員

主席濮存昕
駐會副主席楊乾武
副主席
(按姓氏筆畫排序)
萬方任鳴遲小秋
李龍吟周龍楊鳳一
廖向紅
理事:
(按姓氏筆畫排序)
萬方 馬海玲 馬惠民
王珏 王亞勛 王新紀
王冠麗 王蓉蓉 王儉
王寶社 史紅梅 劉侗
劉偉 劉宇宸 任鳴
許娣 餘聲 張先
張志忠 張秋春 李龍吟
遲小秋 杜鵬 周龍
鄭天瑋 羅大軍 楊鳳一
楊立新 楊乾武 松岩
郝戎 徐超 高闖
徐偉 趙寧宇 凌金玉
陶慶梅 魯庭新 彭艷琴
謝柏梁 黃定山 黃海燕
傅維伯 傅謹 解璽璋
廖向紅 濮存昕

協會章程

北京戲劇家協會章程
(2009年7月30日北京戲劇家協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第三次會議通過)
一、總則
第一條 北京戲劇家協會(簡稱北京劇協)是中共北京市委領導下的,由首都戲劇家自願結合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戲劇家和戲劇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中國戲劇家協會的團體會員。
北京劇協的英文譯名:Beijing Theatr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是BTA。
第二條 北京劇協的宗旨是:團結首都戲劇家,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為繁榮首都文藝事業,為建設人文北京,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而奮鬥。
第三條 北京劇協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加強與社會各界的廣泛聯繫,在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領導下,按自身的特點開展會務活動。
二、任務
第四條 北京劇協對戲劇藝術工作者負有聯絡、協調、服務、指導的職責。並努力加強戲劇隊伍的團結,積極發現和扶持戲劇新人,不斷壯大戲劇隊伍。
第五條 北京劇協組織並提倡會員學習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深入生活;組織廣大會員進行戲劇創作、戲劇演出、戲劇教育、理論研究、學術交流及人才培訓等工作;北京劇協關注並支持民間戲劇活動,關注並支持民眾戲劇文化活動,通過各種方式適時予以指導。
第六條 北京劇協促進並加強與各省、市、自治區戲劇團體以及社會各行各業的聯繫和交流,增進同台、港、澳及海外僑胞中戲劇團體的聯繫和往來,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傳統。
第七條 北京劇協致力於國際文化交流,擴大友好往來,為世界文化的發展和各國人民的和平發展做出貢獻。
第八條 北京劇協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會員
第九條 凡戶籍所在地屬於北京,或非北京戶口,在京有固定住所,從事戲劇活動有一定成就並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併贊成本章程者,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推薦或由本會會員兩人介紹,經理事失審議通過,即為本會會員。
1、凡從事戲即文學創作,本人具有二級以上職稱者;或其創作、改編、整理的劇本在全國或省市級戲劇評獎活動中獲獎者;
2、凡從事戲劇理論研究;或戲劇評論工作,本人職稱為副研究員以上或相當於此職稱者;或從事此項工作,有一定研究成果和有專著者;
3、凡從事戲劇出版工作,本人職稱為副編審以上者;或具有十年以上編輯工齡,並有三篇以上有一定影響的作品或文章在報刊上發表者;
4、凡從事戲劇教育工作,本人擔任教學任務並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者;或相當於此職稱者,或在教學工作中成績突出,有一定影響者;
5、凡從事導演、表演、舞台美術,戲曲音樂及其他戲劇藝術門類工作,本人具有藝術二級職稱者;或本人在藝術工作中成績優異,並在全國省市級以上戲劇評獎中個人獲優秀獎者;舞台美術方面有發明創造或技術革新上有突出成果者;
6、長期(10年以上)從事戲劇團體或事業的組織領導、藝術管理工作,其成績優異者;
7、凡在基層文化單位從事戲劇輔導或業餘戲劇創作、演出者可參照以上條款酌情考慮。
第十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付的工作,按期繳納會費。會員在本會內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參加本會活動及對本會工作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維護協會的聲譽與地位,會員如嚴重違犯本會章程或因受法律制裁而喪夫公民權者,經理事會通過,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四、組織
第十二條 本會的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理事會休會期間,由主席團代行職權。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下設若干藝術或工作委員會,分別開展各專業的相關活動。
第十三條 理事會推選主席一人、駐會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理事會設秘書長、副秘書長若干人。由以上成員組成主席團。駐會副主席或秘書長負責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 駐會副主席在任職期間,如遇工作變動或退休,其職務由繼任者接替,保留副主席職務至任期屆滿,不再連任。
第十五條 本會設名譽職務,包括名譽主席和理事等。名譽職務由理事會聘任。協會根據需要,必要時也可適當面向社會聘任熱心戲劇事業者,經理事會批准後,參與協會管理工作。
五、其它
第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國家撥款,會員會費,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 本會終止活動需經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後實行。修改權屬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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