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及包裝廢棄物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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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包裝及包裝廢棄物指令(PPW)94/62/EC及其增訂指令2004/12/EC分別於1994.12.31與2004.02.18經歐盟公告。
二、 目的:調和此方面國家措施,防止環境產生衝擊,提高環保水準,避免貿易障礙及扭曲內部市場競爭。
防止PW產生,包裝再使用;PW再生及回收再利用,減少最終處置。
三、範圍:所有上市之包裝及包裝廢棄物。使用/不妨礙包裝現存品質要求。
貳、指令相關規定與要求
 PPW要求:包裝分類之舉例(增訂指令附錄Ⅰ)
 PPW要求:增加國家方案、計畫組成,導入生產者責任、對防護獎勵。執委會鼓勵適合歐洲標準之發展。
 PPW要求:鼓勵包裝再使用
 PPW要求:回收再利用及再生之標的
2001.06.30前PW 50%~65%回收利用或焚化
2001.06.30前PW中材料25%~45%再生,每種材料15%最小
2008.12.31前PW 60%至少回收再利用或焚化
2008.12.31前PW 55%~80%再生
2008.12.31前各種材料再生目標、玻璃60%、紙及紙板60%、金屬50%、塑膠28.5%、木材15%
 PPW要求:包裝中重金屬濃度總和不超過
1996.06.30二年後 600ppm
1996.06.30三年後 250ppm
1996.06.30五年後 100ppm
 PPW要求:資訊系統包括會員國間、會員國→執委會、會員國→消費者及使用者
 PPW要求:為便於收集、再生、回收再利用、包裝應標明識別及分類
 PPW應有管理計畫,經濟工具、通知、報告、自由進入市場及科技調適等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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