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之債

勞務之債是指債務人以提供一定勞務為標的的債。勞務之債的特點在於,債務人須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勞務。

基本概念

債的一種。是以勞務人提供的勞務為標的的債。勞務之債的給付具有人身性,其債的給付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未經約定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勞務債發生履行不能時,也不適用強制履行的方法,只能轉化為損害賠償施以救濟。

以提供一定的勞務為標的的債。其特點是,具有人身特定性,只能由債務人親自履行,而不能由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如運送之債、僱傭之債、服務之債、演出之債等

分類

勞務之債根據其標的之不同,可以分為方式性勞務之債和結果性勞務之債。

前者的債務人僅須按照一定的方式向債權人提供特定的勞務活動,但並不要求該勞務活動必然產生債權人所追求的效果。例如,在醫療契約中,醫生僅須提供相應的醫療服務,但並不要求治癒患者。

後者的債務人不僅需要向債權人提供特定的勞務活動,而且該勞務契約必須產生債權人希冀的效果。例如,在運輸契約中,承運人必須將旅客運送至特定地點,否則不能認為適當履行債務。在現實中,多數勞務之債屬於結果性勞務之債。此一分類的意義主要在於決定債務人何時完成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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