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議

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初始環節,即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啟動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意見並形成工作方案的過程。

基本內容

詞目:動議

拼音:dòng yì

含義:在決策性會議的決定方案的基礎上,由全體會議成員決定的,改變原有會議的決定的行為稱為動議.

基本解釋

[motion] 會議中臨時提出建議,也指這種建議

詳細解釋

會議中的建議或提案(一般指臨時的)。亦泛指建議、主張。

孫中山 《民權初步·方略》:“對等動議者,即兩動議同時有背馳效力之謂也。” 郭沫若 《全面抗戰的再認識》:“然而發動國民外交的動議已經有了一個月,而其實現卻渺無影響。”

基本含義

動議一般是指成員向大會提出的討論和表決的事項。既可以是書面的,亦可以是口頭的。

成員提出動議前,需經過大會主席同意允許,然後方可提出書面或者口頭動議。如果現場有其他成員附議,大會即可開始討論或表決。

與動議相關的具體規則,可以在大會或者組織的章程中明確,或者特殊約定,所有成員必須遵守。例如在學生會,政黨會議,董事會,圓桌討論等。遵守這些相關規則,不單能夠提高會議效率,更是為了保護所有成員的利益。

動議包括

1.動議更改發言時間(Motion to set speaking time)

2.動議暫時中斷正式辯論(即使正式辯論階段過渡到非正式辯論階段)(Motion for moderated/unmoderated caucus)

3.動議暫停會議(Motion to suspend the meeting)

4.動議結束辯論(Motion to close the debate)

動議皆需表決,一般動議簡單多數(50%+1個國家)通過,關於重要問題的動議須與會代表2/3多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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