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承擔保障全縣城鎮低收家庭住房的責任。參照國家和省市關於住房保障政策制定相關具體意見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組織實施工作,編制全縣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
(三)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
(四)承擔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五)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
(六)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
(七)負責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以及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八)負責抓好建設系統黨建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九)負責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