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刑事法

關於穆斯林刑事犯罪與刑罰法律規範的統稱。伊斯蘭教法主要門類之一。

簡介

刑事法刑事法
刑事法(‘Uqubat)系由古代的教法學家們根據《古蘭經》和聖訓的有關規定製定的宗教道德規範,得到統治者的承認,成為伊斯蘭國家制約刑事犯罪的基本法規。其有關規定的內容因教派、教法學派不同而略有差異。在司法實踐中各個時代都增補了不少新的規定,內容細緻、繁瑣。近代以後漸為各國新的世俗立法所代替,除個別國家外,不再是教法的組成部分。

伊斯蘭教刑法不同於一般世俗性刑法,只對穆斯林具有法律效力,而有其固有的特徵。從法由安拉的意志而創製的立法原則出發,伊斯蘭教刑法總體上區分為“安拉之法度”與“人定之法度”。前者指侵犯了“安拉之權利”的犯罪行為及刑罰,即伊斯蘭教視為不容寬恕的6種“大罪”,亦即酗酒、偷盜、通姦、誣陷通姦、搶劫、叛教(經訓中還有以物配主、無故殺人、侵吞孤兒財產、反叛伊瑪目罪)及其刑罰,後者指這些“大罪”外的一切犯罪行為及刑罰。前者適用“固定刑”(“侯杜德”,意為“限制”、“預防”、“禁止”)即安拉為制止犯罪行為而明確規定的行為規範及對違者的固定刑罰。固定刑為伊斯蘭教刑法的基礎和主體,包括:(1)酗酒罪。凡飲用含有酒精的烈性飲料構成此罪,處以80鞭刑。(2)偷盜罪。竊取他人有一定價值的財物並當場被抓獲者,構成此罪,處以刖刑(初犯斷右手,重犯削左足,繼續犯罪監禁,直到有悔改表現)。(3)通姦罪。婚外非法性行為,構成此罪。已婚自由人通姦,處以石塊擊斃;未婚自由人通姦,處以100鞭刑。(4)誣陷通姦罪。凡誣陷貞節的婦女通姦,而不能舉出4個男子為見證人者,構成此罪。處以80鞭刑,並永久性剝奪其舉證資格。(5)搶劫罪。凡以暴力手段搶劫行人財物者,構成此罪。分別處以流刑(只威脅行人安全而未殺人或劫奪財物者)、刖刑(劫奪財物而未傷害行人者,斷右手、左足)、死刑(殺害行人而未劫奪財物者)和絞刑(殺人掠貨者)。(6)叛教罪。凡以明確的言行當眾誣衊、背叛伊斯蘭教者,構成此罪。一般經過一段懺悔期仍不悔改者,處以死刑。“酌定刑”(塔吉爾)依據人定法給予適當的懲罰。這類刑罰較為靈活,為固定刑的一種補充,主要適用於:(工)故意殺人罪。(2)故意傷害罪。(3)過失殺人罪。(4)過失傷害罪。(5)不按固定刑罰處分的一切輕微的刑事犯罪。原則上酌定刑的量刑標準要低於固定刑。固定刑由沙里亞法院實施,酌定刑由統治者主持的世俗法院實施,而同態復仇則屬於被害人一方的私人權利,被害人一方可要求同態復仇(亦須在教法官卡迪或民眾領袖監督下實施),亦可給予寬恕而以贖罪血金代替。犯罪與刑罰的有關規定主要是針對社會的主體穆斯林自由人的,而對奴隸則另有專門的規定。原則上奴隸享有較少的權利,承擔較少的義務,對犯罪奴隸的固定刑罰為自由人之半。認定犯罪行為的證據分為3種:證人的證詞、證物,被告人的招供,憑《古蘭經》盟誓。

主要特點

歷史上伊斯蘭教刑法國家基本法之一,設有專門的司法機構實施,但在執行中並未形成統一的規範。法主要體現為教法學家們的判例、學說、著作,其特點是:(1)重宗教道德、輕司法實踐,對同一犯罪行為的認定、量刑、處罰,往往因教法學派而異。例如關於酗酒罪,《古蘭經》規定禁酒,但未規定刑罰,其刑罰系根據聖訓定為40鞭刑,後又增為80鞭刑。關於構成酗酒罪的認定,各派觀點不一。馬立克學派和罕百里學派認為,凡飲用含有酒精的烈性飲料,一律以酗酒罪論處,哈乃斐學派認為,凡屬烈性酒一律禁飲,而非烈性酒,只有大量飲用,導致神智不清時,才構成酗酒罪。(2)注重教育挽救,不輕易判刑。伊斯蘭教刑法以“勸善戒惡”為宗旨,刑罰只是輔助性手段,只要悔改,一般不予處罰。刑法既有嚴肅性,亦有靈活性。刑法上規定了上述六種不赦之罪,但亦給予懺悔(即討白)的機會。例如,偷盜者在起訴前主動歸還贓物,搶劫者在未被拘捕前主動投案自首,叛教者在懺悔期表示悔改,可免除固定刑罰,從寬處理。又如,對偷盜罪雖規定了嚴酷的刖刑,但對構成此罪則有明確的規定,只有竊取他人有一定價值的財物並被當場抓獲,才構成偷盜罪。此外,在酗酒罪、通姦罪、叛教罪的認定上,都排除了脅迫因素。
現代以來,由於傳統伊斯蘭教刑法難以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的需要,其影響日衰。到20世紀70年代,隨著伊斯蘭復興運動的發展,一些伊斯蘭國家裡出現了要求恢復伊斯蘭教刑法的思潮和運動。目前利比亞、巴基斯坦和伊朗已通過立法,重申部分伊斯蘭教.固定刑罰的效力,而傳統刑法在沙烏地阿拉伯和海灣伊斯蘭國家仍有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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