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交換

早在中世紀,歐洲一些國家的圖書館間已互相交換手抄本。文藝復興以後又擴大到大學論文的交換。1694年法國皇家圖書館開始用複本圖書交換英文、德文書刊。19世紀開始出現負責出版物交換的專門機構,如1817年成立的德國科學交換協會,有17所大學參加,到1882年,成員已有50所大學和研究機構。

出版物交換

正文

兩個或兩個以上圖書館或其他文獻收藏單位之間相互交換出版物以互通有無、調劑餘缺、豐富和補充館藏的活動。交換出版物不僅具有經濟意義,而且還可使交換單位獲得從其他途徑無法獲得的文獻
早在中世紀,歐洲一些國家的圖書館間已互相交換手抄本。文藝復興以後又擴大到大學論文的交換。1694年法國皇家圖書館開始用複本圖書交換英文、德文書刊。19世紀開始出現負責出版物交換的專門機構,如1817年成立的德國科學交換協會,有17所大學參加,到1882年,成員已有50所大學和研究機構。1882年,法國成立了法蘭西大學交換處。有組織的國際出版物交換最先是從複本書和官方出版物的交換開始。隨著交換範圍的擴大和國際交換的普遍開展,一些國家開始締結交換協約,以保證交換的正常進行。1876年的《布魯塞爾公約》規定交換活動由各國分散進行,應不僅出於自願,而且要承擔一種契約的責任。該公約推進了國際交換的發展,但未能成為世界範圍的公約。1958年,在巴黎召開的聯合國教育、科學和文化組織大會第10次會議通過了兩個新的公約:一是《國際出版物交換公約》,共21條,規定出版物交換的範圍、交換機構、傳遞方法、運費、運價、關稅以及批准和接受、加入或廢止等;二是《各國間交換官方出版物和政府檔案公約》,共22條,對官方出版物和政府檔案下了定義,並對交換協定、交換機構、傳遞方法、運費、運價、海關以及批准和接受、加入或廢止等項作了具體規定。兩個公約於1961年生效,為雙邊和多邊的國際交換工作提供了依據。
出版物交換按交換範圍可分為國內交換和國際交換;按交換夥伴之間關係又可分為雙邊式、多邊式和集中式等幾種形式。①雙邊式交換:又稱直接交換,是兩個文獻收藏單位之間進行的交換,是出版物交換最基本和最常用的方式。交換雙方一般是專業對口或類型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單位。交換方式通常是甲方將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編印的出版物及其他文獻資料按照一定的數量要求,直接寄給乙方,乙方則將自己相應的文獻寄給甲方。②多邊式交換:文獻收藏單位通過某種形式的交換中心獲得有關交換出版物的信息,間接進行交換。通常由各文獻收藏單位將可供交換的出版物及需要得到的出版物編成目錄送到交換中心,經交換中心整理後分發到各文獻收藏單位,各單位據此選擇適當對象進行交換,所選交換夥伴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③集中式交換:文獻收藏單位將提供交換的出版物統一送到交換中心,並將所需要的出版物告知交換中心,由交換中心集中進行交換。這類交換中心一般是非營利機構,僅對交換的資料依件收取少許手續費。
交換原則 出版物交換工作一般須遵循以下原則:①為使通過交換獲取的出版物成為圖書館或其他文獻收藏單位的有效館藏,選擇的交換夥伴必須是對口專業或相近的專業單位;對交換的出版物必須逐件進行認真選擇。②交換關係應建立在合作、互惠的基礎上;於對方無用的出版物、內容陳舊過時的以及破損殘缺的出版物,均不應投入交換。③在交換出版物的數量和質量方面,交換夥伴之間應儘量維持平衡,平衡方式通常有下述 3種:一是以件對件的交換;二是等價交換;三是以頁對頁的交換,即一頁書對一頁書或一張圖表對兩頁書等,多適用於出版差別較大的國家之間的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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