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生活中的交換與權力》

《社會生活中的交換與權力》

美國社會學家彼得·M·布勞是最著名的現代社會交換理論家。他的交換理論被稱為結構交換理論,以區別於霍曼斯的行為主義交換理論。《社會生活中的交換與權力》是其最主要著作。他認為,人際之間的社會交換開始於社會吸引。他用對等性解釋部分社會交換,用不對等性解釋另外一些社會交換。不對等性交換產生社會的權力差異和社會分層現象。因而,他用交換理論解決了社會學中微觀研究與巨觀研究之間的鴻溝。這是他對社會學的最突出貢獻。

基本信息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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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社會學家彼得·M·布勞是最著名的現代社會交換理論家。他的交換理論被稱為結構交換理論,以區別於霍曼斯行為主義交換理論。《社會生活中的交換與權力》是其最主要著作。他認為,人際之間的社會交換開始於社會吸引。他用對等性解釋部分社會交換,用不對等性解釋另外一些社會交換。不對等性交換產生社會的權力差異和社會分層現象。因而,他用交換理論解決了社會學中微觀研究與巨觀研究之間的鴻溝。這是他對社會學的最突出貢獻。

基本情況

作者:彼德•布勞
譯者:張非/張黎勤
出版社:華夏出版社
出版年:1987
頁數:396
定價:3.15
叢書:二十世紀文庫
ISBN:9787800530432

社會交換的概念

布勞認為,社會交換是人類行為的一部分。人類行為成為社會交換,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該行為的最終目標只有通過與他人互動才能達到;二是該行為必須採取有助於實現這些目的的手段。”所以,社會交換是當別人作出報答性反應就發生、當別人不再作出報答性反應就停止的一種自願性行為,它是個體之間的關係與群體之間的關係、權力分化與夥伴群體關係、對抗力量之間的衝突與合作、社區成員之間間接的聯繫與親密關係等的基礎。人們之間之所以相互交往,是因為他們通過交往得到了某些東西。
正因為社會交換是一種以期待回報和換取回報為目的的行為,所以,社會交換活動的參與者同“經濟人”有類似之處。“經濟人”那種理性選擇的特點同樣會出現在社會交換領域,經濟交易中的“邊際效益遞減”原理也同樣適用於社會交換領域。但是,社會交換與經濟交換還是有許多重大區別。第一,經濟交換是根據明文規定的契約契約進行的,社會交換不作任何具體的規定和明文的承諾。第二,經濟交換不會引起個人的責任、感激和信任感,而社會交換則會。第三,從經濟交換中得到的利益可以精確計算和預測,貨幣是經濟交換中衡量一切價值的媒介;從社會交換中得到的利益則沒有統一的衡量標準,報酬的價值具有相對性和模糊性,比如愛、感激、社會讚賞等都無法用貨幣來衡量。

社會交換的形式

布勞是根據社會交換得到的社會報酬,來劃分社會交換形式的。社會報酬有兩類:一是內在性報酬,即從社會交換活動本身取得的報酬,比如樂趣、愛、感激和社會讚賞等;二是外在性報酬,即在社會交換關係以外所取得的報酬,比如金錢、商品、勸告、邀請、幫助和服從等。

社會交換有三種形式

一是內在性報酬的社會交換。社會交換活動的參與者把交換活動本身作為目的,比如一個男孩與他所愛慕的女孩進行交往,所依據的就是內在性報酬。
二是外在性報酬的社會交換。社會交換活動的參與者把交換看作是實現更遠目標的手段,它對人們合理選擇交往夥伴提供了客觀的獨立標準。
三是混合型的社會交換。這種交換既有內在性報酬,也有外在性報酬。比如,一個人接受邀請赴宴,可能是為了享受飲食之樂,也可能是同時為了得到與老朋友相處的愉悅,甚至更可能是後者;工人參加某個工會,不僅僅是為了改善其雇用條件,也可能是他們內在地喜歡該工會中的夥伴關係,並能從幫助工會實現其目標中得到某種滿足。

社會交換的基本過程

在確定了社會交換的概念之後,布勞把注意力集中於分析社會交換的基本過程。根據布勞的分析,社會交換的過程始於社會吸引。他所講的社會吸引,是指與別人交往的傾向性。一個人期望與別人的交往會帶來報酬,不論這些報酬是內在性的還是外在性的,他會受到能提供報酬的人的吸引。要使對方承認自己,願意與自己交往,就必須向對方證明自己也是一個有吸引力的人,表明與自己交往也能從中得到報酬。如果他能夠成功地做到這一點,對方接受了他,交往行為就會隨之發生。如果雙方都從交往中得到了期望的報酬,則會進一步加強雙方的相互吸引。當不斷的相互吸引使雙方建立起穩定化的共同紐帶時,便形成了某種社會群體。
在交換中,各交換主體都會盡力展示自己的報酬能力,以吸引其他人同自己交換。因此,在社會交換中必然發生競爭。但是,由於人們擁有的資源在數量、質量、種類、稀缺程度等方面是不均等的,那些擁有豐富資源或稀缺資源的人在群體中會獲得較高的交換地位。他們作為為數不多的資源提供者,可以自由地選擇交換對象。相反,那些沒有多少資源的其他成員,只能處於較低的交換地位,沒有或很少有自由選擇其他交換對象的餘地。當社會地位差距較大的雙方進行社會交換時,處於弱勢的一方會選擇尊敬、服從等作為回報,這就使另一方獲得了權力,群體中就出現了權力分化。
權力的分化會導致兩個結果的產生。一方面,為了獲得利益,處於弱勢地位的人會甘居臣屬地位,這就等於認可了權力。他們能夠在多大程度上溝通並表達這種認可,權力就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合法化。權力的合法化使每個成員都有了固定的位置,只要按照自己的角色辦事,就可以得到相應的回報,從而減少了交換中的競爭和磨擦,有助於促進群體的整合。另一方面,如果權力的實施沒有帶來所期望的報酬,人們會產生被剝奪感。這種被剝奪感會逐漸瓦解合法權威賴以存在的基礎,並導致對權力的反抗。人們為了有效地表達他們的反抗,會形成對抗性組織,比如社會運動、政黨和工會等。解決問題的辦法是對原有權力結構進行調整,或者推翻現存權力結構並代之以新的權力結構。布勞以社會吸引、競爭、分化、整合和反抗等概念為核心,形成了分析社會交換過程的基本框架。

巨觀社會結構中的間接交換

布勞不僅分析了社會生活中的微觀交換過程,而且運用社會交換基本過程的分析框架,考察了巨觀社會結構中更為複雜的交換過程。巨觀社會結構中的交換不僅包括人際互動,還包括群體之間、組織之間的交換;不僅包括直接的面對面的互動,還包括間接的、時空間隔較大的交換。儘管巨觀社會結構中的交換也包含吸引、競爭、分化、整合和反抗等一般過程,但是,巨觀社會結構中的交換與微觀社會結構中的交換還是有重大區別的。首先,微觀社會結構中的交換是人與人之間的直接交往,交換雙方能夠提供彼此所期望的報酬是產生社會吸引的基礎;巨觀社會結構中的交換則主要是間接交往,共同價值成為間接交換的媒介。共同價值為巨觀社會結構中複雜的間接交換提供了一套共有的標準,使交換各方能以同樣的情景定義進行交換,因而共同價值在巨觀社會結構的交換中也起著基礎性作用。其次,巨觀社會結構中的交換是以制度化為特徵的,那些歷史上業已確立的制度約束著群體之間、組織之間的吸引、競爭、分化、整合和反抗的基本交換過程。共同價值為巨觀社會結構中交換關係的形成提供了可能,要使巨觀交換關係得以維持、穩定和發展,必須有一個制度化的過程。制度化的核心是在共同價值的基礎上提出一整套涉及各種具體交換關係的、穩定和普遍的規範,以調整各社會群體、社會組織之間的交換關係。社會規範禁止人們通過損害集體共同利益而獲取個人利益的行為,集體成員也不能在缺少社會規範的情況下實現他們的個人利益。遵從規範的結果,使集體與它的成員之間的交換取代了個體之間的直接交換。比如,富人階層的成員從事慈善性捐贈,是他們遵從其所屬階層的規範並因而獲得人們的社會讚賞,而並不是為了贏得施捨對象的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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