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險人

再保險人是指接受原保險人分出的再保險業務,對再保險契約的原保險人所發生的保險賠付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再保險人根據其經營的再保險業務和直接保險業務的比重不同,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專業的再保險人。其通常以經營再保險業務為主,雖然也同時經營直接保險業務,但直接保險業務規模較小,與再保險業務相比尚未達到一定的比例,如瑞士再保險公司。在組織架構上,國際大型再保險公司大都採用了金融控股集團的發展模式,實現集團一體化管理,絕大多數的主營業務子公司被設為全資子公司。

再保險人的分類

再保險人根據其經營的再保險業務和直接保險業務的比重不同,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專業的再保險人。其通常以經營再保險業務為主,雖然也同時經營直接保險業務,但直接保險業務規模較小,與再保險業務相比尚未達到一定的比例,如瑞士再保險公司。二是再保險和直接保險業務共同經營的再保險人。不僅經營保險法學再保險業務,同時還經營較大規模的直接保險業務,如慕尼黑再保險公司。

在組織架構上,國際大型再保險公司大都採用了金融控股集團的發展模式,實現集團一體化管理,絕大多數的主營業務子公司被設為全資子公司。

再保險人的義務

第一,再保險人應按時支付再保險手續費;

第二,在比例再保險中,再保險人應在分保費中扣存契約規定的保費準備金和賠款準備金;

第三,原保險人為維護雙方共同利益而支付一定費用,再保險人應當按約定比例分攤;

第四,在遇到巨額賠款時,賠款責任超過約定數額時,再保險人應按照再保險契約規定進行現金攤賠;

第五,再保險契約成立後,除非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再保險人不得在保險有效期內終止契約;

第六,再保險人應分擔原保險人應列入契約的業務所發生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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