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海洋產業

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10號國務院令,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將於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共三十條,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7月1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其他海洋產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行業標準《海洋經濟統計分類與代碼》HY/T052-1999中規定的(現有統計的主要海洋產業除外)所有海洋產業。如海洋石油化工、灘涂林業、海洋地質勘查業等。

法律條款

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10號國務院令,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將於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新華社28日受權全文播發了這個實施辦法。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歸僑、僑眷合法權益保護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回國定居的華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安置。辦法規定,歸僑、僑眷依法投資開發荒山、荒地、灘涂,或者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生產,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歸僑、僑眷在國內興辦公益事業,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辦法還規定,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以及地方歸國華僑聯合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維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共三十條,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1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已經2004年6月4日國務院第5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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