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培訓

公務員培訓

公務員培訓,是公務員必須履行的義務,是指機關根據公務員工作職責的要求和提高公務員素質的需要,分級分類開展的各種教育和訓練活動。

服務水平要求

在經濟與社會飛速發展的今天,公眾對公務員的素質和政府的服務水平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這就給政府的人事管理工作帶來了極大的挑戰。政府必須在引進高素質人才的同時,不斷開發現有公務員隊伍的潛能,首要的就是要加強對公務員的培訓,不斷更新培訓內容,創新培訓方法。近年來,在沿用傳統的課堂講授法、案例教學法、研討法等培訓方法的同時,我國也開始注意將行為科學理念和情景教學方法引入公務員的培訓,並探索出了一系列新的培訓方法。這些方法變以教師、課堂為中心為注重公務員的積極參與,有利於調動公務員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力,易於為公務員所接受,能夠取得意想不到的收效。本文在這裡介紹其中已運用得較為成熟的幾種方法。

熱身活動

"破冰"法。也稱"熱身活動",即通過一些大家共同參與的趣味活動,以啟動公務員的學習熱情。這種方法的優點在於能夠用非工作行為打破公務員的思想顧慮和防備心理,創造一種便於交流的氛圍,引導他們進入到自由交談的培訓情景中來;同時也有利於為公務員提供展現個人才智與合作精神的機會,建立起自己的學習小組。這種方法一般用於培訓的開始階段,其關鍵在於"破冰"資源的精心設計和"破冰"活動的精心組織,做到既有趣味性、便於參與,又不能有任何壓力,不能使公務員處於尷尬的境地,更不能低級趣味或過於兒童化。

文事務處理訓練法

公文事務處理訓練法,也稱"一攬子事件法"。在實際工作中,公務員往往每天都有一大堆的檔案和事務需要處理,而工作時間有限。公文事務處理訓練法就是為解決這一問題而設計的培訓方法,它能指導公務員快速、有效地處理各種檔案和日常事務。在受訓中,各參加者都有一大堆有待處理的檔案和事務,且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這些檔案的閱讀、批示和事務的處理。培訓者提供的檔案和事物一般沒有什麼條理,有些需要緊急處理,有些需要常規處理,這就要求公務員進行分析研究、分清輕重緩急、統籌規劃、合理安排時間。規定時間到了之後,由培訓者和公務員一起對每個人的處理結果進行比較、評價和總結。

角色扮演法

角色扮演法。在涉及人際關係的培訓中幾乎離不開這種方法,它還可以在決策、管理技能、訪談等培訓中使用。角色扮演法要求公務員在事先設計好的一個模擬真實的情景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並進入角色情景去處理各種問題和矛盾。公務員扮演的角色往往是工作中經常碰到的人,如上級、下屬、同事、公眾等,處理的事也常常是實際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具體問題。表演結束後,其他公務員作;觀眾",需對扮演者完成任務的情況加以分析、評價,評論完後還可以再輪換表演。這種角色間的交往和博奕過程有助於公務員體驗各類人物的心理感受,處於他人的位置考慮問題,從而培養其多角度看待問題的思維能力和自我控制的能力,提高人際關係技能。

管理遊戲法

管理遊戲法。這一培訓方法要求公務員在一定的規則、程式、目標和輸贏標準下競爭,往往是全組合作達到一個共同的目標。它能通過調動公務員的參與熱情和興趣來 訓練他們的合作意識.已被烽火獵頭公司用來培訓自己員工。

無領導小組討論法。這一方法要求將公務員集中起來組成小組,就某一給定的主題展開討論,事前並不指定討論會的主持人(無領導),公務員在討論中可以自由發揮。培訓者可以從中觀察每個人不同的語言表達、邏輯思維、組織協調、應變和環境適應能力,從而針對各人的特點給予不同的指導。

實驗室培訓法

實驗室培訓法。這一方法主要適用於以人際關係和領導技能開發為主要目的的培訓,其目標在於改變公務員的態度和行為。典型的做法是把公務員安排在一個群體的情境中活動(可以是2-3天,或是2-3周不等),這種情境設計和實際的工作、生活情境相類似。培訓中去除日常情境中的種種人際關係的約束,公務員之間,公務員和培訓者之間沒有地位的差別,不指派任何人充當領導、下級,沒有成文的規範,也不制定活動日程。當公務員處於這種情境時自然就會產生一種堅強和焦慮的反應,為了減少這種緊張和焦慮,他們就會想辦法在小組內重新建立人際關係的種種規範和約束,從而實現提高人際關係技能的培訓目的。在這種培訓活動中,其他公務員還可以根據某一個公務員的表現提出自己的意見、看法和改進的建議等,這樣受訓者就有可能得到從別人的角度觀察自己的結果,從而矯正自己的行為或是強化有效的行為,而這是在日常的管理、領導工作中不易得到的。

公務員培訓系統

公務員培訓系統,是指利用網路平台對公務員進行年度培訓或任期培訓的系統。公務員登入系統後可以選課、學習、提交作業或考試。系統自動記錄學習情況,並對外出學習進行手工登記。公務員的培訓情況是晉級評優重要依據之一。

公務員培訓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推進公務員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務員培訓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務員隊伍建設需要,按照職位職責要求和不同層次、不同類別公務員特點進行。

第三條公務員培訓應當遵循理論聯繫實際、以人為本、全面發展、注重能力、學以致用、改革創新、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公務員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公務員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第五條中共中央組織部主管全國公務員培訓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協調全國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

中央機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本系統公務員業務培訓。

地方各級黨委組織部門主管本轄區公務員培訓工作。政府人事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協調本轄區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公務員培訓工作。

第二章 培訓對象

第六條公務員有接受培訓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公務員培訓的對象是全體公務員。機關根據公務員工作和職業發展需要安排公務員參加相應的培訓。

擔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每5年應當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或經廳局級以上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3個月以上的培訓。

其他公務員參加脫產培訓的時間一般每年累計不少於12天。

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可以實行公務員培訓學時學分制。

第八條公務員應當服從組織調訓,遵守培訓的規章制度,完成規定的培訓任務。

公務員參加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後,獲得相應的培訓結業證書。

第九條公務員按規定參加脫產培訓期間,其工資和各項福利待遇與在崗人員相同。

第十條法律法規對領導成員、後備領導人員和法官、檢察官培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培訓分類

第十一條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

第十二條初任培訓是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依法行政、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行為規範、機關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識和技能,重點提高新錄用公務員適應機關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訓由組織、人事部門統一組織。專業性較強的機關按照組織、人事部門的統一要求,可自行組織初任培訓。

初任培訓應當在試用期內完成,時間不少於12天。

第十三條任職培訓是按照新任職務的要求,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進行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領導科學、政策法規、廉政教育及所任職務相關業務知識等,重點提高其勝任領導工作的能力。

任職培訓應當在公務員任職前或任職後一年內進行。

擔任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任職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於30天,擔任鄉科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任職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於15天。

調入機關任職以及在機關晉升為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依照前款規定參加任職培訓。

第十四條專門業務培訓是根據公務員從事專項工作的需要進行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重點提高公務員的業務工作能力。

專門業務培訓的內容、時間和要求由機關根據需要確定。

第十五條在職培訓是對全體公務員進行的以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為目的的培訓。

在職培訓的內容、時間和要求由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機關根據需要確定。

第十六條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公務員,應當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要求,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第十七條沒有參加初任培訓或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不能任職定級。

沒有參加任職培訓或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應及時進行補訓。

專門業務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不得從事專門業務工作。

在職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培訓的公務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

第四章 培訓方式

第十八條堅持和完善組織調訓制度。

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制定公務員脫產培訓計畫,選調公務員參加脫產培訓。公務員所在機關按照計畫完成調訓任務。

第十九條推行公務員自主選學。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公務員個性化、差別化的培訓需求,定期公布專題講座等培訓項目和相關要求。

鼓勵公務員利用業餘時間自主選擇參加培訓。

第二十條建立健全公務員在職自學制度。

鼓勵公務員本著工作需要、學用一致的原則利用業餘時間參加有關學歷學位教育和其他學習。

公務員所在機關應當為公務員在職自學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推廣套用網路培訓、遠程教育、電化教育等手段,提高培訓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二條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公務員境外培訓工作。

第五章 培訓保障

第二十三條國家根據公務員培訓工作需要加強培訓機構建設,構建分工明確、優勢互補、布局合理、競爭有序的公務員培訓機構體系。

第二十四條黨校、行政學院和幹部學院應當按照職能分工開展公務員培訓工作。

部門和系統的公務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承擔本部門和本系統的公務員培訓任務。

其他培訓機構經市(地)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可承擔機關委託的公務員培訓任務。

第二十五條公務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素質優良、規模適當、結構合理、專兼結合的原則,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省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建立公務員培訓師資庫,實現資源共享。

從事公務員培訓工作的教師應當根據學員特點,有針對性地綜合運用講授式、研討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培訓方法,提高培訓質量。

第二十六條建立統一規範、科學實用、各具特色的教材體系,適應不同層次、不同類別公務員培訓的需要。

第二十七條通過培訓、交流等措施加強公務員培訓管理者隊伍建設。

第二十八條公務員培訓所需經費列入各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增長逐步提高。對重要培訓項目予以重點保證。

加強對公務員培訓經費的管理,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六章 培訓登記與評估

第二十九條公務員的培訓實行登記管理。

公務員所在機關建立和完善公務員培訓檔案,對公務員參加培訓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登記。

第三十條公務員的培訓情況一般由公務員培訓機構或培訓主辦單位記載,並及時反饋公務員所在機關。

公務員自學情況由公務員所在機關認可後予以登記。

第三十一條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對公務員培訓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培訓方針、培訓質量、師資隊伍、組織管理、基礎設施、經費保障等。

公務員培訓主辦單位要對培訓班進行評估,也可委託培訓機構進行,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培訓方案、培訓教學、培訓保障和培訓效果等。

評估結果作為改進培訓工作、提高培訓質量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監督與紀律

第三十二條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對公務員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公務員所在機關未按規定履行公務員培訓職責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四條公務員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負有主要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採取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的;

(二)以公務員培訓名義組織公費旅遊或進行高消費活動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培訓費用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印發學歷證、學位證、資格證、培訓證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務員在參加培訓期間違反培訓有關規定和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培訓,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6月5日印發的《國家公務員培訓暫行規定》(人發〔1996〕52號)同時廢止。

公務員培訓分類

第六條 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 第七條 初任培訓是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依法行政、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行為規範、機關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識和技能,重點提高新錄用公務員適應機關工作的能力。

培訓

初任培訓由組織、人事部門統一組織。專業性較強的機關按照組織、人事部門的統一要求,可自行組織初任培訓。

初任培訓應當在試用期內完成,時間不少於12天。

第八條 任職培訓是按照新任職務的要求,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進行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領導科學、政策法規、廉政教育及所任職務相關業務知識等,重點提高其勝任領導工作的能力。

任職培訓應當在公務員任職前或任職後一年內進行。

擔任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任職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於30天,擔任鄉科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任職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於15天。

調入機關任職以及在機關晉升為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依照前款規定參加任職培訓。

第九條 專門業務培訓是根據公務員從事專項工作的需要進行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重點提高公務員的業務工作能力。

專門業務培訓的內容、時間和要求由機關根據需要確定。

第十條 在職培訓是對全體公務員進行的以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為目的的培訓。

在職培訓的內容、時間和要求由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機關根據需要確定。

第十一條 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公務員,應當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要求,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第十二條 沒有參加初任培訓或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不能任職定級。

沒有參加任職培訓或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應及時進行補訓。

專門業務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不得從事專門業務工作。

在職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培訓的公務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

公務員培訓保障

第十三條 國家根據公務員培訓工作需要加強培訓機構建設,構建分工明確、優勢互補、布局合理、競爭有序的公務員培訓機構體系。

第十四條 黨校、行政學院和幹部學院應當按照職能分工開展公務員培訓工作。

部門和系統的公務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承擔本部門和本系統的公務員培訓任務。

其他培訓機構經市(地)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可承擔機關委託的公務員培訓任務。

第十五條 公務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素質優良、規模適當、結構合理、專兼結合的原則,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省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建立公務員培訓師資庫,實現資源共享。

從事公務員培訓工作的教師應當根據學員特點,有針對性地綜合運用講授式、研討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培訓方法,提高培訓質量。

第十六條 建立統一規範、科學實用、各具特色的教材體系,適應不同層次、不同類別公務員培訓的需要。

第十七條 通過培訓、交流等措施加強公務員培訓管理者隊伍建設。

第十八條 公務員培訓所需經費列入各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增長逐步提高。對重要培訓項目予以重點保證。

加強對公務員培訓經費的管理,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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