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不可移動文物所核定的最高保護級別——即中國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根據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中國國務院所屬的文物行政部門(國家文物局)在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者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直接確定,並報國務院核定公布。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記錄檔案,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是由國務院核定公布的,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確定的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保護單位,或國務院直接確定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13條)

基本簡介

中國是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擁有極為豐富的文化遺產。文物是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蘊含著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想像力,體現著中華民族的生命力和創造力。保護和利用好文物,對於繼承和發揚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增進民族團結和維護國家統一,增強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都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各地區、各部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發〔2005〕42號)的要求,進一步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工作方針,針對不同文化遺產的特點,採取切實可行的保護方式,科學規劃,妥善處理文化遺產保護與經濟發展、人民民眾生活條件改善的關係,認真做好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級別劃分

中國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分為文物保護點、區級文物保護單位、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6個級別。而世界最高文物保護單位為聯合國頒布的世界文化遺產。 “國保”的由來還要從解放戰爭說起。1948年,人民解放軍包圍北平城(北京)時,為保護城內的眾多文物儘可能免受戰火破壞,便邀請古建築專家梁思成提供一個需要保護的文物建築簡目。梁思成先生根據營造學社對中國古代建築的調查和研究情況,編撰了《全國重要建築文物簡目》,其中共登錄古建築450餘處。解放軍用這份《簡目》作為攻城的文物保護手冊,當然最後的結果皆大歡喜,北京和平解放,文物完好無損。雖然當時這份目錄沒有派上用途,但為後來的文物摸家底和公布“國保”提供了重要參考。

新中國成立以後,首都面臨著恢復生產和城市建設、改造等問題,它們與文物保護的矛盾衝突時有發生。據古建築專家羅哲文先生回憶,1953年,北京市曾召開一個會議,與會人員就某些文物該不該保護的問題進行了激烈的討論。文物普查摸家底的工作自此從北京開始,逐漸發展到全國。1956年,中央曾經印發過一個記有8000多處文物保護單位的名單,在此基礎上,1956年4月,國務院在《關於在農業生產建設中保護文物的通知》中提出:“必須在全國範圍內對歷史和革命文物遺蹟進行普查調查工作……分批分期地由文化部報告國務院批准,置於國家保護之列。”後來由於受“反右”、“大躍進”等運動的影響,這項工作受到一定程度衝擊,直到1961年,國務院才公布了第一批180處“國保”單位。

第一批“國保”公布以後,又經歷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繼續評定“國保”的工作也只能擱置。考古學家黃景略先生告訴筆者,“文革”結束後,國家文物局在評估文物的損失情況時發現,相比其他文物,“國保”所遭受的破壞要小得多,這也為政府繼續公布“國保”平添了信心和決心。1982年,第二批62處“國保”公布。六年以後,又有258處被公布為第三批“國保”。1996年、2001年和2006年,國務院又先後公布了第四、第五和第六批“國保”,數量分別為250處、518處和1080處。加上另行增補的3處“國保”,目前中國的“國保”數量總計2351處。隨著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開展,下一批次的“國保”數量還將大幅度增加。

公布批次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不可移動文物所核定的最高保護級別——即中國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由國家文物局審核,國務院核定公布。現已公布六批,共2351項(現有2350項)。

第一批:1961年3月4日公布,共180處。
1964年10月26日撤銷1項。
1981年恢復1項。
第二批:1982年2月23日公布,共62項。
第三批:1988年1月13日公布,共258項。
第四批:1996年11月20日公布,共250項。
第五批:2001年6月25日公布,共518項,並將第一批所公布的2項合併為1項。
第五批增補a:2002年11月22日公布,共1項。
第五批增補b:2003年3月2日公布,共1項。
第五批增補c:2003年4月3日公布,共1項。
第六批:2006年5月25日公布,共1080項。

第七批:2013年5月3日公布,共1943項。

統計數據

(為便於統計,跨區域的單位只記錄在公布地點中的第一個地點)

北京(98) 天津(14) 河北(163) 山西(270)內蒙古(77)
遼寧(52) 吉林(33) 黑龍江(28)
上海(19) 江蘇(119)浙江(130) 安徽(56) 福建(85) 江西(51)
山東(95) 河南(189)湖北(91) 湖南(59)
廣東(66) 廣西(42) 海南(14)
重慶(20) 四川(127)貴州(39) 雲南(76) 西藏(35)
陝西(138)甘肅(71) 青海(18) 寧夏(17) 新疆(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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